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车之鉴,以案释法;合规风控,诚信纳税。
01
济宁税稽一 罚 〔2024〕 3 号
美容整形医院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的部分,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8******2315
纳税人名称 星氧美容整形医院(济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建增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宁税稽一 罚 〔2024〕 3 号
案件名称 星氧美容整形医院(济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1.增值税你单位委托山东润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财务会计账务进行了梳理,提供了收款情况相关的电子数据,结合你单位的纳税申报等情况,认定你单位存在实现销售未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期间应确认销售收入共计144,011,655.71元,其中:2020年共计978,851.30元,2021年共计70,918,303.89元,2022年共计72,114,500.52元。
因你单位属于医疗机构,已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的规定,你单位提供了公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对从事的医疗服务项目,不高于政府指导价格的部分,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经你单位确认可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共计112,016,285.05元,其中2021年共计56,649,518.74元,2022年共计55,366,766.31元;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共计31,995,370.66元,其中2020年共计978,85
处罚依据 对你单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序号16,程度:一般,违法情节:违法情节较轻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标准: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定性为偷税,决定处以少缴税款(增值税186,371.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523.00元、印花税416.50元,企业所得税295,644.31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44,477.61元。
对你单位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序号22,程度:一般,违法情节:扣缴义务人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罚标准: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098,931.4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49,465.73元。
02
武税一稽 罚[2023]91号
医疗美容合伙企业账目混乱
BRSINTC
案件名称 龚旺生-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经查,由于龚旺生投资的合伙企业武汉乐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财务管理不规范,账目较混乱,记账方法未能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计量,收入和成本不能完全配比,部分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且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无法准确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故本次检查对龚旺生的生产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应纳税额。本次检查通过调取武汉乐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每年的经营管理系统中的顾客消费记录,结合消费项目价格,确认当期收入总额。该单位2020年顾客消费项目金额为13,474,648.79元,顾客消费后退款金额为431,343.00元,本年实际核定武汉乐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收入总额为13,043,305.79元;2021年顾客消费项目金额为11,728,437.58元,顾客消费后退款金额为448,388.00元,本年实际核定武汉乐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收入总额为11,280,049.58元;2022年顾客消费项目金额为7,669,896.12元,顾客消费后退款金额为180,577.00元,本年实际核定武汉乐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收入总额为7,489,319.12元。
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九条“应税所得率”表中“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10%-30%,本次检查按应税所得率15%计算核定其应纳税额。龚旺生2020年少缴个人所得187,409.42元,2021年少缴个人所得税150,381.04元,2022年少缴个人所得税76,307.74元,2020-2022年共计少缴个人所得税414,098.2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龚旺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龚旺生
处罚结果 你少报收入进行虚假纳税,少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2020年对你少缴个人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93,704.71元,2021年对你少缴个人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75,190.52元,2022年对你少缴个人所得税处以50%的罚款38,153.87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03
武税一稽 罚[2023]89号
核定征收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并定偷税
BRSINTC
案件名称 武汉乐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
(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检查情况你单位2020年在职员工约95人,发放工资总额为 5,080,639.05 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元;2021年在职员工约87人,发放工资总额为 6,370,469.40 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元;2022年在职员工约94人,发放工资总额为 3,939,497.34 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元。你单位发放的以上款项未按工资薪金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2020年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 456,740.48 元;2021年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 813,156.02 元;2022年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 117,700.86 元。
(2)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通过检查你单位账簿及相关凭证资料发现,你单位2020年-2022年期间,支付给个人(主要为聘请医生、介绍业务佣金)的劳务报酬未按“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369,696.35元,已缴纳0元,应补扣补缴369,696.35元;2021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196,192.75元,已缴纳0元,应补扣补缴196,192.75元;2022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80,818.25元,已缴纳0元,应补扣补缴80,818.25元。
印花税检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二、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之规定,2020年签订广告合同1,859,469.91元,应补缴“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929.7元;购买医用耗材及固定资产签订购销合同金额共计1,843,241.25元,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553.0元;租赁支出578,925.00元,应补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578.9元。2021年签订广告合同3,211,908.21元,应补缴“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1,606.0元;购买医用耗材及固定资产签订购销合同金额共计5,037,315.18元,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1,511.2元;租赁支出997,5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997.5元。2022年签订广告合同3,313,849.78元,应补缴“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1,656.9元;购买医用耗材及固定资产签订购销合同金额共计1,994,060.08元,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598.2元;租赁支出1,080,000.00元,应补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1,080.0元;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用于购买固定资产金额873,600元,应补缴“借款合同”印花税43.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款处以50%罚款计4,777.55元(其中:2020年罚款1,030.80元,2021年罚款2,057.35元,2022年罚款1,689.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乐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4096014449Q
组织机构代码 96014449
工商登记注册号 4.20104E+14
税务登记号 4.20104E+14
居民身份证号 422129********0527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秀珍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50%罚款计1,017,152.37元(其中:2020年罚款413,218.42元,2021年罚款504,674.39元,2022年罚款99,259.56元)。
BRSINTC
BRSINTC
|
特色栏目 |
#IPO税眼 #税务稽查 #原创观点 #智行沙龙 |
|
#税收优化与风控 #股权交易 #企业重组 |
|
|
#投融资 #跨境交易与结构安排 #电商 |
|
|
#医药 #房地产及建筑 #汽车 |
本文来源于网络,允许其他网站进行非盈利性引用,但请注明出处,以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
点分享
点收藏
点在看
点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