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税收政策
对于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 出口的货物 ,采用“离境 即退税”政策。货物报关离境后,纳税人在实现销售或未销售的情况下均可办理出口退 (免)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第 3 号公告)
02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税收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 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 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 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 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来源:财税〔 2013〕96号)
03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税收政策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 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来源:财税〔 2018〕103号)
04
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自 2020 年起,综试区内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试 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应税所得率统一按 4%确定 ,且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相关免税政策。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 ,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第 36号公告)
05
跨境电商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 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来源:财税〔 2016〕36号)
06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运免税政策
对 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 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 ,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 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来源: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2023年
第 34 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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