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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精选 |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可以相互转换吗?

答疑精选 |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可以相互转换吗? 税律风云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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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一般纳税人 税务征管 坏账处理



答疑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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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实习生收入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在校实习生收入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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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主要看签订的什么合同,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工资薪金申报,如果签订的劳务合同,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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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一、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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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可以相互转换吗?(税务征管)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Answer

参考答案


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在12个月期间营业额累计达到500万以上,税务局将强制要求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12个月内累计销售额达500万的工业企业,需要当月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当月不申请的下个月强行转为一般纳税人;自愿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不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了,政策已经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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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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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补偿是否要交个税?(个人所得税)

我们公司会赔付一笔人道主义补偿,需要缴纳个税吗?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这种补贴不在个税征税范围。而属于相关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以免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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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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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收不回如何满足坏账处理?(企业所得税)

我们这有家客户的款项收不回来了,但没有具体的文件支持(如:对方注销、破产清算什么的),我们想通过合规的方法处理坏账,有什么政策支持吗?或者有什么其他方法可以处理?



Answer

参考答案


满足相关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按要求处理的可以税前扣除,而实务中的做法是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并得到税务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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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第四条,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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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跟企业原本就是正式的雇佣关系,又提供其他服务还可以再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吗?


A. 不行

B.可以的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Q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到项目地缴纳个税吗?

参考解析: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工程作业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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