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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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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请参照上述规定。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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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人员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综合)
Ans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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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人员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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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外籍个人取得的子女教育费补贴是不是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了?(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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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外籍个人取得的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继续享受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没有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选择享受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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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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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增值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已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将专用发票追回后进行作废或红冲,方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无法追回专用发票,则开具专用发票部分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对自己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外,纳税人取得的其他销售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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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一
考
”
问:我们公司的两个自然人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请问扣缴义务人是被投资公司还是股权受让方?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
上
期
解
析
”
Q
问:公司在购买房产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非免税发票),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参考答案:不包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购买房产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非免税发票),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应包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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