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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筹资活动涉税风险分析(三) :混合性投资涉税风险分析

原创 | 筹资活动涉税风险分析(三) :混合性投资涉税风险分析 税律风云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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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看完前两期的股权和债权筹资行为涉税风险分析。





筹资活动涉税风险分析(一) 点击查看




筹资活动涉税风险分析(二) 点击查看


今天小必带大家来看一下混合性筹资行为的涉税情况吧!


举个例子,2023年初,西游公司与八戒公司(境内居民企业)签订投资协议,由境外八戒公司向西游公司增资1000万元,持股比例20%,同时约定,八戒公司不参与西游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表决权,也不能以公司股东身份行使权利,西游公司每年末按照投资额的6%向八戒公司支付利息,即60万元/年,3年期满后西游公司需回购八戒公司持有的股份。


对于以上案例中,从形式上看,八戒公司属于西游公司的股东,但是却不具有股东的权利,不能分红及表决,收到的是固定的收益,对于这种投资行为我们称之为混合性筹/投资。那么对于以上投资行为,我们怎么进行会计和涉税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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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对于混合性投/筹资行为,应按财会[2014]13号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进行初始及后续确认。


混合性筹资是指债权和股权筹资双重属性的筹资方式,该案例中投资方有以下三个特点:固定收益、定期清偿、没有股东权利。从实质上来看,属于金融工具,若不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和摊余成本的影响,简单核算方式下,双方应该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八戒公司 




①投资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②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60万元

贷:投资收益

60万元


③到期收回本金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万元



西游公司 




①接受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应付债券

1000万元


②按合同约定利率确认利息支出(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哦!)

借:财务费用等

60万元

贷:应付利息

60万元

借:应付利息

6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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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处理


增值税

本案例中,西游公司与八戒公司间属于债权筹资行为,则八戒公司应按照贷款服务确认利息收入,同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金,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2%,则八戒公司应申报的税额为3.8万元(60/1.06*6%*1.12)。


企业所得税

投资过程中:


对于混合性投资行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的以下条件:


①定期支付利息;②有固定投资期,且投资期满收回本金;③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所有权;④投资企业不具有所有权;⑤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则该事项将被认定为债务融资。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司”),满足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约定,则被投资方每年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同时投资方需按照利息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案例中,因为满足相关条件,虽然八戒公司为居民企业,亦不能按照股息红利享受免税优惠。


若八戒公司属于境外投资者,则除了需满足41号公告,同时需不存在以下情形,方能实现利息税前扣除:


①构成关联关系(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关联方认定来判别);②八戒公司所在国将该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收回投资:


该案例中,投资行为持续时间为三年,期满时西游公司需要回购八戒公司股权,偿还本金。假设期满回购股权时,西游公司的账面净资产金额为6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收回投资当期,西游公司支付的金额为1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


若根据34号公告第五条,八戒公司收回投资时,进行了以下处理: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③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则大家可能顺理成章地认为,八戒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为75万元((1500-1000-1000*20%)*25%),然而小必认为,既然该混合性投资被认定为债务融资行为,则八戒公司只能属于收回贷款本金,对应溢价部分均作为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所得税金额应为125万元((1500-1000)*25%)。



小必提醒

因此,基于以上了解,小必提醒大家,在进行混合性投/筹资过程中,若想要实现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则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由于不同国家(地区)间的法律和税制存在差异,实务中,大家一定要关注境外法律规定,同时注意减资处理的细节和股权回购条款的约定。尽量使其具备债务融资的属性,避免该投资行为被境外判定为权益性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适用17号公告政策,不能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②实务中,为避免减资事项对被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投资双方可能会约定在投资期限届满时,由其他股东回购股权,而非由被投资企业回购并注销股权。但是这种处理并不满足41号公告关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的要求。因此,大家需要注意错误使用回购主体带来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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