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车之鉴,以案释法;合规风控,诚信纳税。
01
穗税三稽 罚 〔2024〕 35 号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代扣代缴股东分红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山哲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JC0Y9Q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9JC0Y9
法定代表人: 邓小锋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0523********003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三稽 罚 〔2024〕 3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你单位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在账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处少缴增值税132,909.4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6,454.7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117.2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58.6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9,207.4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4,626.39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代扣代缴股东分红收入的个人所得税214,085.4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7,042.7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9.11824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02
宁税稽二罚[2024]78号
均为材料费,几乎无人工费,
不符合正常的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构成,判定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二罚[2024]78号
案件名称 南京龙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取得南京帕维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6日开具的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2001900304,发票号码14934327--14934335,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建筑材料、*日用杂品*保洁材料,发票金额857128.72元,税额8571.28元,价税合计865700元,上述9份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为虚开。经检查你单位2020年度的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及相关凭证,你单位使用上述虚开发票列支主营业务成本867500元,对你单位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卞其勇的个人账户检查,未发现你单位向上述虚开发票开票公司支付资金。同时你单位涉案虚开发票金额占当年度主营业务成本比例为89.64%,且均为材料费,几乎无人工费,不符合正常的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构成,你单位取得南京帕维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6日虚开的以上9份发票,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名称 南京龙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04663799634C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04663799634C
法人证件号码 3****************1
法人姓名 卞其勇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决定处以1万元罚款。
03
盐税二稽罚[2024]7号
医疗器械公司成立个体户申领发票开票减少收入,具体方式为个体工商户发票联的销货单位修改成本公司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二稽罚[2024]7号
案件名称 盐城博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1年至2023年与阜宁县人民医院发生的购销业务,通过成立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迎方医疗器械经营部、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立诚医疗器械经营户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通过套打方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从而造成少计收入,具体方式为个体工商户发票联的销货单位修改成盐城博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你单位2021年少申报销售收入699636.52元,少缴增值税6996.4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4.8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99.64元,少缴印花税105元;2022年少申报销售收入1081900.44元,少缴增值税210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3.64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62.33元;2023年少申报销售收入488285.23元,少缴增值税4882.7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0.90元,少缴印花税73.26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纳税人名称 盐城博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913MA1P7YFLXG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913MA1P7YFLXG
法人证件号码 3****************9
法人姓名 郭秋惠
处罚结果 处你单位2021年至2023年少缴增值税13983.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89.43元、印花税340.59元、企业所得税699.64元0.5倍罚款,分别计6991.60元、244.73元、349.82元、170.31元。
04
宁税稽二罚[2024]77号
工程咨询公司未扣个税罚款2倍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税稽二罚[2024]77号
案件名称 南京达琛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2018-2020年,你单位与下游企业签订工程咨询服务协议,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因外出人员需求增加,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人员招聘。2019-2020年,你单位合计支付招聘员工相关费用7142110元,其中2019年支付2439810.01元,2020年支付4702299.99元,涉及2018-2020三个纳税年度,均未替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查,你单位2018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592.85元,2019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095.1元,2020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746.2元,共计54434.1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名称 南京达琛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1045555236308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045555236308
法人证件号码 3****************8
法人姓名 钟山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税款共计54434.15元处以两倍罚款共计108868.3元。
05
徐税稽三罚[2024]33号
燃气公司股东分红个税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三罚[2024]33号
案件名称 徐州利华燃气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针对你单位股东分红情况,我局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徐税稽三通(2023)20025】责令你单位提供2011年1月1日-2023年年7月31日期间对股东进行分红相关资料及账务处理凭证及股东领取股息、红利的相关资料,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提供了分红情况说明及股息分红明细表,结合你单位股东承诺收到的分红款数作为本次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你单位向股东分红及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1.你单位2018年向股东分红855000元,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71000元。2.你单位2019年向股东分红1534000元,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306800元。3.你单位2020年向股东分红600000元,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120000元。4.你单位2022年向股东分红294000元,未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58800元。以上合计,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656600元。计算见《股东承诺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统计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纳税人名称 徐州利华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382050251852E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382050251852E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谭龙军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8年度“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71000元,2019年度“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306800元,2020年度“股息、红利所得所得”个人所得税120000元,2022年度“股息、红利所得所得”个人所得税58800元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小计328300元。
06
淮税一稽罚[2024]33号
同一地域、相同经营注册类型、从你公司对公账户汇出,经过相同人员流转3至4层,回流给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税一稽罚[2024]33号
案件名称 淮安云鸿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一)、接受委托协查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当期列支成本。2021年9月淮安云鸿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接受由山东亿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203130、发票号码10307379-10307385,开票日期2021.09.29,金额623008.85元、税额80991.15元,价税合计704000元。上述7份发票已被定性为虚开。通过检查该企业提供资料及系统申报信息查询认定,7份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21年9月申报抵扣,并计入当期成本,增值税已于2022年9月作进项转出,企业应税所得额未调整。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山东亿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确定虚开证明、清单、东营市税务局稽查局《东营祥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稽查报告》稽查报告、协查调查、企业情况说明、回复情况等资料。证据二:淮安云鸿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接受已确定虚开的协查材料及系统查询专票抵扣信息记录,证明你单位将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和计入成本。(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根据调取淮安云鸿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云账号622848197****93477、李某账号622848134****512172、陈某花账号6228481349****30973、杨某泉账户621225161*****61365查询比对发现:同一地域、相同经营注册类型、从你公司对公账户汇出,经过相同人员流转3至4层,回流给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云。除山东亿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外,检查中还发现山东企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卓航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鸿川新材料有限公司资金回流。“天眼查”还显示,这4 户企业经营地址在同地域且相近,经营方式、项目相同以及注册登记与注销时间有部分关联。1、山东亿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09月27日淮安云鸿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付款账号:3205017288000000083)分别将176000元、176000元、148000元、148000元、56000元转账到山东亿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账户(收款账号:15312401*****6788),共计704000元,同日山东亿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将610000元转账到陈某花账户(收款账号:622848134*****30973),同日陈某花分别将1000000元、1000000元、400000元、1000000元、440000元、700000元转至李某账户(收款账号:62284813490*****172),同日李某分别将176000元、176000元、148000元、147680元转账到陈云账户(陈云为淮安云鸿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收款账号:622848197*****93477),回流金额共计647680元,占比92%,回款差额704000元-647680元=56320元,占比8%。2021年9月29日山东亿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给你单位开票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203130、发票号码10307379-10307385,金额62
处罚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公告)之规定,追缴增值税合计448514.98元。分别为:2021年5月50619.48元、2021年6月129252.21元、2021年7月126836.28元、2021年9月80991.15元(你单位检查前已于2022年10月份将80991.15元进项转出并补交税款)、2021年10月66114.93元、2021年11月610.74元、2021年12月75081.3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396.04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追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59599.69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应对你单位接受虚开发票行为应处以罚款。因该公司接受虚开的目的就是少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少缴税款,定性偷税。因虚开(金额4073123.88元)拟对你单位处以8万元罚款处罚,因偷税拟对你单位处以查补税款一倍罚款处罚(539510.71元),二者取其高
纳税人名称 淮安云鸿节能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804MA1WUWW37P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804MA1WUWW37P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陈云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查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539510.71元处一倍罚款一倍罚款计539510.71元。
07
通税稽罚[2024]45号
门诊公司账外经营、隐匿收入、
少缴企业所得税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罚[2024]45号
案件名称 南通广济门诊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账外经营、隐匿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你单位账外经营、隐匿收入的事实已构成偷税。你单位2022年营业收入40147399.96元,已申报收入27456614.1元,少申报收入12690785.86元,少申报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为31.61%,影响企业所得税金额321389.27元
纳税人名称 南通广济门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6027558770709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027558770709
法人证件号码 3****************X
法人姓名 李志高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321389.27元(占比31.61%部分)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160694.64元。
08
济南税稽二 罚 〔2024〕 47 号
石化销售公司通过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商户账号收取货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1******968L 纳税人名称 商河殷巷鲁清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志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南税稽二 罚 〔2024〕 47 号 案件名称 商河殷巷鲁清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通过“通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商户账号收取货款共16,050,854.43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共计84,335.21元,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共计1,764,353.53 元,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848,688.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规定,经计算,你单位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4,216.77 元,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44,108.83 元,共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48,325.60 元。你单位采取账外经营,未准确核算真实的收入、成本,账簿资料不全,也无法提供完整的收入、成本费用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济南市同类加油站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情况,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经计算,你单位应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048.73元,应补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8,487.05元,共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535.7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53,275.16元。
09
淮税二稽罚〔2024〕28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111份,价税合计18亿余元,虚开税款2.6亿余元!伪造资金流水以应付税务检查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税二稽罚〔2024〕28号
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03MA1PXW21XA)
经我局(所)于2024年03月07 日至2024年06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新材料产业园花香路2号 )2017年07月01 日至2019年12月31 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你单位目前处于非正常状态,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于2024年1月8日多次电话联系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顾海悦及财务负责人赵某某,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检查人员至淮安市淮安区新材料产业园花香路2号,未能找到你单位。经询问淮安市淮安区新材料产业园门卫并做现场笔录,根据该门卫描述:“在此地工作几年了,从未见到这附近有过纺织公司,也没听说过这家元鹏纺织公司。”根据金三系统对你单位的查询情况,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日被淮安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实际控制人王某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23年10月23日被逮捕,根据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苏0803刑初203号,王某在2013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淮安苏谊纺织品有限公司、淮安元鹏纺织有限公司等54家企业,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111份,价税合计18亿余元,虚开税款2.6亿余元,截止案发已抵扣10448份,抵扣税款1.7亿余元。王某非法获利约500万元,案发后已退赃150万元。王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认定你单位目前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2、你单位与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视晟服装有限公司等15家下游单位无真实业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8份。
根据淮安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淮检检建受〔2023〕32号)、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淮检刑不诉〔2023〕39号),淮安区检察院认定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向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视晟服装有限公司等15家下游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8份,价税合计2665万余元,虚开税款379万余元,已抵扣35份,抵扣税款58万余元,并伪造资金流水以应付税务检查。
根据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的第7、8、12、14次讯问笔录:王某承认他使用实际控制的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收取票面价格5%左右开票费用的方式向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视晟服装有限公司等15家下游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248份。
根据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某的第1次讯问笔录,杨某某承认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和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通过支付5.5%开票费用向王某购买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5 份341万余元,虚开税款58万余元。
根据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广州市视晟服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明某某的第1次讯问笔录,明某某承认广州市视晟服装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期间和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通过付给中间人7%开票费用向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虚开进项发票 50份475万余元,虚开税款80万余元。
以上情况表明王某使用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8份。
3、资金交易虚假,存在明显资金回流现象。
由于下游户数较多,检查人员抽取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的资金回流情况进行核实取证: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向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35份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64130,发票号码为11300495-11300499;发票代码为3200164130,发票号码为30329961-30329973;发票代码为3200173130,发票号码为21684819-21684830;发票代码为3200173130,发票号码为22002071-22002074;发票代码为3200164130,发票号码为30329974。金额合计3419363.31元,税额合计581291.69元,价税合计4000655.00元。根据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杨某某的第一次、第二次询问笔录,以及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王某的第8次询问笔录,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和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为虚假交易,检查人员根据王某及杨某某的询问笔录调取了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103)进行检查,发现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先将款项转至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103),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于当日将款项转至下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其他人员银行卡上,具体如下:
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建行账号********0026和农商行账号********0075)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合计转账3935000.00元给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上述资金呈即进即出状态,分别回款1556000.00元至杨某某银行卡(卡号:********7489)、回款500000元至其朋友张某某下银行卡(卡号:********7777)以及回款1880000元至与其有业务往来的郑某某名下银行卡(卡号:********2696)上。根据上述情况,检查人员认为2017年11月-12月期间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和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的交易为虚假行为,资金回流明显。
综上,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8份,虚开金额合计22852985.85元,税额合计3799916.1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电话记录用于证明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证据2:现场笔录用于证明你单位地址虚假,处于走逃(失联)状态;金三系统的非正常户查询情况用于证明你单位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证据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用于证明你单位存在为他人虚开2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证据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王某的第8次询问笔录中显示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视晟服装有限公司等15家下游单位虚开2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对杨某某的询问笔录中显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承认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的交易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证据5: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用于证明你单位存在为他人虚开2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证据6:杨某某的第一次、第二次询问笔录用于证明淮安市元鹏纺织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下游阜阳京伟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证据7:淮安市元鹏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0103的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虚开发票金额较大,情节较为严重,决定对你单位处以270000.00元罚款的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7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淮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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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因你单位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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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弘达瑞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0日17时02分 来源: 仓山税务
福州弘达瑞贸易有限公司(91350103MA329U0K90):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二税通〔2024〕670 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仓税二 税通 〔2024〕 670 号
福州弘达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29U0K90):
事由: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改为适用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通知内容:因你单位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你单位自2024-06-19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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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广州依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涉税未结事项,撤销《清税证明》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穗越税一所税通【2024】2405271801号
广州依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73490878XU):
事由:撤销《清税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 49 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通知内容:经核查,你(单位)涉嫌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涉税未结事项,不符合清税注销相关规定,本税务所决定撤销《清税证明》(穗越税一所税企清(2020)109477号)。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越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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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税务局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税收滞纳金844.70万元,社保滞纳金1,977.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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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问题6.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合计金额为-9,668.33万元,其中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为-4,730.88万元,营业外支出为-5,963.54万元。你公司报告期内财务费用为3,822.21万元,同比上升11.36%。
请你公司:
(2)说明营业外支出中罚款支出的构成,并结合贷款金额、到期及展期时间、费率等说明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罚息计提的具体计算过程
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社会保险的滞纳金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吗?[2022-04-21 15:35:44]
[黄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由于企业缴纳的社保费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社保费滞纳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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