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25〕101 号
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相关财务处理通知
1. 补亏顺序: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限货币 / 非货币出资、资本性投入产生的部分)。
2. 程序要求:股东会审议通过补亏方案,决议后 30 日内通知债权人或公告,财务报表附注单独披露补亏金额。
3. 追溯调整:2024 年 7 月 1 日起不符合要求的补亏行为需整改。
1. 评估决策:实物 / 股权 / 债权等出资需按规定评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2. 风险防控:关注资产权益实现风险,必要时获取法律意见书。
1. 储备 / 发展基金:2025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计提,结余转法定 / 任意公积金。
2. 职工奖励基金:按原用途使用,清算时按规定处理,2025 年 1 月 1 日后计提的冲回。
2025 年 6 月 9 日(印发日)起执行。
财政部答记者问核心
背景:落实《公司法》公积金补亏、非货币出资规定,及《外商投资法》三项基金过渡期后的处理要求。
重点:资本公积补亏限特定范围,外商投资企业三项基金转为公积金管理,停止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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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 810 号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1. 报送主体:互联网平台企业(含电商平台)需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收入等涉税信息。
2. 时间节点:
基本信息:规定施行后或开展业务 30 日内报送;
身份及收入信息:季度终了次月内报送(2025 年 10 月首次报送)。
3. 免报情形:
1. 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且享受税收优惠的从业人员收入;
2. 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
1. 方式:按税务总局标准通过网络报送,税务机关提供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
2. 核验责任:平台需核验信息真实性,因主体过错致信息不实的,平台不担责。
1. 安全保障:平台和税务机关均需建立信息安全制度,税务机关对信息加密保密。
2. 部门协同: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与税务机关共享信息,避免重复报送。
未按期报送、瞒报漏报或拒绝报送:处 2 万 - 1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 - 50 万元罚款。
2025年6月2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1. 背景:平台经济虚拟化致税收监管信息缺失,需规范信息报送以促进公平。
2. 意义:
推动税收公平,打击隐匿收入;
规范平台秩序,遏制 “刷单” 等不当竞争。
3. 减负措施:
已办扣缴 / 代办申报的信息不重复报;
部门信息共享 + 税务技术支持(直连报送接口)。
4. 税负影响:
平台企业税负不变;
合规中小微及低收入从业者税负不变;
隐匿收入者依法纳税,税负回归正常。
5. 落实措施:税务机关将出台配套公告、改造系统、开展培训,确保 2025 年 10 月首次报送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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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5 号
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1. 平台类型:涵盖商品销售、直播、货运、灵活用工、服务类平台及聚合服务、基础架构服务平台等。
2. 责任主体:境内平台按 “许可证→备案→经营场所服务企业” 顺序确定报送方;境外平台由境内运营主体或指定代理人报送。
1. 企业基本信息:填报基础信息,变更需及时更新。
2. 身份信息:
区分已 / 未登记主体,报送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证件号码)、用户标识等;
直播平台需额外报送主播与服务机构关联表;聚合 / 基础架构平台需报送嵌套平台信息。
3. 收入信息:
季度报送收入总额、退款金额、净额及交易数量;
境外平台向境内销售服务,单购买方季度交易净额≤5000 元可暂不报。
直播涉税信息:平台内经营者向主播及合作方支付收入时,需报送其身份及收入信息。
1. 时间:
1. 基本信息:业务开展 30 日内报送,变更后 30 日更新;
2. 身份及收入信息:季度终了次月内报送,2025 年 10 月首次报送。
2. 方式:电子税务局、数据接口直连或税务指定渠道。
未报送或提供信息的,纳入纳税信用评价;1 年内 2 次以上违规的,予以公示。
1. 外币收入按报送当月 1 日或业务发生日汇率折算,12 个月内不变更;
2. 公告自 2025 年 6 月 26 日起施行。
1. 背景:细化《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操作要求,明确 “报什么、谁来报、怎么报”。
2. 特殊场景:
聚合平台、基础架构平台需分平台报送信息;
虚拟礼物等非货币收入按平台折算规则以人民币报送;
网络主播与 MCN 机构合作的,需分别报送身份及收入信息。
3. 数据安全:税务机关对报送信息加密保护,依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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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6 号
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
为从业人员办理涉税申报的公告
预扣预缴方法:从业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按累计预扣法计算税款,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收入 - 20% 累计费用 - 5000 元 / 月 × 连续取得收入月数 - 其他扣除)×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已预缴税款。
优惠政策:从业人员服务收入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税、3% 征收率减按 1% 计税等政策;连续 12 个月收入超 500 万元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自行申报。
代办申报流程:
平台需核验从业人员身份并取得授权;
次月 15 日内填报代办申报表,跨平台收入超免税标准的,平台按税务推送信息汇总申报并缴税。
平台凭个税扣缴申报表、增值税完税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保存业务真实性材料(如交易明细、核验记录),未保存则不得扣除。
已办理扣缴和代办申报的,无需重复报送从业人员身份及收入信息;
虚假申报将被追责并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公告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个税预扣从 “按次 20%-40% 预扣率” 改为 “累计预扣法”,可扣 5000 元 / 月减除费用,税负显著降低(如例 1 中预缴税款从 5712 元减至 106.8 元)。
跨平台收入超免税标准时,税务系统推送汇总信息,平台需代办补税。
劳务报酬包括直播、配送等服务所得,销售货物或运输服务属经营所得;
境外从业人员收入由境内平台代扣增值税;
申报错误需退税的,当期由平台申请,往期由从业人员自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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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布境外投资者利润
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 2025 年第 2 号
时间:2025.1.1-2028.12.31 期间的再投资
抵免比例:投资额的 10% 抵免当年应纳税额,不足可结转
协定优先:若税收协定税率低于 10%,按协定执行
1. 利润性质:居民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2. 投资方式:
允许:增资、新建企业、非关联方股权收购
禁止:新增 / 转增 / 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战略投资除外)
3. 产业要求:被投资企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4. 持有期限:连续持有≥5 年(60 个月)
5. 资金流转:现金需直接划转,非现金资产需直接转移所有权
抵免范围:再投资后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申报流程:境外投资者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资料,企业暂不扣缴税款,支付时申报抵免
满 5 年收回:7 日内补缴递延税款,抵免余额可继续使用
不满 5 年收回:补缴税款并按比例调减抵免额度,超额部分需补税
混合投资:优先处置已享受政策的投资
投资时:通过商务部系统报送信息,经省级部门确认后取得《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收回时:报送收回信息至商务主管部门汇总
重组情形: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可继续享受政策
追溯执行:2025.1.1 - 公告发布前的符合条件投资可追补享受,之前投资不可追溯
执行期限:2025.1.1-2028.12.31,抵免余额可延续至用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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