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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公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一条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公司投资公募基金,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基金取得的收益属于非保本的,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属于保本收益的,则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一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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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需要向境外支付资金,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呢?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第一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 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 5 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因此,贵司需要向境外支付资金时,满足上述规定的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其中上述公告中第三条规定的情形请参考后附政策依据。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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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发三个月的工资应如何申报扣缴个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在工资实际发放后的次月十五日内,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因此,用人单位“按时”与“据实”申报特别重要。企业如果因为资金紧张等原因造成拖欠员工的工资而没有实际发放的,企业也应该按时申报,只是员工的收入为 0。在零申报后,员工每月的基本费用扣除额 5000 元以及专项附加扣除等都可以在税务系统中自动累计。等到补发工资的时候,在实际发放工资的次月 15 日将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的金额(税前)填写,正常申报即可。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1 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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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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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出口服装的企业,在广交会上成交一笔订单,但与外商签署的是电子购销合同,请问这样符合备案单证规定吗?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综上,电子购销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贵公司可按照规定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第二条第(二)款
天诚学院
“
考
一
考
”
继承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
上
期
解
析
”
Q
企业转让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中包含的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价格中包含的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为股权转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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