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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互联网经济不断发展,网络直播成了当下最“火”的新兴业态,正在演变为一种大众化的生活娱乐方式。网络直播进入低门槛、直播类型多样、盈利模式复杂,小必试就网络直播行业常见业务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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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收入
网络直播平台的打赏收入通常与虚拟货币的销售相对应,用户在网络平直播台上用虚拟礼物“打赏”主播,一般都需要充值虚拟货币后购买虚拟礼物,具体是指用户从平台或平台的代理商处购买,在观看直播时赠送给主播,后续主播能够有条件的将虚拟货币兑换成现金,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在直播平台和主播间进行分成。
✦ 增值税方面,用户通过购买“虚拟货币”这种商品来完成打赏,代表了传统的商品销售行为;在充值换取平台虚拟币的时刻,直播平台企业应在此时确认流转税收入。
✦ 企业所得税方面,用户对主播的 “打赏”形式上,是对主播出于喜爱的无偿赠送,但本质上是对主播提供的娱乐服务的付费,同时考虑到直播都有结束时问,用户在直播中的任何时间点进行“打赏”,应被认为是对整场直播的付费,应在直播结束后确认收入,或在“打赏〞用户结束观看直播后,对该用户的打赏”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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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收入
网络直播平台的广告具有网络广告的一般特性,是以网络直播平台为播放的媒介和载体,具有传统电视广告不可比拟的优势。对于按投放量计价的广告合同,这与传统意义的广告模式并无实质上的区别,对于按照实际点击量计价或按照交易量计价的广告合同,直播平台只有在广告被点击或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广告主支付的广告站点费用。
✦ 增值税方面,直播平台提供的广告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的文化创意服务,适用税率6%。
✦ 企业所得税方面,平台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处理,在相关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此外,还需要按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包含增值税在内,是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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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收入
随着移动全民直播的兴起,网络直播平台为传统的电子商务提供了全新的线上商品销售的途径,众多网上店主纷纷加入了全民直播行列,“面对面”的向观看直播的消费群体推销商品,网络直播平台作为这种新式电商的载体,会通过提取销售佣金或自有商品销售这两种模式,来实现平台的电商业务收入。
销售佣金模式
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当主播完成相关商品的销售后,买家的付款金额会直接进入直播平台,平台在抽取相关的佣金之后,再将剩余的金额支给主播。在这种销售模式下,互联网直播平台所承担的仅仅是技术支持以及交易撮合的职能,对于实际销售行为的完成并不承担实际的义务。因此在线上交易行为完成之后就可以基于交易合同的安排,确认相关的佣金收入。
✦ 增值税方面,直播平台承担交易撮合业务,提供的是经纪代理服务,适用税率为6%。
✦ 企业所得税方面,平台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按照提供劳务收入处理。
自有商品销售模式
网络直播销售的货物如为平台自营商品,则直播平台本身为商品的卖方,销售收入归直播平台所有。
✦ 增值税方面,需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一般适用税率为13%。网络直播平台销售的货物通常为家用电器、品牌服装、日用百货等商品,通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如平台销售的货物为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商品,适用9%的税率;如平台销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等商品,可适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企业所得税方面,平台自营商品按照销售货物收入处理。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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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总结
以上就是小必对网络直播行业常见业务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的看法,有不同看法欢迎来与小必沟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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