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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上一篇的公众号文章《跨境并购重点阶段的涉税注意事项》中“阶段二搭建投资架构”和“阶段五利润的留存问题以及再投资”时,均提到了“受控外国企业”的影响。那什么是受控外国企业?
今天小必就和大家一起走进“受控外国企业”。
👉 点击此处回顾往期:《跨境并购重点阶段的涉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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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受控外国企业
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在判定控制时,股权方面: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另一方面:若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但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在判定低税率地区时: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即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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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企业的管理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
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税务机关应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向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送达《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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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
符合受控外国企业定义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其中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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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企业的豁免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即: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等12国);
(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即正常生产经营所得);
(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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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总结
在企业“走出去”搭建投资架构的过程中,中间层公司的架设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这一步骤不仅要求企业从商务角度出发,全面考虑销售市场的潜力、融资渠道的多样性、外汇管制的灵活性以及管理维护成本的合理性,更需从税务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规划。在税务方面,企业需特别关注税收协定、受控外国企业和转让定价等因素。其中,受控外国企业的设立需严格遵守相关税法规定,以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企业在搭建投资架构时,要综合考虑商务和税务两方面的因素,以制定最优的中间层公司架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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