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车之鉴,以案释法;合规风控,诚信纳税。
01
佛税稽 罚 〔2024〕 15 号
支付务报酬5,086,411.06元,工资薪金2,135.36元,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佛山超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AMHBYX3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AMHBYX
法定代表人: 林海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26********061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稽 罚 〔2024〕 1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1至2022年少列销售收入5,168,186.42元(含税)[其中:2021年5,143,894.48元,2022年24,291.94元],没有在账册上反映,也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你单位在2021至2022年期间支付陈伟杰劳务报酬5,086,411.06元,工资薪金2,135.36元,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共计975,217.02元。
罚款金额(万元): 97.5217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02
长春市税务局
超7千户个体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新区税务局终止定期定额文书送达公告
高新园区谷一鲜包子馅饼店等1216户纳税人(名单见附表):
依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审核,你户(单位)已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条件,现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终止你户(单位)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你户(单位)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你户(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长春新区税务局2024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认定到期终止纳税人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新区税务局
2024年3月18日
03
佳税稽三处〔2024〕4号
自然人民间借贷被查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佳税稽三处〔2024〕4号
张华(纳税人识别号:23083119******0023):
我局(所)于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2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安捷小区12单元601室)2015年4月20日至2023年9月30日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2019年9月1日你收到陈立军偿还利息2万元(判决书中认定);2023年9月5日你收到本金及利息489,200.00元,其中本金309,012.90元,利息180,187.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销售服务之第五款金融服务之第一项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之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之规定,你取得上述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之规定,你在2019年9月1日收到陈立军偿还利息2万元应纳的增值税582.52元,已经过了税款追征期;2023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1,784.03元。(180,187.10÷(1+1%)×1%=1,784.03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于你2023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1,784.03元,据此计算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你2023年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2.44元。(1,784.03×7%×0.5=62.44元)。
(三)教育费附加
由于你2023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1,784.03元,据此计算应补缴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你2023年9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6.76元。(1,784.03×3%×0.5=26.76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由于你2023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1,784.03元,据此计算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自2011年2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规定,你2023年9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7.84元。(1,784.03×2%×0.5=17.8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税(费)款
1、追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追缴你2023年9月应补缴的增值税1,784.03元。
2、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追缴你2023年9月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2.44元。
3、追缴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追缴你2023年9月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26.76元。
4、追缴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自2011年2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追缴你2023年9月应补缴的地方教育附加17.84元。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你2023年9月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同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04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惩治企业之间无真实交易,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BRSINTC
上海某实业公司、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惩治企业之间无真实交易,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唐某某经营的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2万余元,其中税额3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次月,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针织制衣厂的名义为服饰公司回开相同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017年9月,张某某与实业公司业务员陆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河北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8万余元,其中税额5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在经营实业公司、针织厂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针织厂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01万余元,其中税额14万余元,均已申报抵扣。
案发后,实业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涉案税款。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实业公司、张某某、陆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陆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行为人之间互相开具或者循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能互相抵消,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出于虚增业绩等目的,实施对开、环开行为,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以相应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办理案件中,对于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认定,要注意把握“虚开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本质要点,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已缴纳税款、造成税款损失等方面,综合审查认定犯罪,严格区分违规和违法犯罪的界限。
05
最高人民法院
镇江某科技公司、洪某某、周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深圳某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骗取出口退税关联犯罪
BRSINTC
镇江某科技公司、洪某某、周某等骗取出口退税、深圳某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骗取出口退税关联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洪某某、周某等人为骗取出口退税,由他人牵线联系到被告单位深圳某贸易公司,在深圳某贸易公司向广东某通讯技术公司等上游手机供货商进货时,以周某控制的镇江某科技公司等4家公司名义与上游供货商签订虚假手机采购合同,提供虚假资金流水,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将上游供货商本应开具给深圳某贸易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周某控制的公司,从而取得虚假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圳某贸易公司则从中收取高额开票费。同时,为取得用于出口退税的报关单证,洪某某控制的多家香港公司又与周某控制的公司签订虚假手机出口外贸合同,并通过借货配单方式,从他人手中租用“道具”手机冒充外贸合同中的手机进行虚假报关。最后,由周某控制的公司用上述单证手续向镇江市国家税务局虚假申报,累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7.2亿余元。
(二)处理结果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某某、周某等人、镇江某科技公司等单位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深圳某贸易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被告单位镇江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亿元;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亿两千六百万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深圳某贸易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同案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年,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周某等被告人和深圳某贸易公司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呈产业化发展,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损失,对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和出口贸易活动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这类犯罪往往涉及虚开、配货、报关、地下钱庄、退税等多个犯罪链条,内部分工精细,且相对独立,相互勾结,呈现产业化、专业化、隐蔽化特点。本案中涉及“购税票、假出口、申报退税”三个团伙,各被告人、被告单位参与的时间、环节各不相同,应当依据其具体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分别定性处理。有真实交易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赚取开票费,让上游企业将本该开具给自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他人,应当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明知他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仍然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同时,对于虚开骗税等多环节、多链条的犯罪行为,认定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能根据单个环节判断,应当对整个链条进行综合分析。
06
苏州税稽罚[2024]11号
单位为少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通过顺利办(舟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人力资源服务费7198177.75元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州税稽罚[2024]11号
案件名称 美迪凯(昆山)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1年接受了顺利办(舟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合计6790733.73元,税额合计407444.02元,价税合计7198177.75元,发票明细如下:发票种类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税额 金额 专票 3300203130 22031730 2021/1/28 37568.69 626144.78 专票 3300203130 22031731 2021/1/28 56603.77 943396.23 专票 3300203130 22614464 2021/2/18 56603.77 943396.23 专票 3300203130 22614463 2021/2/18 27429.24 457154.03 专票 3300203130 22615225 2021/2/26 9667.46 161124.32 专票 3300203130 22705341 2021/3/30 48456.26 807604.25 专票 3300203130 22839635 2021/4/29 39716.86 661947.65 专票 3300203130 23603026 2021/5/31 32479.46 541324.37 专票 3300211130 16505114 2021/8/2 38423.02 640383.75 专票 3300211130 16505170 2021/8/4 35533.05 592217.46 专票 3300211130 16505804 2021/9/2 24962.44 416040.66
经查,你单位为少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通过顺利办(舟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人力资源服务费7198177.75元,顺利办(舟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扣缴相关79名员工个人所得税,未发现资金回流情况,上述金额已在当年管理费用中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和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合计909681.64元。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限期将上述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补扣入库。我局已于2024年3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苏州税稽罚告〔2024〕9号),你单位对拟处罚事项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美迪凯(昆山)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583699351399B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83699351399B
法人证件号码 3****************X
法人姓名 邬海滨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909681.64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54840.82元。
07
通税稽一罚[2024]16号
自然人股权转让被税务稽查
BRSINTC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2024]16号
案件名称 陈娟-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调查,2015年9月29日,你和朱雅红、陈妙金将原持有南通金红印花有限公司的300万元股份作价6677万元转让给陆新忠、殷建平,你持股比例为16.67%。经调查,南通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为平价转让,且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这与实际协议签订的时间不一致,同时,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于2015年10月14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新股东及持股情况分别为陆新忠150万元、殷建平150万元。经核查并询问约谈股权交易双方,本次全部股权(含资产)转让共作价6677万元,其中含受让方在租用被投资企业期间投入的设备及污水池改造费2657万元,转让方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402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前,被投资企业的一切债务及税务问题由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该被投资企业至2015年9月份流动负债合计27414467.36元,其中短期借款20156293.06元、应付账款23845.00元、应付工资438648.61元、应交税费-68610.66元、其它应付款6864291.35元。本次股权转让可扣除的流动负债为27414467.36元。另外,股权转让方用收回的股权转让款分别于2017年4月支付被投资企业所属期2013年7-9月的排污费76227元、2016年6月支付被投资企业所属期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168464.01元均可以扣除,以上合计27659158.37(27414467.36+76227+168464.01)元应作为股权转让成本准予扣除。通过核查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通审验[1998]118号)、投入资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及工商登记资料,确认转让方股权的原始投资成本为3000000元,其中陈妙金1000000元、朱雅红1500000元、陈娟500000元。以上共计股权转让成本费用为30659158.37元(27659158.37+3000000.00)。经查询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未发现本次股权变更轨迹和纳税申报记录,在税务业务档案资料存放处也未找到有关本次股权变更申报及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的第二、三、四条、五条、七条、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应申报缴纳2015年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40200000.00×16.67%)-(30659158.37×16.67%)-5565.30]×20%=316978.6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名称 陈娟
统一社会信用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证件号码
法人姓名
处罚结果 对你少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316978.6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58489.3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3-1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3-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2024]17号
案件名称 陈妙金-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调查,2015年9月29日,你和朱雅红、陈娟将原持有南通金红印花有限公司的300万元股份作价6677万元转让给陆某忠、殷某平,你持股比例为33.33%。经调查,南通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为平价转让,且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这与实际协议签订的时间不一致,同时,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于2015年10月14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新股东及持股情况分别为陆新忠150万元、殷建平150万元。经核查并询问约谈股权交易双方,本次全部股权(含资产)转让共作价6677万元,其中含受让方在租用被投资企业期间投入的设备及污水池改造费2657万元,转让方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402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前,被投资企业的一切债务及税务问题由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该被投资企业至2015年9月份流动负债合计27414467.36元,其中短期借款20156293.06元、应付账款23845.00元、应付工资438648.61元、应交税费-68610.66元、其它应付款6864291.35元。本次股权转让可扣除的流动负债为27414467.36元。另外,股权转让方用收回的股权转让款分别于2017年4月支付被投资企业所属期2013年7-9月的排污费76227元、2016年6月支付被投资企业所属期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168464.01元均可以扣除,以上合计27659158.37(27414467.36+76227+168464.01)元应作为股权转让成本准予扣除。通过核查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通审验[1998]118号)、投入资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及工商登记资料,确认转让方股权的原始投资成本为3000000元,其中陈妙金1000000元、朱雅红1500000元、陈娟500000元。以上共计股权转让成本费用为30659158.37元(27659158.37+3000000.00)。经查询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未发现本次股权变更轨迹和纳税申报记录,在税务业务档案资料存放处也未找到有关本次股权变更申报及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的第二、三、四条、五条、七条、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应申报缴纳2015年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40200000.00×33.33%)-(30659158.37×33.33%)-11127.20]×20%=633767.06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名称 陈妙金
统一社会信用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证件号码
法人姓名
处罚结果 对你少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633767.0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16883.53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3-1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3-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一罚[2024]15号
案件名称 朱雅红-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2015年9月29日,你和陈妙金、陈娟将原持有南通金红印花有限公司的300万元股份作价6677万元转让给陆新忠、殷建平,你持股比例为50%。经调查,南通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为平价转让,且于2015年10月9日签订,这与实际协议签订的时间不一致,同时,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于2015年10月14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新股东及持股情况分别为陆新忠150万元、殷建平150万元。经核查并询问约谈股权交易双方,本次全部股权(含资产)转让共作价6677万元,其中含受让方在租用被投资企业期间投入的设备及污水池改造费2657万元,转让方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402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之前,被投资企业的一切债务及税务问题由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该被投资企业至2015年9月份流动负债合计27414467.36元,其中短期借款20156293.06元、应付账款23845.00元、应付工资438648.61元、应交税费-68610.66元、其它应付款6864291.35元。本次股权转让可扣除的流动负债为27414467.36元。另外,股权转让方用收回的股权转让款分别于2017年4月支付被投资企业所属期2013年7-9月的排污费76227元、2016年6月支付被投资企业所属期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168464.01元均可以扣除,以上合计27659158.37(27414467.36+76227+168464.01)元应作为股权转让成本准予扣除。通过核查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通审验[1998]118号)、投入资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及工商登记资料,确认转让方股权的原始投资成本为3000000元,其中陈妙金1000000元、朱雅红1500000元、陈娟500000元。以上共计股权转让成本费用为30659158.37元(27659158.37+3000000.00)。经查询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未发现本次股权变更轨迹和纳税申报记录,在税务业务档案资料存放处也未找到有关本次股权变更申报及纳税资料。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名称 朱雅红
统一社会信用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证件号码
法人姓名
处罚结果 对你少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950745.6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75372.83元。
08
高安筠阳税通(2024)329号
由于你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筠阳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高安筠阳税通(2024)329号
高安市泰衫鞋业有限公司:91360983MA38FEQC3P
依据你司申报情况,事由:需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通知内容:由于你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4月28日已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280551.71元,限2024年4月11日前缴回。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留底退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回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高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09
锦税一稽罚〔2024〕6号
销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品名变更为燃料油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锦税一稽罚〔2024〕6号
锦州世吉通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10703318997744)
经我局(所)于2019年04月10 日至2024年03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正大里明德花苑6-109号 )2015年06月01 日至2015年12月31 日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消费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单位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购进货物品名分别为重质油、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沥青,在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的前提下,销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品名变更为燃料油,共计17015489.435升,合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29组(详见附件3:开具发票情况清单),合计金额42432216.75元,合计增值税税额7213475.96元,价税合计49645692.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你单位上述行为未申报缴纳消费税合计金额20418587.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金额1429301.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九)项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单位2015年8月少缴消费税5795244元、2015年9月少缴消费税14623343.32元,合计少缴消费税20418587.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2015年8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5667.08元、2015年9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23634.03元,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29301.11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企业购进及销售货物发票,用于证明企业变更品名;证据2、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企业未缴纳消费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六第46条第(四)项规定,应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9组(详见附件3:开具发票情况清单),合计金额42432216.75元,合计增值税税额7213475.96元,价税合计49645692.71元的行为处5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购进货物品名分别为重质油、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沥青,在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的前提下,销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品名变更为燃料油,共计17015489.435升,造成合计少缴消费税20418587.32元、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429301.11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四、“违反税款征收规定17条(一)”之规定,应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923944.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你单位按照罚款数额高的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0923944.2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923,944.2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凌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
沈税稽一罚〔2024〕7号
申报纳税金额与实际销售金额不符,隐瞒销售收入,涉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税稽一罚〔2024〕7号
沈阳市顺德汽车配件商行:(纳税人识别号:91210106702059007A)
经我局(所)纳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举报案件,举报沈阳市顺德汽车配件商行申报纳税金额与实际销售金额不符,隐瞒销售收入,涉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具体检查情况如下:
我局接收案件后,即与你企业负责人张纯杰联系,定于2023年9月6日到税务局接受检查,9月5日查询金三系统发现当日你企业状态变为非正常,9月6日你企业负责人未来,再与你企业联系,你企业不再接听电话,我局于当日下午去实际经营地址实地勘验,发现商铺大门贴着法院2023年8月23日下发执行通知,我局于 9月6日到邮局邮寄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邮局多次送达均无果,于10月5日退回,期间我局通过查询邮件轨迹发现文书一直未送达,于9月19日于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对你企业2016年12月至2018年涉嫌存在少缴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理。我局通过金三系统申报资料和发票开具情况对比,发现你企业2016年-2018年申报数据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票发票金额合计完全一致,证明你企业申报销售额为开具发票金额,未开具发票金额则未申报纳税,而发票开具对象则不包括举报材料中所列企业。
我局于9月19日至9月20日对举报资料所列下游企业联系,4户企业表示本身为个体户,期间确实与沈阳市顺德汽车配件商行存在业务往来,从沈阳市顺德汽车配件商行购进豹牌机油等货物。另外,我局还查询了涉案企业的公司账户和与案件有关的李菲菲个人账户,李菲菲为你公司法定负责人张纯杰女儿,经举报人提供李菲菲电话号码后,我局与李菲菲联系,该人不承认为李菲菲本人,不配合检查,我局已通过执法记录仪记录该执法过程,通过李菲菲农商行6210260500049271698账户与举报人提供2013年4月的收款白条比对,发现该账户收款明细与购货方所汇入金额基本一致,据此判断该账户即为你企业的账外收款账户,通过整理你企业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的银行账户的收款记录,发现银行账号为6226090242196083的招行账户也为李菲菲的个人账户,扣除个人往来款项后为你企业账外收取销售货款,经统计你企业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共账外收取销售货款3,375,792.60 元,经计算应补缴你企业2016年增值税18,810.1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6.71元,教育费附加564.30元,地方教育附加376.20元,2017年增值税315,979.82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118.59元,教育费附加9,479.39元,地方教育附加6,319.60元,2018年增值税150,826.0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57.83元,教育费附加4,524.80元,地方教育附加3,016.51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举报材料;
银行流水;
申报表;
企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报表复印件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决定你公司通过账外经营取得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缴纳税金及附加,对查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认定为偷税。
对你企业偷税税款处以0.5倍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你企业2018年8月及以前你企业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已过追征期。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你企业偷增值税42312.2元,偷城市维护建设税2961.85元。
2018年增值税罚款21,156.1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480.93元。
以上罚款合计22,637.04 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2,637.0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铁西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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