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集团税收大数据的价值与智能化分析
——基于征纳主体的双重视角
随着税收征管数字化水平的提高,大数据在税收治理中的价值作用愈加重要和明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涉税大数据集,与税务机关掌握的政务大数据范畴的税收大数据之间是什么关系?对于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纳税遵从乃至经济社会治理能够提供什么价值贡献?站在征纳双方的视角,如何开展和强化智能化的税收大数据分析应用?本文试图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双重视角,对上述问题提出观点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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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际税收》2023年11期,作者杜莉(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允许其他网站进行非盈利性引用,但请注明出处,以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未注明出处,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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