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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 | 8起律师事务所涉税案例

税务稽查 | 8起律师事务所涉税案例 税律风云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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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鉴,以案释法;合规风控,诚信纳税。





01

京税稽罚[2024]**号

未扣专职律师个人所得税超100万被税务稽查

BRSINTC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税稽罚[2024]**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22

处罚内容:罚款518453.67元

罚款金额(万元):51.84536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2019-2020年度应扣未扣专职律师个人所得税1036907.33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02

哈税稽罚[2024]6号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被稽查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哈税稽罚(2024)6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2-07

处罚内容:对你单位处未代扣代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37,759.66元。43.775966

罚款金额(万元):43.77596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经查,2020年至2022年期间,你单位的主要业务是承接法律诉讼代理,业务流程是当事人向你单位进行咨询,待确定后与你单位签订代理合同,通过对公账户或现金等形式支付咨询费或代理费款项,你单位按照案件的办理进度与相应的律师进行结算,你单位的律师多没有底薪,只是靠承接咨询或诉讼代理取得收入。你单位为了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所内的业务,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有时会额外协助且配合主办律师工作,由此形成的支出部分,主办律师和你单位经过协商,均由你单位按照标准以现金的方式进行支付。你单位提供了上述业务的支付明细应据此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应追缴你单位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十四款第一项,“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协助税务机关全额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03

西税二稽 罚 〔2023〕 145 号

律师事务所无租使用房产、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BRSINTC

决定书文号 西税二稽 罚 〔2023〕 145 号

案件名称 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一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1.你单位2015年-2017年期间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2.你单位2015年-2016年期间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3.你单位2017年第二季度存在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2017年第二季度少缴增值税2,265.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8.58元。4.暂未发现你单位伪造租房合同的情况,但你单位无租使用的房产为贺宝虎个人房产,存在未缴纳房产税的违法行为。你单位2015年-2017年期间应缴纳房产税17,441.4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第二季度应补缴增值税2,265.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和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你单位2017年第二季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8.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以及《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五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之规定,你单位2015~2017年应补缴房产税17,441.40元(其中:2015年度应补缴房产税5,813.80元、2016年度应补缴房产税5,813.80元、2017年度应补缴房产税5,813.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2,265.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8.58元、房产税17,441.40元予以追缴,决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9,932.72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132.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9.29元、房产税罚款8,720.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代码 3161000071355170XN

法定代表人姓名 贺宝虎

处罚结果 1.193272万元




04

锡税一稽罚[2024]15号

律师事务所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68800元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4]15号

案件名称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少代扣代缴2017-2022年个人所得税7688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你单位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

纳税人名称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码 31320000696746563A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31320000696746563A

法人证件号码 3****************3

法人姓名 吴燕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768800元50%罚款计384400 元。




05

滁税稽罚〔2023〕6号

律师事务所取得虚开的发票虚列管理费用造成偷税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号:滁税稽罚〔2023〕6号

执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案件名称: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40000328074847G

处罚事由:对该单位取得虚开的发票虚列管理费用造成偷税的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个人所得税124221.91元的50%的罚款,计62110.96元。

处罚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结果:罚款计6.211096万元。




06

武税一稽 罚[2024]49 号

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武汉光谷优联海外教育专修学校、武汉市医速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等70家企业及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54份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一稽 罚[2024]49 号

案件名称 武汉谨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武汉谨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2020年12月-2021年4月共向武汉光谷优联海外教育专修学校、武汉市医速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等70家企业及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54份(发票代码:042001900204,发票号码:68520740-68520743,21294873-21294922;发票号码:63647126-63647175,55371399-55371448,开票合计金额7,383,380.74元,税额18,883.04元,价税合计7,402,263.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谨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4MA49M2NM4Q

组织机构代码 MA49M2NM4

工商登记注册号 4.20104E+14

税务登记号 91420104MA49M2NM4Q

居民身份证号 500242********1610

法定代表人姓名 文彬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处行为罚款50,000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07

沪宝税罚[2021]43号

律师事务所不接受税务检查

BRSINTC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10000561853003P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宝税罚(2021)43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1-09-13

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一般程序处罚

违法事实: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情形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100000024523693

数据来源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10000002427841H




08

武税一稽 罚[2024]53 号

向湖北大学、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市微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一稽 罚[2024]53 号

案件名称 武汉英望科技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武汉英望科技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2020年12月-2021年1月共向湖北大学、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市微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发票代码:042001900204,发票号码:63718216-63718216,63676353-63676402;发票代码:042001900104,发票号码:37733896-37733926,37733928-37733945,开票合计金额8,965,982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8,965,9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英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7MA49M5P805

组织机构代码 MA49M5P80

工商登记注册号 4.20117E+14

税务登记号 91420117MA49M5P805

居民身份证号 422801********3821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双平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处行为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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