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2023
BRSINTC
江波龙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在《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之回复披露:
2020 年度,境内业务平台累计净利润为-1,778.02 万元,境外业务平台累计净利润为 15,169.09 万元。
2021 年 1-6 月,境内业务平台累计净利润为 139.46 万元,境外业务平台累计净利润为 45,187.94 万元。
境内业务平台主要负责研发、测试、推广、客户维护、售后服务、境内销售及电商业务。其中研发和测试平台处于亏损阶段,主要系研发投入以及房屋设备等折旧摊销费用较高所致;属地业务推广平台从事业务拓展、客户维护及售后服务工作,为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心,故处于亏损状态。
境外业务平台主要负责境外采购、境外销售、业务推广,系公司雷克沙品牌的收入主要来源。
报告期内,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中山江波龙所得税税率均为 15%,中国香港子公司的利得税税率均为 16.5%,除深圳雷克沙外,境外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高于境内公司。
公司在考虑与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综合考虑各子公司的定位、交易内容、人员成本等因素,采用成本加成合理利润并结合对应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允。综上,公司不存在转移定价规避纳税义务情形。
注:江波龙已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创业板注册生效
问询及回复
▶ 问题14.关于税项
(1)发行人境外子公司香港江波龙、香港江波龙存储、香港雷克沙、美国雷克沙等公司净利润较高,远高于发行人母公司及其他境内子公司的利润水平。
▶ 请发行人说明
(1)分析并说明多数控股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而多数香港控股子公司处于盈利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存在转移定价规避纳税义务情形,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对境外子公司销售产品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已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公司回复
一、分析并说明多数控股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而多数香港控股子公司处于盈利状态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存在转移定价规避纳税义务情形,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对境外子公司销售产品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已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案例4: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划转股权
基于存储产业链和行业特性,公司采购和销售活动主要发生于境外。具体而言,公司的存储晶圆等核心原材料主要由全球少数几家晶圆原厂供应,由于主要晶圆原厂位于境外,因此公司的采购环节主要集中在境外;在销售环节,考虑到商业环境、物流、交易习惯、税收和外汇结算等因素,香港已成为全球半导体产品的重要集散地,公司的销售活动主要发生于以香港为主的境外地区。
综合考虑产业链和行业特性,公司设立了香港江波龙等境外子公司作为境外采购和销售平台。各子公司的主营业务和 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主要经营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香港江波龙和香港江波龙存储系公司江波龙商号下的境外采购及销售业务平台,系公司境外收入的主要来源;香港雷克沙、美国雷克沙和深圳雷克沙系公司雷克沙商号下的销售平台,系公司雷克沙品牌的收入主要来源。
中山江波龙为公司华南研发和测试平台,主要从事存储器的研发及测试工作,现阶段亏损主要系研发投入以及房屋设备等折旧摊销费用较高所致;上海江波龙、美国江波龙、欧洲雷克沙等子公司均为属地业务推广平台,从事业务拓展、客户维护及售后服务工作,为公司的成本费用中心,故处于亏损状态。
西藏远识、香港江波龙投资等子公司系投资平台,无实际业务,西藏远识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净利润较高主要系出售得一微电子部分股权确认投资收益和确认得一微电子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所致;上海江波龙存储、江波龙数字技术、江波龙微电子等子公司系 2020 年新设立的子公司,处于业务发展初期,故处于亏损状态;香港大迈等子公司目前无实际经营,处于亏损状态。
综上所述,多数控股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而多数香港控股子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主要系公司自身行业特性、业务模式所需以及各子公司的角色定位不同所致。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转移定价规避纳税义务情形,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对境外子公司销售产品的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已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1、母子公司所得税税率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交易涉及的主要主体的所得税税率具体情况如下:
注: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颁布的《2018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开始实行利得税两级制,首个 200 万港币利润的所得税税率降至 8.25%,其后利润继续按照 16.5%征税,同一集团内仅可一家公司享受该利得税政策。
报告期内,境内外主体之间内部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境内主体向境外主体销售由境内委外加工厂生产的存储器产品,用于满足境外客户的订单需求;
(2)境外主体向境内主体销售由境外委外加工厂生产的存储器产品,用于满足境内客户的订单需求;
(3)境外主体向境内主体销售存储晶圆、主控芯片等原材料,用于满足境内主体的委外加工需求。
报告期内,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中山江波龙所得税税率均为 15%,中国香港子公司的利得税税率均为 16.5%,除深圳雷克沙外,境外子公司的所得税税负高于境内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子公司的利润相对较高,公司不存在通过转移定价规避纳税义务的情形。
2、内部交易定价方法
公司在考虑与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综合考虑各子公司的定位、交易内容、人员成本等因素,采用成本加成合理利润并结合对应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产品的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转移定价规避纳税义务情形。
3、税务机关认可情况
公司各年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了内部交易的情况供税务机关审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证明/涉税征信情况,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税收违法违规事项。
中介机构意见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1、了解公司以及各子公司成立的目的以及战略定位;
2、了解公司对境外销售产品的定价政策,复核转让定价方法;
3、取得并复核公司向税务局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多数控股子公司处于亏损状态,而多数香港控股子公司处于盈利状态合理,主要系香港控股子公司是公司的境外销售平台,负责境外的销售以及主要原料采购所致;
2、公司不存在转移定价规避纳税义务的情形,对境外子公司销售产品的价格公允,已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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