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车之鉴,以案释法;合规风控,诚信纳税。
01
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
通过采购员王某于2022年1月取得异常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158份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拉税稽罚202417
行政相对人名称:西藏常乐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13
处罚内容: 处你公司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即对你公司增值税处以392,705.98元罚款、城建税处以27,489.42元、企业所得税处以413,306.15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83.35015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由于缺少进项发票,通过采购员王某于2022年1月取得异常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158份(其中4份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你公司做了进项抵扣(税款所属期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31日)和列支成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51份,涉及金额5,034,690.04元、税额654,509.96元、价税合计5,689,200.00元。实际你公司与上述开具异常凭证的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也未支付货款。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续费计划在2月底支付,由于在2022年2月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通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8份(其中4份为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异常凭证后,没有支付手续费。(二)你公司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西城税务分局通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8份为异常凭证后,将上述抵扣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22年2月25日和2022年3月10日对税款所属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的增值税申报表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增值税:654,509.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5,815.7元、教育费附加:19.506.22元、地方教育附加:13,219.27元,滞纳金827.03元。(三)你公司将上述取得的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34,690.04)在你公司202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检查人员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公司下发了在时限内补开符合规定发票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交了无法补开符合规定发票的情况说明。你公司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适用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故你公司需要对上述成本5,034,690.04元做调增处理,应补交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688,843.5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进项税额转出是在管局通知之后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情形,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02
宜税三稽罚﹝2023﹞4号
检查人员检查你单位生产经营地点时,并未发现新购置家具,通过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确定这三笔支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住宅相关消费检查人员检查你单位生产经营地点时,并未发现新购置家具,通过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确定这三笔支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住宅相关消费
BRSINTC
宜都市源美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90FLA9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税三稽罚﹝2023﹞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13
处罚内容
1.你单位虚开定额发票税前列支成本220000.00元(2020年120000.00元,2021年100000.00元),导致2020年少缴企业所税款16908.58元,2021年少缴企业所得税782.93【(-308726.69-646.30+29520+61170+150000+100000)*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虚假申报导致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该企业偷税行为予以处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8845.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该虚开行为处50000.00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该行为处50000.00元罚款。
2.你单位2021年列支股东个人消费61170.00元,2021年未实际发生采购业务以银行转账凭证列支材料费150000.00元,未取得合法扣除凭证列支的材料费29520.00元。导致2021年少缴企业所得税782.93【(-308726.69-646.30+100000+29520+61170+150000)*12.5%*20%】元;你单位2020年-2022年少申报缴纳印花税2092.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行为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虚假申报导致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考虑到你单位已于2023年9月15日到国家税务总局宜都市税务局主动补缴入库了税款20688.21元,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单位偷税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437.62【(782.93+2092.30)*5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6117.00元。以上罚款金额合计57554.6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
罚款金额(万元) 6.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主要业务为采购布料、配件等原材料,并外包部分加工劳务,后将生产的携行包出售。采购原料通过采购单、发票金额结算,外包加工劳务通过加工合同、发票金额结算,产品出售签订了购销合同。
经查,你单位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未缴具体项目及计税依据如下表:年度2020年2021年2022年合计购销合同(销售)应申报7051187.591338491.121784184.6710173863.38已申报7051187.5901784184.678835372.26未申报01338491.1201338491.12购销合同(购原材料)应申报6318500370168.231002018.23已申报0000未申报6318500370168.231002018.23加工承揽合同应申报2179160489600445114.783113874.78已申报0000未申报2179160489600445114.783113874.78
(二)用于股东个人消费的支出在单位列支,且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2021年9月30日记19号会计凭证反映,列支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共计104671.63元。
其后附凭证包括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一张为车位物业服务费300.00元,一张为车位租赁费1200.00元,购买方名称均为苟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玉蓉配偶),陈玉蓉;宜昌高新区添利家具经营部开具的普通发票6张(发票代码:042001900104,发票号码98729539-98729544),品名家具,合计金额59670.00元,购买方名称为宜都市源美服饰有限公司。
检查人员检查你单位生产经营地点时,并未发现新购置家具,通过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确定这三笔支出合计61170.00元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位于宜昌保利时代的个人住宅相关消费,属于与你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以上三笔款项实际应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支付,以上支出就视为你单位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而税前列支成本你单位2021年6月6号凭证记载,购买背包原料共431659.84元,其中向北京邦维高科特种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共支付189543.00元,开具发票价税合计160023.00元,支付金额与发票金额不符,剩余29520.00元未见发票。根据该凭证记录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剩余29520.00元未能取得发票,但已计入原材料并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03
玉税二稽罚﹝2023﹞14号
矿业公司利用股东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项,隐匿应税收入
BRSINTC
元江县山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KTHYJ2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税二稽罚﹝2023﹞1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2-01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利用股东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项,隐匿应税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因偷税造成的少缴税款2,294,827.28元(增值税167,130.8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56.57元+印花税14,209.86元+资源税2,105,129.96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47,413.76元(增值税罚款83,565.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4,178.33元+印花税罚款7,104.93元+资源税罚款1,052,565.03元)。
罚款金额(万元) 114.74137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2021年-2022年间,你公司在载金炭购销业务往来中,通过公司股东个人账户收取款项,货款结算金额合计47,533,469.48元(金结算金额46,080,716.36元,银结算金额1,452,753.12元),该部分收入未入账,未反映销售收入,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以上违法事实的政策依据及税款计算如下: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之规定,对你公司销售的载金炭产品中含金部分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免税销售额46,080,716.36元,载金炭产品中含银部分的销售额1,452,753.12元按适用税率13%计算不含税收入1,285,622.24元,应补缴2021年-2022年增值税合计167,130.89元,其中:2021年销售载金炭,取得账外含税销售收入29,564,646.37元,金销售含税收入28,728,912.74元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银销售含税收入835,733.63元,不含税收入739,587.29元[835,733.63÷(1+13%)],应补缴增值税96,146.35元(739,587.29×13%);2022年销售载金炭,取得账外含税销售收入17,968,823.11元,金销售含税收入17,351,803.62元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银销售含税收入617,019.49元,不含税收入546,034.95元[617,019.49÷(1+13%)],应补缴增值税70,984.54元(546,034.95×13%)。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于上述问题应补缴的增值税为167,130.89元,因此,你公司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具体如下:(1)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8,356.57元,其中:2021年应补缴4,807.33元;2022年应补缴3,549.24元。(2)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合计5,013.94元,其中:2021年应补缴2,884.40元;2022年应补缴2,129.54元。(3)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合计3,34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04
甬税稽三 罚 〔2024〕 156 号
通过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薪金、非研发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年度研发费用,将普通项目作为研发项目申报,虚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BRSINTC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三 罚 〔2024〕 156 号
案件名称 宁波圣元汽车模具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1.虚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0至2022年经营期间,你单位通过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薪金、非研发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年度研发费用,将普通项目作为研发项目申报,虚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检查,你单位2020年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51460.42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51460.42元;2021年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121919.15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21919.15元;2022年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576538.12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576538.12元。(证据一、二、五)2.匿报销售收入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经营期间,你单位销售模具在已发送给客户的情况下,相应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相应的模具成本已在当年度结转。其中2021年匿报销售收入28318.58元(不含税),2022年匿报销售收入641371.67元(不含税),2023年匿报销售收入1930141.6元(不含税),导致少缴增值税337978.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814.44元、教育费附加8888.6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925.77元。(证据一、三、五)上述匿报销售收入的行为,导致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318.58元,少计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41371.67元,少计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30141.6元。(证据五)3.固定资产未缴纳房产税2019年4月至2023年12月经营期间,你单位新建固定资产价值2545290.38元,相关房产税未缴纳,导致少缴2019年房产税14253.63元,少缴2021年房产税13362.77元,少缴2022年房产税10690.22元,少缴2023年房产税16035.33元(该单位已自行补缴2023年度房产税16035.33元,滞纳金240.53元)。(证据一、四、六)2024年4月30日,你单位预缴增值税税款330000元。(证据六)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圣元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26MA281PD39Y
法定代表人姓名 唐燕
处罚结果 1.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337978.15元的50%的罚款,计168989.08元。2.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14814.44元的50%的罚款,计7407.22元。3.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房产税54341.95元的50%的罚款,计27170.98元。合计罚款203567.28元。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三 罚 〔2024〕 156 号
案件名称 宁波圣元汽车模具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1.虚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0至2022年经营期间,你单位通过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薪金、非研发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年度研发费用,将普通项目作为研发项目申报,虚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检查,你单位2020年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51460.42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51460.42元;2021年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121919.15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21919.15元;2022年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576538.12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576538.12元。(证据一、二、五)2.匿报销售收入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经营期间,你单位销售模具在已发送给客户的情况下,相应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相应的模具成本已在当年度结转。其中2021年匿报销售收入28318.58元(不含税),2022年匿报销售收入641371.67元(不含税),2023年匿报销售收入1930141.6元(不含税),导致少缴增值税337978.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814.44元、教育费附加8888.6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925.77元。(证据一、三、五)上述匿报销售收入的行为,导致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318.58元,少计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41371.67元,少计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30141.6元。(证据五)3.固定资产未缴纳房产税2019年4月至2023年12月经营期间,你单位新建固定资产价值2545290.38元,相关房产税未缴纳,导致少缴2019年房产税14253.63元,少缴2021年房产税13362.77元,少缴2022年房产税10690.22元,少缴2023年房产税16035.33元(该单位已自行补缴2023年度房产税16035.33元,滞纳金240.53元)。(证据一、四、六)2024年4月30日,你单位预缴增值税税款330000元。(证据六)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圣元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26MA281PD39Y
法定代表人姓名 唐燕
处罚结果 1.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337978.15元的50%的罚款,计168989.08元。2.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14814.44元的50%的罚款,计7407.22元。3.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房产税54341.95元的50%的罚款,计27170.98元。合计罚款203567.28元。
05
甬税稽二 罚 〔2024〕 73 号
取得虚开发票抵扣后自行转出未缴滞纳金
BRSINTC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二 罚 〔2024〕 73 号
案件名称 慈溪市诚宇制刷厂-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2023年12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实施检查。依法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检查告知书》,告知了纳税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在检查中采取了询问约谈、检查存款账户、证据复制等方式。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1月-2023年8月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因生产需要向个人采购白鬃原料时未取得发票,在与开票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5%左右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由兴化市宁思制刷有限公司开具的虚开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8份,发票号码分别为14822045、54993689、19724396、56013815、56013816、00366245、00731239、00731240、40906666、40906667、41168152、41168153、74241534、74241535、56633076、56716228、56716262、57080533、31910700、31910701、31910732、03075090、03233041、03233072、03233099、03233100、03100808、03206031,共计金额1940867.26元,税额252312.74元,价税合计2193180.00元(证据一、二、三)。上述28份发票进项税额252312.74元,已在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252312.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615.64元(证据四)。2024年1月15日,你单位已自行转出2023年进项税额76144.90元,并于同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807.25元(证据五)。但未加收2023年税款对应所属期至2024年1月15日的增值税滞纳金8545.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427.2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一)项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在税务检查实施期间已预缴税款184976.23元,并已进项转出76144.90元,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
行政相对人名称 慈溪市诚宇制刷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82764546062F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黄立峰
处罚结果 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1.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252312.74元的80%的罚款,计201850.20元。2.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12615.64元的80%的罚款,计10092.52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06
周税稽三局 罚[2021] 14
未发现列支成本发票,难以查账征收,根据以下文件规定对你单位所得税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征收
BRSINTC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周税稽三局 罚[2021] 14
被处罚对象
河南木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27MA462F8G3G
法定代表人 张玉芳
处罚事由
你公司所得税申报明细显示2018年营业收入702567.98元,营业成本665845.42元;2019年营业收入1814117.47元,营业成本1105973.00元,2020年营业收入1026974.91元,营业成本905994.23。三年营业收入共3543660.36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13265.58元。经现场查询你公司账簿资料,账簿资料残缺不全,未发现列支成本发票,难以查账征收,根据以下文件规定对你单位所得税征收方式采取核定征收。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 业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3-10 制造业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 交通运输业7-15 建筑业8-20 饮食业8-25 娱乐业15-30 其他行业10-30 以及《周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周地税[2011]第3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经过广泛调研,结合全市实际,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现将“周口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周口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批发和零售业4% 生产及制造业5% 农、林、牧、渔业3%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 建筑业8% 房地产业1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5% 住宿和餐饮业8% 其他行业12% 按照建筑业应税所得率为8%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018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702567.98*8%=56205.44元,2019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1814117.4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采取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719.29元,定性为偷税行为,对所偷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入库,并处所偷税款0.5倍罚款,即1859.65元。
07
盐税稽罚﹝2022﹞15号
置业公司将部分房款汇到其关联企业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BRSINTC
盐城市志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91137075U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2﹞1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3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2019年要求购房户通过银联卡、公共支付手机直接将部分房款汇到其关联企业江苏东方诚信建筑公司、江苏兴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少计收入4327974.40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所查补的增值税216398.72元、城建税10819.94元及所得税140768.20元,处以0.5倍罚款,罚款额为183993.43元。
罚款金额(万元) 18.39934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盐城市志诚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1.2017年一月份你单位将20间门市(含夹层)销售给关联企业江苏东方诚信建筑公司,销售面积1181.55㎡,销售单价1000元/㎡,取得销售收入11815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价格明显偏低的20间门市,由评估公司按同期同类产品评估出价格为2540332.50元,核增不含税销售收入1294078.57元。2.2019年你单位要求购房户通过银联卡、公共支付手机直接将部分房款汇到其关联企业江苏东方诚信建筑公司、江苏兴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少计不含税收入4327974.40元(含税4544373.12元)。(你单位提供的银联公司的资金流水,江苏东方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为2163958元,江苏兴润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为5070929元,其中有2690935.83元为你单位的往来款,421.95元为手续费。) 3.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幸福华庭小区销售台账汇总表统计与申报数比对:2017年一季度少计收入371428.59元,二季度少计收入413832.39元;2018年3月份少计收入133333.33元,10月份少计收入91381.33元,累计少计收入224714.66元;2019年多计收入85299.77元。经逐份核对发票,多计收入部分是因为收的购房户首付款,会计销售台账暂作收入记账了,实际因各种原因,还没有开具正式发票,导致多计收入。少计收入,是因为购房户贷款批下来了,未及时将预收发票换正式发票导致。4.2019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报表累计已申报收入9788624.34元,增值税累计申报收入为9492985.77元,增值税少申报收入295638.57元,应申报增值税489431.22元,已缴纳增值税474649.26元,应补增值税14781.96元。(1)2017年1季度1665507.16×5%=83275.36元;(2)2017年2季度413832.39×5%=20691.62元;2017年累计查补增值税103966.98元。(1)2018年1季度133333.33×5%=6666.66元;(2)2018年4季度91381.33×5%=4569.07元;2018年累计查补增值税11235.73元;(1)2019年4季度(4327974.40-85299.77+295638.57)×5%=226915.66元;2019年累计查补增值税226915.66元。合计查补增值税342118.37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8年4季度应申报城建税1213.20元,已申报缴纳1010.72元,少申报202.48元。根据《财政税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1.2017年1季度83275.36×5%=4163.77元;2.2017年2季度20691.62×5%=1034.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
08
榆税二稽罚﹝2022﹞7号
自行申报税负与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明显偏低
BRSINTC
榆林市航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58LR3R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榆税二稽罚﹝2022﹞7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8
处罚内容 决定处以行为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52203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印花税(1385.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之规定,你单位2019年-2021年签订各类合同合计少缴印花税1385.50元,具体如下:1.2019年度252.70元 (1)2019年7月7日你单位与个人朱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019年10月2日-2024年10月1日5年,年租金50000.00元,合计租金250000.00元,未缴印花税,少缴125.00元。(2)2019年企业签订承揽合同取得收入3031301.43元,应缴纳印花税757.82元,已缴纳630.10元,少缴印花税127.70元。2.2020年度711.00元 (1)2020年企业签订承揽合同取得收入4134518.90元,应缴印花税1033.60元,已缴406.60元,少缴627.00元。(2)2020年企业签订租赁广告业务取得收入168146.53元,应缴印花税84.00元,少缴印花税84.00元。3.2021年度421.80元 (1)2021年企业签订承揽合同取得收入4395528.92元,应缴印花税1098.88元,已缴678.50元,少缴印花税420.30元。(2)2021年企业签订租赁广告业务取得收入3069.31元,应缴印花税1.50元,少缴印花税1.50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开具发票等复印件 (二)企业所得税(45055.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立账簿但未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之规定及《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查账征收企业,经实地检查、法定代表人供述未保存原始凭证,更没有建立账簿,只保存与客户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存根联。你单位应当设立账簿但未设置,故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你单位税负率,你单位税负率明显偏低。经核实,2019年度-2021年度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45055.14元,具体如下: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3031301.43元,应税所得率为2.15%,参照同期同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平均所得率10.01%,你单位税负水平明显低于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税负率,经计算得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303433.27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计算企业所得税15171.66元,已缴3259.05元,少缴11912.61元。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4302665.43元,应税所得率2.05%,参照同期同行业应税所得率的平均所得率8.70%,你单位税负水平明显低于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税负率,经计算得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374331.89元,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计算企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该案件为市级双随机案件,你单位检查前已收到自查提纲进行自查,但未严格按照自查要求进行,尤其是自查提纲明确列示内容仍未自查到位;你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缴纳印花税、承揽合同按照销售合同、技术合同税率导致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查账征收企业,但2019年-2021年未按规定建立账簿、保管原始凭证,导致检查无法按照查账进行,且其自行申报税负与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明显偏低,检查期间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你单位仍未主动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上述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性,为虚假申报,构成偷税。结合本次稽查实施过程中,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无拒绝、阻扰检查情况,决定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23220.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属于查账征收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和保管帐簿。
09
滇中税稽罚告[2024]20号
安宁市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超7.7亿元
BRSINTC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滇中新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滇中税稽罚告[2024]20号
安宁市众禾达能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30181MA6KB2E51M):
对你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恒安路附1号永昌办公楼5楼501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8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664,942,151.65元,税额111,838,137.40元,价税合计776,780,289.05元。详细情况如下:
1.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核查情况
你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登记成立,2021年9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截止目前已实际脱离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并失联。你公司注册地址在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恒安路附1号永昌办公楼5楼501室,生产经营现场查无此公司。你公司2018年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36份,金额664,942,151.65元,税额111,838,137.4 元,价税合计776,780,289.05元。经对你公司购进和销售的发票货物清单进行分析发现,你公司主要购进“*黑色金属矿石*铁精粉”“*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硅锰合金”*“非金属矿石*生石灰粉非金属矿石*石灰块、*黑色金属矿石*原矿、*非金属矿石*白云石粉、*非金属矿石*轻烧白云石”“*煤炭*焦炭”等原材料,用于生产“*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坯、*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热轧光圆钢筋、*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热轧带肋钢筋”、*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坯等钢材制品。经查,其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方面存在以下异常:(1)经对其生产经营注册地进行实地核查未发现该公司相关的场地、人员、生产设备、设施及存在委托加工的情况。(2)对其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发票取得货物明细进行分析,未发现其购买或者租赁相关大型生产设备及生产场地的相关记录,也未见水电费的购进记录,仅有零星办公设备的购买记录,生产需要的设备、能耗与发票取得和开具情况严重不符。(3)对其2018年资产负债表检查发现,你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仅为1,014,943.80元,营业收入却高达643,618,814.77元,其固定资产规模与经营收入规模明显不符,
2.资金流核查情况
经对你公司对公账户及与案件相关联人员杨永赵、法定代表人粟栗、财务负责人李廷强个人银行账户及流水进行检查发现以下异常:(1)对公账户资金收付的金额、对方名称明显与发票金额、名称不符,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2)你公司与杨永赵等个人资金往来密切,交易金额多为5万等整数,资金从对公账户流向杨永赵账户后,杨永赵通过柜台进行取现。(3)几乎所有资金交易均集中发生在2018年1月。
3.货物流核查情况
经查,你公司货物运输存在以下异常:(1)经对你公司发票取得及货物明细进行分析发现,你公司主要从四川、宁夏等地购进原材料,运输发票主要由安宁得金物流有限公司开具,部分发票未注明起止地、车辆信息、货物信息。(2)安宁得金物流有限公司目前企业状态为非正常,且财务负责人和你公司财务负责人均为李廷强。(3)查询你公司对公账户流水中也未见其相关运费的支付记录。
4.上下游企业状态或申报异常
经对你公司发票上下游企业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你公司上游我局辖区共涉及13家企业,其中安宁得金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安宁和鑫经贸有限公司企业状态异常,状态为非正常或注销。安宁铁阳经贸有限公司安宁松飞物流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长期零申报。经电话联系上述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电话均无人接听或称已离职。下游企业我局辖区共涉及2家企业,分别为安宁得金物流有限公司、安宁众禾贸易有限公司,其中安宁得金物流有限公司状态为非正常,安宁众禾贸易有限公司长期零申报。
综合上述情况,基于你公司以上异常情况,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2018年为他人开具的736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生产能力不相匹配,对你公司开具与生产经营业务不符的7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664,942,151.65元,税额111,838,137.4元,价税合计 776,780,289.05 元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据一: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清册、存款账号信息查询、发票领购记录、净入库查询、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征管的基本情况及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的事实。
(2)证据二: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社区出具的证明、邮寄送达回执及改退批条,安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用于证明你公司状态为非正常且已走逃失联。
(3)证据三:你公司取得和开具的发票货物明细、登记信息确认表、非正常户截图、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对公账户银行流水,相关联人员杨永赵银行流水、安宁得金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宁盛诚经贸有限公司、安宁和鑫经贸有限公司、安宁铁阳经贸有限公司、安宁松飞物流有限公司,用于证明你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之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4号)违法行为种类第四类“发票及票证管理类”,序号“27”,违法行为代码“412”,违法行为名称“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4档裁量标准“虚开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具体标准为30万元-50万元”以及“基准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之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36份,发票金额664,942,151.65元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0.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500,000.00元。上述税收违法行为,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制定有效可行性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行为。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拟对你公司罚款500,00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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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税稽二 罚 〔2024〕 11 号
购买和销售工商银行超短期理财产品,销售二手汽车,借款未确认利息收入,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
BRSINTC
纳税人识别号 913713******627T 纳税人名称 临沂瑞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梅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临沂税稽二 罚 〔2024〕 11 号 案件名称 临沂瑞源工贸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1.根据你单位其他应收款明细账统计,你单位2021年7-12月购买和销售工商银行超短期理财产品,期间共计购买理财产品93,650,000.00元,销售理财产品93,711,846.98元,增值税含税收入61,846.98元,未进行纳税申报,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规定,合计少缴增值税3,500.78元,其中2021年11月少缴3,396.23元,2021年12月少缴104.55元。
2.你单位2023年10月25日销售给个人理想牌汽车一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显示销售价格300.00元,该车2022年7月25日购入,购进时不含税价309,557.52元,销售时账面价值为225,718.96元,该项销售业务未入账,未进行纳税申报,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少缴增值税29,343.46元。
3.你单位2022年1月10日借款200,000.00元给杨德森;2022年9月27日借给临沂福来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000,000.00元,2023年11月2日收到临沂福来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还款5,000,000.00元;2023年1月31日借给临沂安康中药生态农业有
处罚依据 你单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定性为偷税,追缴少缴增值税453,507.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745.46元、房产税45,147.36元、印花税7,900.00元、企业所得税105,880.97元。
处罚结果 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增值税罚款226,753.6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15,872.80元、房产税罚款22,573.68元、印花税罚款3,950.0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52,940.49元,罚款合计金额为罚款金额为322,09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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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税稽罚﹝2024﹞2号
企业负责人将现金收到的售油款未全额存入企业账户,未如实提供资料给代理记账公司,属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拟定性为偷税企业负责人将现金收到的售油款未全额存入企业账户,未如实提供资料给代理记账公司,属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拟定性为偷税
BRSINTC
德钦县勇祥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2MA6Q59H79Q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迪税稽罚﹝2024﹞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29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检查组认为企业负责人将现金收到的售油款未全额存入企业账户,未如实提供资料给代理记账公司,属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故对德钦县勇祥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少缴税款的行为,拟定性为偷税。根据《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种类五、税款征收类,代码:501,适用条件: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具体标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处0.6倍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9.3599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种类五、税款征收类,代码:501,适用条件: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具体标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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