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疑精选
一期一会
Question
热点问题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因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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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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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 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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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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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 2023 年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尚未办理过汇算清缴,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Answer
参考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两项条件的,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因此,尚未办理汇算清缴新设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参考上述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 号)第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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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Question
热点问题
跨年取得的租赁费用发票,企业所得税如何税前扣除?
我司 2023 年已入账的租赁费用,在 2024 年 2 月份才收到租赁发票,发票的开具日期是 2024 年 2 月,请问该租赁费用是否可以在 2023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贵司该笔租赁费支出属于 2023 年度支出,且在汇算清缴前已取得发票,可以在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六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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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
一
考
”
个人在主要工作城市的原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贷款已还完,同时也有租赁房屋,请问可以享受住房专项附加扣除吗?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
上
期
解
析
”
Q
我公司有一些暂估的成本一直没有取得发票,在做季度预缴时,是否需要调整成本呢?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贵司暂估成本未取得发票,在做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不需要调整成本,但应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该暂估成本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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