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答疑精选 |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疑精选 |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税律风云
2024-04-22
1
导读: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答疑精选



一期一会








Question

热点问题

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既是脱贫人口又是残疾人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和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四款

天诚学院







Question

热点问题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Answer

参考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第五条明确,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天诚学院








Question

热点问题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建了厂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是2015年,部分进项税发生在营改增后,且已经抵扣,但是2018年才取得产权证,现在出租该厂房,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明确,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其中第二条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对于出租自建不动产,“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如果该纳税人自建厂房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是2015年,则其出租该自建厂房取得的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时,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做转出处理。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天诚学院










Question

热点问题

我公司由于生产需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变动较大。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如何计算?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Relevant policies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天诚学院







企业A已经开始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又被工信部门列入工业母机企业清单,是否可以选择停止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而申请享受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加计15%,如企业A前期已按先进制造业的5%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充计提?


A. 可以

B. 不可以

(点击选项看答案,微信后台输送选项“A”/“B”看答案解析)







Q

个人在主要工作城市的原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贷款已还完,同时也有租赁房屋,请问可以享受住房专项附加扣除吗?

参考答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因此,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同时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不满足上述可扣除住房租金支出条件,不可以扣除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





BRSINTC

BRSINTC

特色栏目


#IPO税眼  #税务稽查  #税案实录  #原创

#税收优化与风控   #股权交易  #企业重组

#投融资  #跨境交易与结构安排  #电商

#医药  #房地产  #小必开讲了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局12366,允许其他网站进行非盈利性引用,但请注明出处,以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未注明出处,严禁转载。本文为作者原创,允许其他网站进行非盈利性引用,但请注明出处,以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未注明出处,严禁转载。

点分享

点收藏

点在看

点点赞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税律风云
1234
内容 1176
粉丝 0
税律风云 1234
总阅读43
粉丝0
内容1.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