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SINTC
故事背景
2023年,注册制开始施行以来首个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减持大年已然来临,告别了过去三年疫情的阴霾,大家都盼着能“前兔似锦”,资本市场上更是期待账户余额能有“兔发猛进”的增长。最近,唐僧师徒作为原始股东的西游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游新能源”,A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就要终于迎来解禁期了,同时以哪吒三兄弟为代表的高管取得股权激励也可以持续通过减持享受资本快速积累财富的幸福。目前,西游新能源的股权结构大致为:
西游新能源的股权结构
可以看出,当初,唐僧师徒在IPO时设计以上架构,是智慧的体现:利用控股公司稳定股权,持续取得免税分红;用有限合伙也是出于当时这类型主体能享受核定征收待遇的可能(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文的施行,彻底堵住了唐僧师徒核定的“前兔”),同时还能将大家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绑定在一起;至于对给高管的股权激励,利用有限合伙平台,最大程度的保证了给与收益权的同时又不丧失控制权,这也是市面上最常见的方式。
但,要知道,任何一个股权架构都不能实现“以逸待劳”,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阶段下原有股权架构总会有利弊,这不,面临限售股解禁减持下,有限合伙平台要按经营所得最高适用35%的税率,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成为拟减持股东共同的烦恼,唐僧师徒和高管们也不例外。
BRSINTC
故事发展
正所谓有需求就有市场,悟空最近听说了两种“升级版”的减持筹划大法。
减持筹划·方案一
迁移+创投备案+财政补贴
悟空为大家详细解释到,需要通过三步骤来完成:
1
BRSINTC
步骤一
将现有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迁移至能争取到财政补贴的地区,也就是故事中的花果山合伙与水帘洞合伙。
2
BRSINTC
步骤二
花果山合伙与水帘洞合伙申请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备案成功后向主管税局申请按单一基金核算,这样实际减持时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3
BRSINTC
步骤三
根据迁入时的财政补贴协议(当然,通常情况下,没有书面协议),完税后申请已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返还(包括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
小必见解
小必作为西游能源的税收“闺蜜”,向悟空提出了针对第一种“升级版”筹划大法的看法:
首先,第一步的重点是“能迁移”,虽然现有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从成立伊始就没有实际经营,一直都是零申报,但真要到迁出清税时,迁出地税务机关的开明程度还是需要提前考量的。小必要提醒的是,现有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如果在搭建时就存在未决涉税问题,例如当初股权激励的个税是否完税,以及如果利用非货币投资方式搭建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那么非货币投资的个税是否处理妥当,等等类似的问题,迁出时要特别小心。如果在迁移前没有做到100%的风险评估,很有可能第一步走不出去,反而引来为减持“事先买单”。
其次,创投备案这个事儿,小必其实没太明白。根据财税2019年8号文的规定,合伙制创投企业(基金)可以选择适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从而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这也是目前为止,合伙企业层面能按20%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唯一合法途径),因此要避免减持时适用35%的税率,创投备案是最合适的选择。但8号文规定了时间限制,那就是在2019年1月1日前已经成功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在2019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选择核算方式备案,于是,现在才想着来税务备案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肯定不是在2019年1月1日前就已经取得成功备案的创投企业。
另外,根据8号文的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备案的创投企业需要再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核算方式的备案,超过30日就要等三年,所以感觉要想通过迁移实现创投备案的,应该是之前压根儿就没有备案的,那如果是之前没有在发改委或者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现在去备,还来的及吗?
小必认为还是要看是否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创投企业(基金)的规定。如果走发改委备案这条路,不仅需要满足实收资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以及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要求,还需要满足“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但理论上来说无论是原始股东合伙企业持股平台还是股权激励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对上市主体的投资大概率是占据总资产的100%,这个要靠增加实际投入来降低比例到20%还是挺有难度的。
如果走基金业协会备案这条路,那么要从登记为私募基金产品开始,但据了解,中基协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通知》,明确了包括员工跟投平台、员工持股计划是无法备案为私募基金的案例,以此类推,小必认为原始股东和股权激励所搭建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都无法成功备案为私募基金,更不用说创投基金了。这也是为啥小必想不通这步操作如何实际落地。另外,8号文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就到期了,后续还能否延续也只能拭目以待,对于无法在今年完成所有减持的合伙平台来说,未来该如何处理?
最后,财政补贴是传统的“洼地”政策,就是税收返还,重点是能否及时足额兑现,还有就是收到的返还是否需要二次征税的问题,只要地方信用过关,小必认为确实没啥大问题。
减持筹划·方案二
引入信托工具
听了小必的一番分析,悟空看看自家的两个持股平台,感觉第一种“升级版”大法不太可行。于是悟空开始解释到听说的第二种“升级版”筹划大法——引入信托工具:
1
BRSINTC
步骤一
由持股平台的LP合伙人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依法设立财产受益权信托计划,将持有的合伙份额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新设的信托计划,信托受益人为LP合伙人:
2
BRSINTC
步骤二
合伙持股平台实现LP份额转让,由原自然人合伙人转给新设的信托计划,原GP不变;
3
BRSINTC
步骤三
减持后,合伙持股平台收到收益并按比例向合伙人分配,自然人GP应就分得的收益按5%-35%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税,信托计划收到收益后,由信托管理人按信托契约约定,指定信托账户托管银行完成资金划转至财产信托受益人;
4
BRSINTC
步骤四
全部减持结束后,合伙持股平台清税并完成工商注销。
“
小必见解
以上方法如何?面对悟空的疑问,小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步骤一、二中会涉及到将LP的合伙份额装入信托计划,过程中虽然没有实际的现金交易,但税法上依然会认定为财产转让,为了避免未来的税收风险,最好是按公允价值作为份额转让的税收收入,由于合伙企业的价值来源于持有上市主体的股票,建议按照对应比例股票的市值来折算,这里原LP自然人合伙人应该按20%申报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因此为了尽量能降低税负,应该是在股价低谷期预先做安排。
其次,合伙持股平台收到减持后的收益,作为LP的信托计划在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下并不是扣缴义务人,因此支付给自然人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是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这便是市面上流行的所谓“信托免税”说法),从而实现对这部分减持税收的规避。
对这点,小必想说的是,目前只是征管制度的缺失,但并不代表名正言顺的享受免税政策,信托作为很好的金融工具,主要目的不是了节税,更多应该承载着投融资、财富管理和风险隔离的功能,千万不要又像当年的合伙企业核定一样被市场“玩儿坏了”。另外,虽然新个税法下没有将信托收益明确列入征税税目中,但却在第八条第(三)款中对列出了反避税的兜底条款(即“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这将成为这个方法的“紧箍咒”。
听到“紧箍咒”,悟空立马条件反射露出了怯色........
BRSINTC
故事结尾
小必建议,无论西游新能源的减持采用何种筹划大法,真正有效的税负规划应该是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又禁得住监管部分检查,还能做到不损害交易对手利益。市面上很多筹划方法,多听多学没问题,但不能偏信,好好琢磨后还需要量体裁衣,适合自身条件且能执行下去的才是有效的方法。
关于限售股减持,您还有“高招”?欢迎来跟小必探讨!
BRSINTC
联系作者
看完有问题想和小必一对一线上沟通?阅读到文末处点击“发消息”即可与小必线上交流啦!(亦可扫描作者二维码名片,加为同道好友!)
往期回顾 #
企业合伙系列问题探讨,尽在#西游话企业 #股权IPO全程税收实务 #股权交易税收实务 …… 订阅相关话题即可查看!
— 您的分享点赞是对作者最大的鼓励 —
本文属作者原创,允许其他网站进行非盈利性引用,但请注明出处,以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未注明出处,严禁转载。对非法转载者,作者保留采用法律手段追究的权利。
点分享
点点赞
点点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