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车之鉴,以案释法;合规风控,诚信纳税。
01
佛税一稽 罚 〔2024〕 28 号
通过私人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收款隐瞒公司收入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市德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315227699P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15227699
法定代表人: 彭琦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60123********001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一稽 罚 〔2024〕 2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21年1月至2023年3月,通过彭琦、万春燕私人银行账户及王俊微信账户收款隐瞒公司收入,取得营业收入18,250,806.40元。上述收入你公司已登记入账并申报营业收入3,132,970.58元,其余15,117,835.82元未登记入账,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偷税税款94,402.70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56,641.63元。
罚款金额(万元): 5.66416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02
厦税一稽罚告〔2024〕85号
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存在部分废品处置收入未申报,处以2倍罚款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厦门巴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3MA329U937H;法定代表人:王*遵;身份证号:350582********3290):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存在部分废品处置收入未申报,隐瞒含税销售收入合计1,051,304.59元,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少缴税款51,007.97元处以2倍罚款,即罚款102,015.94元。
因你单位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4〕85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单位可前来我局查阅。
03
徐税二通〔2024〕12601号
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且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徐税二通〔2024〕12601号
江苏博诚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300MA1PY1EQ1Y):
事由: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通知内容:你单位向我局申报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年月201810,批次01,关联号201810010000001,申报退税额4841.37元;申报年月201711,批次01,关联号201711010000001,申报退税额235018.49;申报年月201711,批次02,关联号201711020000003,申报退税额78461.55。以上业务申报退税金额合计318321.41元,均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形“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且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你单位应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对上述申报的出口业务,按增值税征税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04
昆税二稽罚﹝2024﹞9号
化妆品公司偷税案
BRSINTC
昆明圣隆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78AC8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昆税二稽罚﹝2024﹞9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09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2018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少缴的增值税1483861.35元、城建税79794.37元、企业所得税14136056.64元,合计税款15699712.36元处予0.7倍罚款10989798.67元。
罚款金额(万元) 1098.97986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利用李亚平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收取2018年9月至2023年1月的经营收入款项共计60462744.15(含税价)元,账簿上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营业收入,免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五、税款征收类,序号37代码501,第二档适用条件: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05
贵州省税务局
加油站偷税案件
BRSINTC
近期,贵州省毕节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依法查处了威宁县兔街建慧加油站偷税案件。
经查,该加油站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部分销售款项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等税费152.29万元。毕节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加油站依法追缴少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24.99万元。
毕节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依法严查严处各种偷逃税行为,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持续营造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相关企业和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06
昆税稽罚﹝2022﹞20号
股权转让
BRSINTC
主体名称 云南环球鼎立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3MA6K8YHA23
法定代表人 刘勇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16-12-12
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48号金泰大厦1604号房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昆税稽罚﹝2022﹞20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16
处罚内容 云南环球鼎立矿业有限公司2017-2021年应纳税款合计为:10,412,435.95元,少缴税款10,409,935.95元,偷税比例99.98%,因该公司已于2022年6月28日、30日对少缴的印花税21000元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0,388,935.95元进行预缴,处罚少缴税款10,409,935.95 元(企业所得税+印花税)0.5倍罚款,共计5,204,967.97元。
罚款金额(万元) 520.49679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1.订立股权转让书据未缴纳印花税 2016年12月19日云南环球鼎立矿业有限公司与杨东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载明杨东成将其持有的曲靖市麒麟区龙源达有限公司10%股权,作价200万元转让给云南环球鼎立矿业有限公司。经检查其申报情况,其未按照订立股权转让书据所载金额200万元缴纳印花税,且于2018年为冲抵账面股权补记该笔交易后又签订虚假转让协议,造成少缴印花税1,000元。2.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隐匿股权转让收入 2018年11月18日云南环球鼎立矿业有限公司与曲靖市麒麟区龙源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宝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载明将其持有的曲靖市麒麟区龙源达有限公司10%股权全部转让给杨宝有,股权转让款为4,000万元。资金支付情况:截止2020年12月29日云南环球鼎立矿业有限公司刘勇通过其个人工商银行账户收到杨学才(曲靖市麒麟区龙源达有限公司员工)转款27,750,000元,庄石保(曲靖市麒麟区龙源达有限公司员工)转款14,500,000元,合计收款42,250,000元。账务处理情况:云南环球鼎立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记账凭证号:第9号,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补记载2017年6月向曲靖市麒麟区龙源达有限公司投资200万元, 2020年11月“银行存款”科目收曲靖市麒麟区龙源达有限公司退回股本金20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2,000,000元,贷:长期股权投资:2,000,000元。由曲靖市麒麟区龙源达有限公司对公转账至云南环球鼎立矿业有限公司200万元(此笔为行政相对人为补10%股权转出进行的虚假记账,未申报缴税)。根据以上调查情况,云南环球鼎立矿业有限公司未在其账簿中记载通过刘勇个人账户收取曲靖市麒麟区龙源达有限公司回购股权的款项42,250,000元。经检查其申报情况,云南环球鼎立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订立股权转让书据所载金额4000万元缴纳印花税,少缴印花税20,000元。虚假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情况:为完成股权变更被查对象于2021年1月5日与陈德文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金额309万元。综上所述:云南环球鼎立矿业有限公司2021年度企业利润总额-78,049.07元,纳税调整增加额42,250,01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42,171,960.93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16,217.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7号)之《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六条第一档:“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或者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补缴或者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07
穗税一稽 罚 〔2024〕 16 号
税务师事务所收入通过实际控制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收讫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睿丰税务师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ANL219H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ANL219
法定代表人: 姚美霞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1381********008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4〕 1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在2018年1月至2022年8月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服务,收入通过实际控制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收讫,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561,366.25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534,549.18元。上述业务你单位没有作销售收入记账,至检查日止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27,813.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55.11元和企业所得税115,512.19元。(二)你单位在2020年实际发放工资共计2,269,894.92元,至检查日止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168.00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经你单位确认的相关私人微信账户、私人支付宝账户、私人银行账户账外收入明细表;(2)你单位相关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复印件;(3)你单位相关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4)相关银行提供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资料;(5)财付通提供的相关私人账户交易明细资料、支付宝提供的相关私人账户交易明细资料;(6)你单位2020年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7)对你单位实际控制人的《询问笔录》;(8)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9)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10)其他证据。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27,813.7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55.11元和企业所得税115,512.1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72,440.5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3,906.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77.56元,企业所得税罚款57,756.1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8.0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4.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7.25245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08
舟税稽罚〔2023〕18 号
会计师事务所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BRSINTC
决定书文号 舟税稽罚〔2023〕18 号
案件名称 舟山正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_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税务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处罚依据 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拟处以5万元罚款。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此入账并税前列支相关费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拟对上述偷税造成的少缴税款处以一倍罚款,共计金额53664.77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三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的规定,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舟山正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903681671255M
法定代表人姓名 顾海刚
09
舟税稽罚〔2023〕24 号
财税咨询中心向舟山某某会计师事务所虚开发票
BRSINTC
决定书文号 舟税稽罚〔2023〕24 号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和仁财税咨询中心_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税务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其他违法
处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给舟山某某会计师事务所3份浙江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代码为133091930432,发票号码为00608841、00608838、00608839,金额合计24800元),认定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舟山市定海和仁财税咨询中心
行政相对人代码 92330902MA2A236C5Q
法定代表人姓名 俞耀波
处罚结果 罚款50000元
10
舟税稽罚〔2023〕19 号
税务师事务所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BRSINTC
决定书文号 舟税稽罚〔2023〕19 号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安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_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税务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你单位2020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631.39元、2021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476.37元,决定对上述偷税行为处少缴税额的50%罚款,罚款金额共计553.88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额6336.57元的50%罚款,罚款金额共计3168.29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舟山市安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903719524446X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雅维
处罚结果 罚款3722.17元
11
厦湖税通〔2024〕011903号
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纳税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厦湖税通〔2024〕011903号
吴继林(纳税人识别号:230204********0714):
事由:未据实申报经营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通知内容:你作为厦门长江恒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从该合伙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未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纳税。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梧桐东路1号)办理纳税申报有关事宜。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
盘税稽通 〔2024〕003 号
105000000.00元形成闭环回流,回流资金占结算资金97.45%
BRSINTC
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陈述权申辩权告知适用)
盘税稽通 〔2024〕003 号
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215613536231):
事由:拟认定你(单位)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一、违法事实:
1.被查企业情况
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虽然在“金三”系统显示正常状态,但检查人员通过多次到该企业注册地实地调查,均无法找到该企业相关人员,也未找到相关账簿资料,检查人员多次拨打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肖成龙预留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经主管税务机关大洼区税务局大洼分局出具的《企业失联证明》证实,该企业处于失联走逃状态。
2.发票流情况
根据案源线索,检查组通过“金三”系调取该企业取得和开具发票情况。经查,2019年1月22日,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向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83组,发票代码:2100174130,发票号码:02632738—02633721,发票货物品名:*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货物数量:17,806.76吨,发票金额合计:92,888,861.91元,税额合计:14,862,218.05元,价税合计:107,751,079.96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取得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为取得虚开的发票;
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给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货物品名为*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上游是2018年从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盘锦海顺石化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盛大化工有限公司四家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具体情况如下:
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陈述权申辩权告知适用)
盘税稽通 〔2024〕003 号
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111215613536231):
事由:拟认定你(单位)2019年01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一、违法事实:
1.被查企业情况
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虽然在“金三”系统显示正常状态,但检查人员通过多次到该企业注册地实地调查,均无法找到该企业相关人员,也未找到相关账簿资料,检查人员多次拨打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肖成龙预留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经主管税务机关大洼区税务局大洼分局出具的《企业失联证明》证实,该企业处于失联走逃状态。
2.发票流情况
根据案源线索,检查组通过“金三”系调取该企业取得和开具发票情况。经查,2019年1月22日,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向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83组,发票代码:2100174130,发票号码:02632738—02633721,发票货物品名:*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货物数量:17,806.76吨,发票金额合计:92,888,861.91元,税额合计:14,862,218.05元,价税合计:107,751,079.96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税务处理决定书》,证实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取得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为取得虚开的发票;
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给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货物品名为*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上游是2018年从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盘锦海顺石化有限公司、盘锦辽河油田盛大化工有限公司四家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具体情况如下:
3.资金流情况
2019年1月23日至25日,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累计支付结算资金107751079.96元。通过调查,其中有105000000.00元形成闭环回流,回流资金占结算资金97.45%。
对上游企业支付货款的情况,检查组重点抽选了购货量占比较大的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核实。通过调查,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从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购进*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所支付的货款资金均来自个人,人数较多,金额零散,符合散户购货的特征,且货款支付给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后未发生资金回流。
4.货物流、运输流情况
由于该企业处于失联状态,无法从被查企业了解运输和货物流情况。检查组通过从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提供了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预付账款情况、《发货单》以及提货记录,以上资料记载了付款时间、提货时间、提货数量及运输车辆等信息,但无提货人和联系方式,故检查人员无法对货物流和运输流的情况作 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5.言语证据
根据检查人员从公安机关调取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案件相关涉案人员周宝君、付鹏、苏刚、马春成讯问笔录知得,2019年,周宝君利用明辉石化有限公司、盘锦金丰泰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盘锦坤昌石化有限公司、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进行变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1月份,周宝君指使付鹏与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对接,双方通过制作虚假购销合同,伪造虚假资金结算等手段,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从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取得983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实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证据1:根据“金三”系统调取的《税务登记表》、《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大洼区税务局大洼分局出具的证实《企业失联证明》,证实该企业已处于失联状态;
证据2:根据从“金三”系统导出的该公司取得和开具发票细表,该企业取得和开具发票情况;
证据3:根据国家税务局盘锦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盘税稽一处〔2023〕22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从该企业取得983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的发票;
证据4:根据《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向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资金流向图》以及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证实,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向该企业支付结算资金形成闭环回流;
证据5:根据公安机关对周宝君、付鹏、苏刚、马春成的讯问笔录证实,该企业向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开具的983组发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是虚开的发票;
证据6:根据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预收账款明细账》、《发货单》以及《提货记录》证实,该企业与上游企业存在真实货物交易。
根据以上事实,检查组认为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与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盘锦瀚明化工有限公司向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开具983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为虚开的发票。
三、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该企业向盘锦创鑫石化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83组,发票代码:2100174130,发票号码:02632738—02633721,发票货物品名:*航空煤油*3号喷气燃料,货物数量:17,806.76吨,发票金额合计:92,888,861.91元,税额合计:14,862,218.05元,价税合计:107,751,079.96元,属于虚开的发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解读“四、有关问题的说明(三)关于《裁量基准》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裁量基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的但税务部门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本《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按新规定处理”以及发票虚开行为发生年度2018年度适用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的裁量标准中代码040307“虚开金额超过500万元,或假企业、假出口情形,或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处30万元(不含)~50万元罚款”的规定,建议处以50万元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5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
13
通税稽罚[2024]15号
采集南通范围“医疗用品及器材批发”行业中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的企业,综合计算出行业应税所得率2020年4.11%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罚[2024]15号
案件名称 江苏奇巨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收取医疗器械销售款项未入账,隐匿销售收入2020年19029924.35元、2021年31398687.92元、2022年29621185.20元。1.增值税 按适用税率,你单位2020年应补缴226024.10元,2021年应补缴321488.74元,2022年应补缴136445.59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2.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次查补增值税的同时,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20年5650.60元、2021年8037.22元、2022年3411.14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3号)的规定。3.印花税 本次查补销售收入,你单位2020年应补缴印花税(购销合同)1142.10元,2021年应补缴印花税(购销合同)1883.80元,2022年1月-6月应补缴印花税(购销合同)1205.70元、7月-12月应补缴印花税(买卖合同)1591.22元。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4.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账外销售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等核算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采集南通范围“医疗用品及器材批发”行业中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的企业,综合计算出行业应税所得率2020年4.11%,2021年4.01%,2022年4.77%,确定以此应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账外隐匿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含影响税额部分)的偷税行为,分别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421831.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纳税人名称 江苏奇巨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682085091596C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82085091596C
法人证件号码 3****************0
法人姓名 蔡培培
处罚结果 处罚款2000.00元
14
苏州税一稽罚[2024]10号
管理费用-福利费、办公费、物业费职工教育经费、其他及工程结算成本账户列支个人家庭支出,抵扣进项税金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一稽罚[2024]10号
案件名称 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0-2021年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办公费、物业费职工教育经费、其他及工程结算成本账户列支个人家庭支出,抵扣进项税金。其中2010年支出金额11210 元,2011年支出金额4471元,2012年支出金额69334元,2013年支出金额14791元,2014年支出金额94797.84元,2015年支出金额68980元,2016年支出金额3799元,2017年支出金额34610元,2018年支出金额156684元,2019年支出金额84431.37元,2020年支出金额802072.43元(其中75000元至今挂账未计入管理费用),2021年支出金额249797.67 元(其中员工朱某叶2021年个人消费47109元),抵扣进项税金共计56510.49元(其中2020年55189.39元、2021年1321.10元),上述费用实际用于股东个人消费或家庭支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作增值税进项转出56510.49元。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合计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513737.3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少扣缴朱某叶2021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027.22元。证据1:管理费用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证据2:个人费用明细统计表、装修费用统计表 证据3:2020-2021年增值税申报表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上述费用用于个人消费并入账报销多抵扣进项,少缴增值税。2、你单位2010年至2021年在管理费用-办公费、福利费、其他、业务招待费科目中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预付卡名义列支礼品支出2408022.85元,礼品已赠送给你单位以外的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和“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六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财税【2011】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之规定,你单位应扣未扣“其他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122201.63元(其中2017年35178.40元,2018年87023.23元),应扣未扣“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目239668.14(2019年33047.8元,2020年74931.8元,2021年131688.54元)。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无法配合税务机关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补扣入库。证据1:相关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证据2:管理费用赠送客户统计表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上述发票所列礼品用于赠送客户少扣缴个人所得税。3、你单位2011-2019年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办公费、其他列支员工旅游费用203433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苏州晨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05791077118J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5791077118J
法人证件号码 3****************5
法人姓名 陈红光
处罚结果 处少缴增值税税款117511.1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8755.64元;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8225.8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112.93元;处少缴印花税税款44872.9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436.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687798.3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43899.17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偶然所得)并表示无法补扣的361869.77元处1.5倍罚款542804.66元。
15
扬税稽二罚[2024]7号
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金未转出、折旧费用税前列支未调整以及暂估成本入账后未有实际业务发生且未进行纳税调整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二罚[2024]7号
案件名称 扬州市上景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单位存在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金未转出、折旧费用税前列支未调整以及暂估成本入账后未有实际业务发生且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你单位上述通过在账簿上多抵进项税金及多列支出的行为为偷税。该行为导致少缴增值税4279.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299.58元、教育费附加128.39元、地方教育附加85.59元、 企业所得税19720.69元。(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21年2月#41号凭证及附件复印件、2021年“应交税金-进项税金”明细账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已将上述进项税金进行了抵扣。证据二:2021年“累计折旧”明细账复印件、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已将上述累计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证据三:2022年1月31日#59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预提的成本。证据四:2022年“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复印件、“本年利润”明细账复印件、“累计折旧”明细账复印件、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将预提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三)陈述申辩和听证 在检查中,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扬税稽二罚告〔2024〕5号)。你单位表示无异议。(四)法律适用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达到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单位上述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达到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纳税资料,未发生拒绝、阻挠检查的行为,根据《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③违法行为较轻的。”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扬州市上景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1003MA1MFWYW6F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003MA1MFWYW6F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黄生国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4279.6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9.58元、企业所得税19720.69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以上罚款共计12149.97元。
BRSINTC
BRSINTC
|
特色栏目 |
#IPO税眼 #税务稽查 #税案实录 #原创观点 |
|
#税收优化与风控 #股权交易 #企业重组 |
|
|
#投融资 #跨境交易与结构安排 #电商 |
|
|
#医药 #房地产及建筑 #汽车 |
本文来源于网络,允许其他网站进行非盈利性引用,但请注明出处,以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
点分享
点收藏
点在看
点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