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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话分红,这样也可以?

西游话分红,这样也可以? 税律风云
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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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键词:新三板 个人股东分红 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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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开头


唐僧师徒作为自然人股东100%持股的大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科技”),这两年借着新能源概念的东风发展得红红火火,即使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也丝毫没有削弱其盈利势头,截至2022年6月30日,大唐科技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已达近3亿元人民币,师徒四人暗暗憧憬着分钱以后的美好生活。这时候,幸福的烦恼来了,悟空提醒师傅、师弟们,一旦分红,将直接面临20%的个人所得税,每人到手的红利将直接按八折兑现。唐僧和沙师弟虽然惋惜,但也表示要严格依照税法规定,拿到钱才安心,该交就交;八戒不乐意了,心里盘算本来分到的利润刚好够买下高老庄,这下打了八折,缺口补不上;悟空两眼滴溜溜转,一直挠头找寻其他解决方案,奈何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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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转折


2022年8月16日,对八戒来说是个天大的好日子,他终于在网上寻到了分红个税的“解决方案”。


这天,八戒兴冲冲的找到悟空,把网上看到的红东方(证券代码:873777)关于2022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打开,“看,猴哥儿,人家公告中称预计派发现金红利461,226,600.00元,乖乖,那不就是4亿多”。

悟空一下瞪大了眼睛,“人家可写着呢,所涉个税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执行,猴哥儿,咱赶快看看,到底咋执行?”悟空快速的翻出了政策规定,原来这就是传说中的股息红利差别化待遇,也就是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超过一年的,分红免个税。“这样也可以?这不就是说红东方那些个人股东分红不用打折了?”(红东方分红时的股权比例如下:



八戒惊呆了,脱口而出。“猴哥儿,那咱们别想着去A股了,先上新三板,把红分了再说?”就此,悟空陷入了一连串思考中:


问题一:

为啥新三板公司能有这待遇,挂牌马上分红还免税,A股上市也行吗?

小必回答:好像还真不行,根据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在限售股减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10%(即适用税率20%减按50%)执行,所以如果大唐科技在IPO成功发行后立马分红,唐僧师徒到手的股息红利是9折,而不是红东方的100%。


悟空感叹:同样是公开发行,待遇还真有区别,怪不得之前听说分红节税的方案之一就是新三板挂牌。


问题二:

但,咱们大唐科技真模仿红东方能实现同样的分红免税效果吗?

小必表示:感觉市面上把利用新三板挂牌实现分红免税的操作过于神话了,仔细想想其实是有前提的。如果是在股改完成后实现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再参考红东方的操作,应该就是完全符合78号文中关于挂牌企业股息红利差别化待遇的;但如果是股改前,也就是大唐科技还是有限责任公司时(即当下),账上趴着累计未分配利润3亿,股改时候总要按净资产这股吧,这时候一定,并且必须要考虑关于增资扩股环节企业原股东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所涉个税问题(参考文件财税【2015】116号)。翻译一下,也就是说大唐科技摇身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累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时候,师徒四人就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哪里还等得到挂牌后?所以小必顺便看了下红东方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到底是啥时候形成的:


红东方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完成股改的时间为2015年3月,于2018年3年终止挂牌,并于2022年8月重新申请挂牌,披露中还详细说明了近两年市场的激增导致了利润暴涨,由此可大概率推断,红东方应该是在股改后实现的巨额累计未分配利润,这也就说得通了,几个股东利用新三板挂牌又实现资本进阶又妥善解决了分红个税的问题。


悟空又开始更深入的思考:大唐科技目前的情况确实不能直接适用挂牌后的股息红利差别化待遇,但红东方在2015年股改时应该同样面临转增的问题呀,公开披露不是说了吗,“截至2014年12月31日,红东方账面净资产为110,632,036.07元....”,“2015年3月31日,红东方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股本总额为5,000万股,......”,那就说明当时他们也有累计未分配利润呀,那个时候转增的个人所得税又是怎么处理的呢?


问题三:

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留存收益转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究竟该怎么处理?

小必表示很无奈,现行公开发行的披露中各种做法都有,简单总结下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由盈余公积、累计未分配利润转增。由于有明确的税收文件规定,转增股本的就按20%申报个税;也有转增资本公积的(例如红东方2015年股改也有类似操作),这个到底要不要按20%申报个税,就很有争议了,见过明确披露说明不适用征收个税的,也见过依然按20%申报处理的,甚至听说过按10%(限售股解禁前的股息红利待遇)处理的。


第二类是由资本公积转增。这个感觉更是无休止的争议,有主张适用国税发〔1997〕198号文,“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也有主张适用国税函〔1998〕289号文的,严格区分“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才不属于股息红利分配,其他都应按股息、红利分配处理。于是又有很多关于何为“股票溢价发行”的解释,总之就是围绕198号和289号文到底该怎么理解展开了各种论述。


当然,无论以上哪两类,如果最终绕不开适用股息、红利分配的个税处理,一定也会积极争取适用财税【2015】116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递延5年。那要不是中小高新该如何呢?积极争取适用财税〔2015〕41号,个人非货币性投资也可以递延5年(其实,小必并不完全认同转增能跟这个政策挂钩,不过实务中确实有公开披露的案例)。


除此外,还有衍生的关于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面临股改环节转增,是否存在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问题,这就更复杂了,有认为不适用以上股息、红利分配政策的,因为直接持股主体都不再是自然人;也有认为即使适用股息、红利分配政策,也可以按116号或者41号去备案递延5年的;当然也有认为应该按股息、红利分配去申报个税的,但又不知道申报完了后该如何调整自然人合伙人持有合伙份额的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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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结尾


悟空听完后,瞬间崩溃,看着别人新三板挂牌分红享受免税待遇,大唐科技要是盲目效仿,搞不好东施效颦,早知道还是该趁没这么多利润的时候考虑下资本市场的准备呀!一句话怎么说来着,就税论税不如先定战略!


关于以上三问,各位大咖有更多见解和有趣案例,欢迎与小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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