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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税眼 | 申请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与申报财务报表研发费用的差异解释

IPO税眼 | 申请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与申报财务报表研发费用的差异解释 税律风云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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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3

BRSINTC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询


发行人税务上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材料的研发费用与本次申报财务报表研发费用的对比情况,并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税务上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本次申报财务报表研发费用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税务上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本次申报财务报表研发费用比较情况如下:


(1)股份支付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对研发部门员工的股权激励归集到研发费用中核算。根据相关规定,股份支付确认在等待期内不得税前扣除,故在归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时将该部分股份支付费用剔除。

(2)模具材料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产品的常规性升级及对现存技术或工艺流程进行的简单改变涉及的研发投入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司的模具研发项目属于常规性升级的研发投入,基于谨慎性原则,对该部分费用不进行加计扣除。

(3)其他不可加计扣除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公司归集的部分研发费用不在上述正列举的其他费用范围内,如研发人员的交通费、办公费、招待费、未经备案的技术服务费等。报告期内公司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调整,未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分别为8.59万元、130.09万元及225.14万元。报告期内不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逐年增长,2021、2022年金额较大,主要原因系随着公司研发投入的增多,发生的未经备案的技术服务费增多导致。


为确保纳税申报的合规性,公司主要经营主体均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对公司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出具纳税申报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常州中鸿联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2020年-2022年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分别出具了中鸿联智税审字[2023]第01002号、中鸿联智税审字[2023]第01003号、中鸿联智税审字[2023]第03002号税审报告,并取得了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合规证明。


永臻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委托滁州安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2021年、2022年年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分别出具了安税鉴字[2023]第0331号、安税鉴字[2023]第0332号税审报告,并取得了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合规证明。


营口永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辽宁中昊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2020年-2022年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分别出具了辽宁中昊华会师税审S[2023]第006号、辽宁中昊华会师税审S[2023]第007号、辽宁中昊华会师税审S[2023]第008号税审报告,并取得了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合规证明。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均已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取得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材料的研发费用与本次申报财务报表研发费用的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存在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永利科技有限公司、永臻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三家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营口永利科技有限公司以2017-2019年的数据为基础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将于2023年末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审工作,故不对营口永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材料的研发费用和本次申报财务报表研发费用的差异情况进行对比。


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019-2021年财务数据进行高企复审,永臻科技(滁州)有限公司以2020-2021年财务数据进行高企申报,故仅列示上述两家公司2020年、2021年不同口径下研发费用金额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进行了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财务报表中会计核算口径,由《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范,研发产出产品可实现销售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将相关研发投入支出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研发产出产品涉及的投入,属于为研发活动发生的投入,故属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投入”,但在会计核算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范,需结转至“营业成本”,而不在“研发费用”科目列示,从而导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相关材料的研发投入与本次申报财务报表研发费用存在差异。经核查,公司研发投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





活动预告

BRSINTC

主题:企业上市重大税务风险识别与防范

主讲人:鞠铭 博士/税务系统领军人才

时间/地点:12月8日-9日  重庆咨询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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