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车之鉴,以案释法;合规风控,诚信纳税。
01
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某自然人被处以追缴税款940.61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94.06万元的行政处罚
BRSINTC
纳税人名称 黄世俊
所属地区 合肥市
纳税人识别号 L34012********2716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天鹅湖畔小区7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违法期间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实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
案件性质 逃避缴纳税款
主要违法事实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
处理处罚情况
经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01月至2021年0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940.6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940.61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94.06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甬税稽二 罚 〔2024〕 23 号
出售宝马匿报营业外收入
BRSINTC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二 罚 〔2024〕 23 号
案件名称 宁波长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1.2021年4月经营期间,你单位出售宝马汽车一辆,总金额100000.00元(含税)。你单位明知该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匿报营业外收入88495.58元(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证据一、五)。上述匿报营业外收入的行为,造成少计2021年度营业外收入88495.58元;匿报营业外收入所对应的成本34188.22元未入账,造成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4307.36元,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4307.36元(证据一、五、六)。
2.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经营期间,你单位销售货物给其他企业,总金额438823.16元(含税),所有产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取(证据二、五)。你单位明知该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匿报营业收入388339.08元(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双随机自查中已补缴)(证据七)。上述匿报营业收入的行为,造成少计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9044.25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637.58元后,查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48406.67元。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39294.83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4410.83元后,查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334884.00元(证据二、五、六)。
3.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经营期间,你单位出租宿舍、车间、办公室、空压机给慈溪市崇寿和洪五金配件厂和慈溪市新浦喜相逢汽车配件厂(二企业为你单位加工配件),你单位应收取的宿舍、车间、办公室、空压机租赁费及应收取的电费没有申报纳税(存在加工费与租金、电费抵充情况)。总金额430174.40元(含税),未开具发票(证据三、五)。你单位明知该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匿报营业收入386015.58元,导致少缴增值税44158.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95.54元(证据六)。上述匿报营业收入的行为,造成少计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5558.63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2156.72元后,查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93401.91元。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5865.82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2135.75元后,查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183730.07元。少计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591.13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24.90元后,查增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4566.23元。(证据三、五)。以上3项违法事实,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241808.58元,你单位当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057546.05元,检查调整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15737.4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0元;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72921.43元,你单位当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91465.39元,检查调整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64386.82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0元;调增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566.23元,你单位当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067356.92元,检查调整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62790.6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0元。4.你单位杨梅、中草药(礼品盒)、白参等作为礼品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合计金额34500.00元,其中2020年金额20000.00元,2021年4500.00元,2022年10000.00元(证据四、五)。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6900.00元。
处罚依据 上述违法行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17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实施期间已预缴税款,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长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3E+17
法定代表人姓名 徐长友
处罚结果 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1)对违法事实3,处以所偷增值税44158.82元的50%的罚款,计22079.45元。(2)对违法事实3,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2195.54元的50%的罚款,计1097.83元。(3)对违法事实1、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437598.03元,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对你单位第4项违法事实,依法处以应扣未扣'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6900.00元一倍的罚款,计6900.00元。合计罚款40077.28元。
03
宿税稽一罚[2024]14号
木业厂接受虚开发票,投资人补缴个人所得税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宿税稽一罚[2024]14号
案件名称 朱建军-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我局对沭阳县鑫科木业厂接受沭阳县创佳木制品厂2018年至2020年期间虚开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立案调查,发票金额合计2263846.11元,税额合计309849.89元,品名均为板材。受票方已将上述发票入账并抵扣进项税额。经检查,认定该厂与沭阳县创佳木制品厂之间并未存在真实交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沭阳县鑫科木业厂注册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朱建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五条规定,结合申报情况,朱建军应补缴2018年至2020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658679.0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名称 朱建军
统一社会信用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证件号码
法人姓名
处罚结果 对沭阳县鑫科木业厂的投资人朱建军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658679.02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29339.51元。
04
京税昌第六税通〔2024〕007号
关联方借款超10亿未申报增值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税昌第六税通〔2024〕007号
北京天下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05693201824D):
事由:经核实发现,你单位2019年—2022年期间将本企业资金借给其他关联企业使用,合计金额1,008,757,447.31元,未申报增值税金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及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你单位将资金借给其他关联企业使用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金及附加,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六税务所(昌平区南环东路16号)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如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办理,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05
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骗取的出口退税款35,702,543.85元,少缴的增值税款1,471,288.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02,168.29元,并处两倍的罚款共计79,552,001.66元
BRSINTC
厦门恒欣吉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203051158019J;法定代表人:林丽金;身份证号:350623********6026):
你公司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和《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第4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35,702,543.85元,少缴的增值税款1,471,288.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02,168.29元,并处两倍的罚款共计79,552,001.66元;拟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批准,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4〕179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06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深圳中置晶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509.29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743.09万元的行政处罚
BRSINTC
纳税人名称 深圳中置晶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30035943768XT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901单元(入驻深圳泛华基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 负责人:宋良;肖淑华 、男性(宋良);女性(肖淑华) 、 证件号码:340827********0031(宋良);430524********7428(肖淑华)
案件性质 逃避缴纳税款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5486.19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23.11万元。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509.29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2743.09万元的行政处罚。
07
温税二稽罚告〔2024〕49号
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中有部分收入应追缴增值税定偷税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二稽罚告〔2024〕49号
温州翼博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3MA2L6KLN9X):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会路9号二楼2F20A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6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你单位2021年9月至12月发生跨境电商出口外贸生意,取得跨境电商出口外贸收入1669891.9美元,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分别换算换成人民币后合计10710457.5元。根据龙湾区税务局提供的《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信息明细表》显示,你单位上述收入中部分出口业务属于出口不退(免)税商品应追缴增值税,该部分收入合计金额843892.09美元,分别换算成人民币后合计5414908.47元。经国家税务总局龙湾区税务局通知申报(《税务事项通知书》(温龙税状通〔2023〕2041号)),你单位未按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综上,上述涉税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构成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拟对上述事实造成的少缴税款(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80%罚款,合计129646.2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08
广市税稽 罚 〔2024〕 2 号
接受42户个体工商户委托开票,在不完全了解业务内容情况下,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4218份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岳池鑫贸智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夏燕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广市税稽 罚 〔2024〕 2 号 案件名称 岳池鑫贸智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经查,你公司接受岳池晨旭商务服务部等42户个体工商户委托,应当知道这些个体工商户并非自己为科伦集团旗下生产企业实施“商务辅助服务”而开具了品名为“*现代服务业*服务费”的发票,实质开具的上述发票系解决药品推销人员领取销售提成,你公司在不完全了解业务内容情况下,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4218份(其中:专票3056份、代开专票21份、电子发票1141份),金额353042170.00元(其中:专票249746500.00元、代开专票5691000.00元、电子发票97604670.00元)、税额3175555.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行为属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处50万元罚款。
09
德税稽 罚 〔2024〕 4 号
聘请财税机构成立个体户向公司虚开发票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广汉市鹏羽装卸搬运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姓名 林晓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德税稽 罚 〔2024〕 4 号
案件名称 广汉市鹏羽装卸搬运服务部-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事实。根据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广检意〔2024〕1号),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广检刑不诉〔2022〕170号)、(广检刑不诉〔2022〕171号)、(广检刑不诉〔2022〕172号),以及你单位实际控制人林某出具的《自述材料》,2020年8月,德阳德山建材有限公司、德阳市山立建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某与财务人员林某达经商议,安排林某红接洽、聘请了成都桔子云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财税服务,后林某等人先后借用刘某宇、王某、李某红的身份信息分别成立了你单位以及广汉市富盛装卸搬运服务部(经营者:刘某宇)、广汉市鹏羽装卸搬运服务部(经营者:林某红)等三户个体工商户,向德阳德山建材有限公司、德阳市山立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发票,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经核实,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林某、林某达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授意上述三户个体工商户向德阳德山建材有限公司、德阳市山立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128份,价税合计11,687,000.00元。其中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价税合计3,697,000.00元。经税务机关及公安机关侦办,德阳德山建材有限公司、德阳市山立建材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已补缴了接受虚开发票导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缴纳了相应罚款,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30日分别对林某、林某达、林某红做出不起诉决定。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事实。根据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广检意〔2024〕1号),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广检刑不诉〔2022〕170号)、(广检刑不诉〔2022〕171号)、(广检刑不诉〔2022〕172号),以及你单位实际控制人林某出具的《自述材料》,2020年8月,德阳德山建材有限公司、德阳市山立建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某与财务人员林某达经商议,安排林某红接洽、聘请了成都桔子云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财税服务,后林某等人先后借用刘某宇、王某、李某红的身份信息分别成立了你单位以及广汉市富盛装卸搬运服务部(经营者:刘某宇)、广汉市鹏羽装卸搬运服务部(经营者:林某红)等三户个体工商户,向德阳德山建材有限公司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处罚结果 处以75,000.00元的罚款。
10
惠税稽 罚 〔2024〕 65 号
自然代开发票给个体户被认定为虚开
BRSINTC
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金建达建材经营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1302MA7F11UC0E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7F11UC0
法定代表人: 李楚平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5381********406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4〕 6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经查,2022年,你单位实际控制人郑楚钦让你单位的代理记账公司税慧通财务代理服务(惠州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戴锦环通过为惠州市惠城区智创建筑经营部代理记账的便利,为你单位虚开品目为砂石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0份,后戴锦环对这10份发票进行红冲,暂未发现你单位对上述10份虚开发票进行入账及账务处理。 经查,证实你单位由郑楚钦运作,经营者李楚平不参与经营和管理。郑楚钦在询问中承认你单位的砂石、玻璃、铝材来源是河源市和博罗县,来自河源市的砂石是与欧志城进行交易,来自博罗县的砂石、玻璃、铝材是与郑乙烽进行交易。由于无法取得发票,通过郑楚钦和其亲戚郑俊钦、郑丹雲、郑少丽、郑少真的名义进行代开发票并入账处理,上述人员与你单位没有真实业务交易。(1)以郑楚钦名义于2021年12月24日为你单位虚开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2021年12月26日为你单位虚开1张增值税普通发票;2021年12月27日为你单位虚开4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已于2021年12月入账,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2)以郑丹雲名义于2021年12月24日为你单位虚开的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已于2021年12月入账,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3)以郑俊钦名义于2021年12月30日为你单位虚开的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已于2021年12月入账,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4)以郑少丽名义于2021年12月30日为你单位虚开的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已于2021年12月入账,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5)以郑少真名义于2022年4月14日为你单位虚开的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已于2022年4月入账,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上述入账处理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010,787元已结转成本并在税前列支。 经查,你单位尾号9109的银行对公账户在2022年8月13日收取广州市海珠区亚强五金建材经营部货款848,402.94元,在2022年9月1日收取广州市海珠区亚强五金建材经营部货款300,000.00元,收入合计1,148,402.94元未申报。 你单位2021年、2022年取得所有的原材料成本凭证皆为上述虚开发票,无法提供完整的真实交易的入账凭证和账册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无法准确核算真实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二条“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规定,对你单位经营者2021-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惠州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2号公告)“对我市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率明确如下:3,行业:批发零售和贸易业,所得率: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二条“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等规定,按照7%的所得率核定你单位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21年、2022年应税收入分别是444,396.05元、4,380,809.40元。2021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1,107.72元,应纳税额652.69元,经营者应补缴2021年个人所得税652.69元。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6,656.66元,应纳税额19,415.67元,经营者应补缴2022年个人所得税19,415.67元。你单位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取得上述虚开的发票,及取得上述货款收入未进行申报,系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取得虚开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违法程度一般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经营者2021年、2022年少缴个人所得税分别处以0.6倍的罚款391.61元、11649.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丢失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2,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4041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11
成税二稽 罚 〔2024〕 12 号
医院取得虚开发票列支少缴企业所得税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成都西南脑科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杜永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成税二稽 罚 〔2024〕 12 号 案件名称 成都西南脑科医院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公司2018年取得由天津晓晓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4份,价税合计4,873,142.00元,其中你公司在与天津晓晓商贸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的发票涉及金额3,475,914.00元,你公司多列支出3,475,914.00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21,387.1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对上述多列支出、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21,387.1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260,693.55元。
12
成税二稽 罚 〔2024〕 23 号
物业管理公司大额咨询费、广宣费等被税务稽查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成都市优管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景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成税二稽 罚 〔2024〕 23 号
案件名称 成都市优管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公司2022年列支咨询费850,000.00 元,广告费650,000.00 元,业务宣传费1,050,000.00元,物业费2,200,000.00元,并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查,上述业务未实际开展、未支付相关款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八)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述未实际开展的业务涉及金额4,750,000.00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应予调增。综合2019年至2022年调增调减项目和亏损弥补情况后,你公司少缴纳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13,675.35元。你公司2019年至2022年列支餐饮费、交通费及购买商品费用,其中2019年170,127.01元,2020年220,118.36元,2021年170,483.00元,2022年759,655.00元。经查,以上支出项目是以企业资金为法人代表、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之规定,上述费用支出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64,076.67元(其中2019年34,025.40元,2020年44,023.67元,2021年34,096.60元,2022年151,931.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多列支出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3,675.3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6,837.68元;对你公司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64,076.67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32,038.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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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税一稽 罚 〔2024〕 13 号
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少缴房产税和印花税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永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成税一稽 罚 〔2024〕 13 号 案件名称 成都富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房产税经查,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出租房产,未在帐簿上确认收入,造成2020年少缴房产税22,469.81元、2021年少缴房产税29,959.74元。(二)印花税经查,你公司2021年、2022年书立的房产租赁合同均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经计算,你公司2021年少缴印花税3,470.20元、2022年少缴印花税7.80元。同时,你公司五年首次发生偷税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0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在帐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55,907.55元(房产税52,429.55元、印花税3,478元),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4日预缴全部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代码“501”之规定,纳税人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适用于从轻行政处罚,因你公司已全额预缴税款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合计55,907.5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7,953.78元。
BRSIN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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