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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 9起涉税案例

税务稽查 | 9起涉税案例 税律风云
2024-02-01
1

BRSINTC

/ 稽查案例盘点 /

前车之鉴,以案释法;合规风控,诚信纳税。




01

佛税一稽 罚 〔2024〕 7 号

/ 单位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处以骗取税款134,967.92元1.1倍的罚款148,464.71元 /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市佳友进出口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8MA517KRD8R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17KRD8

法定代表人: 阮佳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624********571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一稽 罚 〔2024〕 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税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0年以假报出口方式将1份报关单(报关单号532020200200077369)涉及的出口业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取得退税款134,967.92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处以骗取税款134,967.92元1.1倍的罚款148,464.71元。

罚款金额(万元): 14.84647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02

穗税三稽 罚 〔2024〕 6 号

/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与你单位的基本账户收取款项偷税 /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好孕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U6B47G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9U6B47

法定代表人: 徐静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71311********3220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三稽 罚 〔2024〕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销售备孕保健品及提供备孕咨询及服务,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与你单位的基本账户收取款项,取得应税收入合计88,168,139.28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83,335,479.01元,其中61,869,170.27元(不含税)未在账上反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在账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应纳税款,依法构成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主营业务为销售备孕保健品及提供备孕咨询及服务,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账册资料以区分收入类型,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为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征收率3%计算应纳税额,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为一般纳税人,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13%计算应纳税额。你单位2018年取得不含税收入45,770,806.73元,已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2,692,820.50元,未申报应税销售额为43,077,986.23元,应补缴2018年1月至12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合计1,292,339.60元。2019年取得不含税收入为37,564,672.28元,已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18,773,488.24元,未申报应税销售额为18,791,184.04元,应补缴2019年1至12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合计1,617,325.93元。应补缴增值税额合计2,909,665.5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03,676.59元。(其中,2018年应补缴90,463.77元,2019年应补缴113,212.82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五)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对你单位2018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征收采取按收入总额核定征收方式,你单位属于零售业行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4%, 你单位2018年收入总额为45,772,864.54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830,914.58元,适用25%税率,应缴企业所得税457,728.65元,已缴企业所得税0.00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457,728.65元。 你单位2019年收入总额为37,601,515.36元,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企业所得税100,406.0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0.00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00,406.06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558,134.71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在账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2,909,665.5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54,832.7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3,676.5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1,838.3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58,134.7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79,067.36元,罚款金额合计1,835,738.48元。

罚款金额(万元): 183.57384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03

扬税稽二罚[2024]4号

/ 在所经营企业的征收方式由定额征收改为查账征收,且未取得成本费用凭证资料的情况下,进行虚假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属于偷税行为 /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二罚[2024]4号

案件名称 高正金-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2022年3季度、4季度,你在所经营企业的征收方式由定额征收改为查账征收,且未取得成本费用凭证资料的情况下,进行虚假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116.51元,属于偷税行为。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资料1: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其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税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被查对象身份。 证据资料2: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通过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鉴于你违法行为较轻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帐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

纳税人名称 高正金

统一社会信用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证件号码

法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额2116.51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269.91元。




04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 买房、买空调、支付考察费和工程劳务费个人所得税被务稽查 /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岳税稽罚〔2023〕5号

岳税稽罚〔2023〕7号

岳税稽罚〔2023〕9号

岳税稽罚〔2023〕10号

违法类型

其他

其他

其他

其他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违法事实

该公司2022年11月支付员工海南三亚旅游考察费用20267.5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8.03元

该公司2022年为投资者及其家人购买住房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8918.34元

该公司检查所属期购入空调四台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该空调实际用于赠送给客户,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该公司2022年1月30号凭证支付李干良个人工程劳务费65841.58元(不含税金额),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069.31元

处罚类别

岳税稽罚〔2023〕5号

岳税稽罚〔2023〕7号

岳税稽罚〔2023〕9号

岳税稽罚〔2023〕10号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处罚

处罚

处罚

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06

7.45

0.12

0.70

处罚内容

罚款对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8.03元处补扣补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罚款处补扣补缴税款0.5倍的罚款即74459.17元

罚款处补扣补缴税款0.5倍的罚款即1203.28元

罚款处补扣补缴税款0.5倍的罚款即7034.66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岳阳惠正商贸有限公司

湖南景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瑞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鑫安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惠泉

李楚南

徐灵美

赵波





05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 多名自然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2年度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 /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显示,截至2024年1月29日,孙学龙(身份证号码371402********6715)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2年度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王晨龙(身份证号码370123********6218)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2年度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孙延帅(身份证号码370123********381X)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2年度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张亚娜(身份证号码372901********2027)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2年度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宋亚迪(身份证号码370705********1028)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2年度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王晓辉(身份证号码370784********4838)未按规定期限办理2022年度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上述纳税人应当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理多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年度申报并缴纳税款。

因前期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向其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06

佛税一稽 罚 〔2024〕 11 号

/ 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及现金向员工发放工资,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市程氏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MA56E7LD7B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6E7LD7

法定代表人: 程玉秋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72822********121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一稽 罚 〔2024〕 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取得含税收入合计4,587,048元。上述收入该单位未开具发票、未登记入账、未申报纳税,相关成本费用未列支。 2021至2022年度,你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及现金向员工发放工资,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做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21493.3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偷税税款合计37,865.15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共22,719.09元。对你单位2021-2022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21,493.3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10,746.70元。

罚款金额(万元): 3.34657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07

清高税龙塘所 税通〔2023〕5483号

/ 个人取得赔偿、利息和预期利润损失后未申报个人所得税 /

BRSINTC

高增敏(纳税人识别号:22010**k******5236):

事由:取得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条第三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

通知内容:根据《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8民终2025号)以及《广东省高等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申13285号),你于2021年取得广东华展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赔偿的到货成本901641元及利息115402.53元,预期利润损失1252791.5元,合计2269835.03元。经系统查询,截至2023年12月12日你未就该笔收入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现限你于收到该通知后15天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申报缴纳,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如逾期不申报缴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如已申报缴纳,请于收到该通知后15天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提供完税证明、申报资料等凭证。




08

淮税二稽罚〔2024〕7号

/ 单位开具的发票系为套打 /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二稽罚〔2024〕7号

江苏创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3308798208)

经我局(所)于2023年07月31 日至2024年01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2017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等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检查人员根据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941,开户行:华夏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账号:****1875,发现你单位在2017年收到多笔内蒙古、安徽等省市教育局、财政局汇款,汇款明细摘要多为支付教学设备款,经查询金三系统,并没有对应的发票信息。检查人员于5月24日向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稽查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等多家稽查局发出协查取证函,根据各稽查局调查回函发现,你单位开具的发票系为套打,具体明细如下:

1.根据巴彦淖尔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巴彦淖尔市教育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总校、杭锦后旗陕坝小学、五原县银定图中心校等多家学校共计开具2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346,979.64元(系统内开具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31,700.0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1,015,279.64元,另外收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第十中学、杭锦后旗奋斗中学、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总校购买设备款776,750.00元,有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但未提供对应发票,确认未开票收入合计额776,750.00元。

2.根据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达拉特旗第十三幼儿园、达拉特旗实验小学等学校开具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08,613.0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908,613.00元。

3.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回函,由于鄂伦春自治旗财政局库房多次合并移动,无法提供需要调取的资料。

4.根据六安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裕安区教育局、六安市叶集区洪集中心小学等学校开具9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270,000.4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2,270,000.40元。

5.根据马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和县功桥镇初级中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价税合计135,00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135,000元。

6.根据乌兰察布市税务局稽查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卓资县卓资山镇北完小、卓资县二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价税合计1,147,566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1,147,566元。

7.根据宿迁市洋河实验小学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宿迁市洋河实验小学开具增值税普票1张,价税合计98,33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98,330元。

8.根据句容市宝华中学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资料,2017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向句容市宝华中学开具增值税普票1张,价税合计22,050元,确认增值税套打发票价税合计额为22,050元;你单位2017年间存在采取套打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套打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44张,金额5,433,824.39元,税额163,014.65元,价税合计5,596,839.04 元,未开票收入合计776,750.00元,隐瞒销售收入(含税)合计6,373,589.04元。

你单位已走逃失联,无法提供相关涉税账簿资料,通过套打增值税普通发票隐瞒销售收入(含税)合计6,373,589.04元,无法提供对应的成本费用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之规定,按应纳税所得率4%,核定你单位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017年实际销售收入6515669.05元,应纳税所得额260626.76 元,应纳所得税税额26062.68 元,已纳税额217.69元,应补所得税税额 25844.99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淮安分行营业部资金流水,证明你单位取得设备款。

证据二:财务负责人周顶军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情况。

证据三:2017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明2017年纳税申报情况。

证据四:相关省市稽查局提供相关学校收到的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财政支付凭证复印件、相关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通过套打、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截止税务机关发现其违法事实已满五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5844.99元处以1倍罚款25844.9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844.9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09

淮税稽罚〔2024〕2号

/ 工程项目通过个体户代开发票,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稽处〔2024〕3号

淮安市浦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23021697250)

我局(所)于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经路68号51幢51-3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1年生产经营期间,通过中间人王成,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1.2%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由高志干团伙控制的涟水小守建筑经营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代码032002100204,发票号码28877804-28877808,价税合计500000元,取得由高志干团伙控制的涟水县小贾建筑服务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2002100204,发票号码28872916,价税合计100000元(证据一、二、三)。上述发票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证据三、四)。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未通过对公账户或其他形式支付票面相应的劳务费价款,一直挂应付账款,开票手续费7200元由王成通过微信直接转账给高志干。(证据一、二、九)

上述合计6份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600000元你单位已入账计入2021年度成本并在税前扣除(证据一、五),导致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0000元。

你单位提供的资料显示,你单位2020年8月中标淮安天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禧园”项目外墙保温工程,2020年底开工,2023年6月实际竣工。在前期施工过程中,有部分劳务是由临时用工人员组成的作业班组提供的,流动性较大,因该部分人工无法取得成本发票,为了列支成本,才进行了上述虚开发票行为。你单位提供了与下游淮安天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协议,部分开具的发票和收款的银行回单,从徐州博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蓝光建材有限公司、任丘市惠峰玻纤制品厂等企业购买水泥发泡板材料、网格布、砂浆等所取得发票和付款记录,“金禧园”项目工人工资结算明细表等资料,但因人员组成零散,时间跨度较长,工资是由工头与这些工人进行结算的,现已无法提供发放记录。你单位现已不经营,原项目部负责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均已离职,也无法再进一步提供其他资料。

淮安天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金禧园”项目一共14幢楼(其中11幢为高层住宅,3幢为商业)已于2023年6月完成竣工验收,目前正在结算。该公司每月按楼号按完成工程量的70%向淮安市浦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进度款。施工部位确认单上详细记录了各楼号工程进度,如抹面砂浆、保温板的完成情况,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现场跟踪审计签字确认后,淮安市浦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开具发票,该公司收到发票后凭请款单向对方付款。

根据以上资料,暂无证据表明上述6份虚开发票所涉及的劳务成本未实际发生(证据六、七)。检查人员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因时间较长且人员流动性大,无法联系原劳动班组人员,因此无法对上述6份虚开发票所涉及的业务补开、换开合规的发票(证据八)。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取得发票的情况说明,相关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及凭证复印件,用以证明你单位实际取得虚开的发票,并入账、列支成本的事实。

证据二:相关人员王成的询问笔录,与高志干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你单位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据三: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用以证明上述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证据四:涟水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讯问笔录复印件,用以证明上述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证据五:202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更正后申报表、完税凭证,用以证明所得税已税前列支,检查期间自行调整。

证据六:“金禧园”工程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书,已开具发票、收款的银行回单,购买保温工程所需材料取得的发票,工人工资结算表,情况说明,用以证明业务真实性。

证据七:淮安天禧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应付账款明细账、抽取的部分付款的凭证附件,用以证明业务真实性。

证据八:无法补开、换开合规发票的情况说明。

证据九:该公司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卡流水,应付账款明细账,用以证明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未支付资金,一直挂应付账款。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应调增你单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000元,你单位原自行申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167784.09元,本次检查调整后你单位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432215.91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8966.16元,弥补亏损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13249.75元,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补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67784.09+600000-18966.16)*12.5%*20%=10331.2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你单位已于2023年3月自行更正申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对2021年度业务招待费调增时同时对上述6份发票对应的企业所得税成本600000元进行调整,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3982.31元,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3680.81元,本次不再涉及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4、你单位上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金额合计 600000元,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公发[2002]第015号)第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稽罚〔2024〕2号

淮安市浦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23021697250)

经我局(所)涉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在2021年生产经营期间,通过中间人王成,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1.2%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由高志干团伙控制的涟水小守建筑经营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发票代码032002100204,发票号码28877804-28877808,价税合计500000元,取得由高志干团伙控制的涟水县小贾建筑服务部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2002100204,发票号码28872916,价税合计100000元(证据一、二、三)。上述发票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证据三、四)。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未通过对公账户或其他形式支付票面相应的劳务费价款,一直挂应付账款,开票手续费7200元由王成通过微信直接转账给高志干。(证据一、二、九)

上述合计6份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600000元你单位已入账计入2021年度成本并在税前扣除(证据一、五),导致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0000元。

你单位提供的资料显示,你单位2020年8月中标淮安天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禧园”项目外墙保温工程,2020年底开工,2023年6月实际竣工。在前期施工过程中,有部分劳务是由临时用工人员组成的作业班组提供的,流动性较大,因该部分人工无法取得成本发票,为了列支成本,才进行了上述虚开发票行为。你单位提供了与下游淮安天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协议,部分开具的发票和收款的银行回单,从徐州博创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蓝光建材有限公司、任丘市惠峰玻纤制品厂等企业购买水泥发泡板材料、网格布、砂浆等所取得发票和付款记录,“金禧园”项目工人工资结算明细表等资料,但因人员组成零散,时间跨度较长,工资是由工头与这些工人进行结算的,现已无法提供发放记录。你单位现已不经营,原项目部负责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均已离职,也无法再进一步提供其他资料。

淮安天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金禧园”项目一共14幢楼(其中11幢为高层住宅,3幢为商业)已于2023年6月完成竣工验收,目前正在结算。该公司每月按楼号按完成工程量的70%向淮安市浦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进度款。施工部位确认单上详细记录了各楼号工程进度,如抹面砂浆、保温板的完成情况,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现场跟踪审计签字确认后,淮安市浦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开具发票,该公司收到发票后凭请款单向对方付款。

根据以上资料,暂无证据表明上述6份虚开发票所涉及的劳务成本未实际发生(证据六、七)。检查人员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因时间较长且人员流动性大,无法联系原劳动班组人员,因此无法对上述6份虚开发票所涉及的业务补开、换开合规的发票(证据八)。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取得发票的情况说明,相关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及凭证复印件,用以证明你单位实际取得虚开的发票,并入账、列支成本的事实。

证据二:相关人员王成的询问笔录,与高志干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你单位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据三: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用以证明上述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证据四:涟水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讯问笔录复印件,用以证明上述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证据五:202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更正后申报表、完税凭证,用以证明所得税已税前列支,检查期间自行调整。

证据六:“金禧园”工程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书,已开具发票、收款的银行回单,购买保温工程所需材料取得的发票,工人工资结算表,情况说明,用以证明业务真实性。

证据七:淮安天禧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应付账款明细账、抽取的部分付款的凭证附件,用以证明业务真实性。

证据八:无法补开、换开合规发票的情况说明。

证据九:该公司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卡流水,应付账款明细账,用以证明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未支付资金,一直挂应付账款。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取得发票的情况说明,相关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及凭证复印件,用以证明你单位实际取得虚开的发票,并入账、列支成本的事实。

证据二:相关人员王成的询问笔录,与高志干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你单位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据三: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用以证明上述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证据四:涟水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讯问笔录复印件,用以证明上述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证据五:202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更正后申报表、完税凭证,用以证明所得税已税前列支,检查期间自行调整。

证据六:“金禧园”工程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书,已开具发票、收款的银行回单,购买保温工程所需材料取得的发票,工人工资结算表,情况说明,用以证明业务真实性。

证据七:淮安天禧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应付账款明细账、抽取的部分付款的凭证附件,用以证明业务真实性。

证据八:无法补开、换开合规发票的情况说明。

证据九:该公司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卡流水,应付账款明细账,用以证明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未支付资金,一直挂应付账款。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55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淮安市浦田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于2024年1月24日被处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的工作要求,本单位将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上报淮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其中,一般失信行为满3个月、严重失信行为满6个月、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满3年后方可进行修复)。

目前,行政处罚信息已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申报、评选评优、资格资质认定、备案及金融信贷等领域,可能对你(单位)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你单位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相关规定,或登录“信用淮安”网站(hacx.huaian.gov.cn/)了解信用修复要求、机制、流程等内容。公示期满并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后,各级信用网站的公示信息可在“信用淮安”或“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线上申请修复(联系地址,翔宇南道1号市行政中心东南楼319室,电话:0517-89890702/89890701)。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公示修复可向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地址:淮安市南昌北路502号2楼211室,联系电话:0517-89730962)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与风险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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