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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税眼 | 灿芯股份:监管关注可抵扣亏损对应主体、产生原因、确认为递延所得税的依据是否充分

IPO税眼 | 灿芯股份:监管关注可抵扣亏损对应主体、产生原因、确认为递延所得税的依据是否充分 税律风云
202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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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灿芯股份,代码:688691.SH)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中披露:

总     括


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灿芯股份,代码:688691.SH)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专项说明》中披露:



(1)公司可抵扣亏损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对应主体主要是灿芯股份,主要原因为:

2020 年之前公司投入较大,早期回报不足以覆盖同期支出因此形成了较大亏损。同时依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 76 号)的规定,灿芯股份可以对过去 10 年形成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综上,灿芯股份在 2020 年以前因营收规模较小,经纳税调整后累计产生较多可抵扣亏损。

(2)灿芯股份子公司灿芯香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产生原因为:

根据中国香港税例,中国香港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均非在中国香港境内进行,公司可以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离岸所得税。经批准后,所有离岸收入均不需支付中国香港的利得税。灿芯股份子公司灿芯香港按照中国香港税例规定享受离岸收入利得税豁免。故灿芯香港在扣除离岸利得以及纳税调整后存在可抵扣亏损

此外,根据中国香港税例规定,可抵扣亏损无到期年限,灿芯香港可抵扣亏损未来抵扣期限没有限制,且预计未来可抵扣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可抵扣亏损



问询


17.3 关于申报报表调整

根据申报材料:

(1) 2019 年、 2020 年公司申报报表分别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028.88 万元、 2,133.40 万元,调减所得税费用 617.14 万元、 22.01 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主要产生于可抵扣亏损,各期末分别为 1,887.07 万元、 1,959.84 万元、 1,897.09 万元和 1,678.83 万元;

(2)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外, 2019 年、2020 年申报报表还进行了其他调整,主要包括收入成本跨期调整、调整费用分类口径、股份支付费用、提前确认 IP 采购成本,金额较小但涉及科目较多, 2019 年净利润由-482.30 万元调整为 447.92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可抵扣亏损对应主体、产生原因、确认为递延所得税的依据是否充分;




回复


(一)可抵扣亏损对应主体、产生原因、确认为递延所得税的依据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对应主体及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2、报告期内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可抵扣亏损的原因如下:

可抵扣亏损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对应主体主要是灿芯股份,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提供一站式芯片定制服务的集成电路设计服务企业, 2020 年之前由于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公司早期的回报不足以覆盖同期支出因此形成了较大亏损。随着公司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研发成果相继显现,公司的经营情况也在逐渐好转;此外,因灿芯股份系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 76 号)的规定,灿芯股份可以对过去 10 年形成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综上,灿芯股份在 2020 年以前因营收规模较小,经纳税调整后累计产生较多可抵扣亏损,截止 2023 年 6 月末,灿芯股份累计未弥补亏损 6,582.00 万元。

灿芯股份子公司灿芯香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产生原因为:根据中国香港税例,中国香港有限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均非在中国香港境内进行,公司可以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离岸所得税。经批准后,所有离岸收入均不需支付中国香港的利得税。灿芯股份子公司灿芯香港按照中国香港税例规定享受离岸收入利得税豁免。故灿芯香港在扣除离岸利得以及纳税调整后存在可抵扣亏损。此外,根据中国香港税例规定,可抵扣亏损无到期年限,灿芯香港可抵扣亏损未来抵扣期限没有限制,且预计未来可抵扣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可抵扣亏损。


3、确认为递延所得税的依据是否充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灿芯股份 2023 年 6 月末未弥补亏损为 6,582.00 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987.30 万元。根据其经营情况,结合市场因素对未来期间盈利情况进行判断,灿芯股份盈利能力持续增强,并且预测未来期间能够实现持续盈利,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亏损。此外,因灿芯股份系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 76 号)的规定,灿芯股份可以对过去 10 年形成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适用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发行人子公司灿芯香港,根据其生产情况,结合市场因素对未来期间盈利情况进行判断,预测未来能够实现盈利,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亏损,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适用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核查程序与意见


(一)核查程序

1、申报会计师就发行人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相关事项,开展了如下核查工作: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对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所做的估计是否恰当;对各个报告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变动,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的计提金额进行比较分析;了解发行人未来的发展规划以及盈利预测情况,获取发行人未来 5 年内盈利预测报告,并且复核相关数据的合理性;

(2)取得并复核发行人 2019 至 2023 年 1-6 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以及应纳税所得税计算表;

(3)核查发行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明细,复核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过程及结果;并检查与相应会计科目的金额勾稽关系是否合理。


(二)核查意见

经过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的确认依据充分、合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所得税费用中递延所得税费用计算过程正确,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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