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何成锷
黄埔海关缉私局
纪检监察处
二〇〇一年
记得那是2001年办过的一宗行政处罚复议案。
案情很简单,湖北某国营进出口公司在黄埔关区某隶属关申报出口一批“桅灯”,经查验,海关认为实际到货为“防风煤油灯”,商品编码也不同,构成违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并责令重新办理海关手续。
当时,我刚从基层海关的通关现场交流到黄埔海关法规处法律事务科不久。说实话,对于如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海关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程序是相当陌生的。
为了办好案件,我花了不少功夫,也没有拘泥于书面审查,而是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比较细致全面的复议调查,最后发现,被申请人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存在多处问题:
未履行处罚告知程序
处罚决定做出后未依法送达
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名称笔误
......
最终,我对案件提出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获得关领导同意,据此做出了复议决定。
这宗案件是当年黄埔海关900宗复议案件中的一宗,案情简单、案值不大,起初,我也没有特别在意。但不久之后,我们科收到了一封信,信是申请人——湖北某国营进出口公司的一位业务员写来的。
因为本次约稿,我曾经翻查过多处旧档试图找回这封信,但遗憾的是它已经无影无踪了。尽管原件难觅,但18年过去,信的大致内容还始终清晰地铭刻在我的心里。
该业务员在信中主要是向我们表示感谢。
他写到,因为之前海关的处罚,让他们公司这批出口到以色列的货物耽误了船期,造成客户取消了订单,即便是我们的复议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处罚,也无法挽回损失。当时,正值国企经营状况举步维艰,他因此被公司追究责任,下岗了!
但是,他写信来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陈述冤情、发泄怨气,而是要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感谢,感谢我们秉公执法,认真地听取了他的陈述意见,调查了案件的实际情况,给了公司和他本人一个公正的结果。在信的最后,他表示,通过这件事的处理,他看到了政府机关还是讲法律的、讲道理的,他相信,有这样的政府、有这样的环境,即便是现在下岗了,他还是看到了明天、看到了希望,他将继续发扬国企职工的干劲,重新创业,从头再来。
光阴流逝,一转眼18年过去了,也不知道那位下岗的业务员现在如何。
二〇〇一年
回想2001年,刚刚参加工作3年的我从惠州海关查验科调入新成立的总关法规处,那一年黄埔海关的复议案件足足有900宗之多,位居全国海关之首,全科只有5人。尽管案件的数量不少,但基本上都是审价征税争议,且复议决定基本上都是接受申请人主张,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估价决定。
应该说,当时的我,每天办案的心情是有些麻木机械的,对复议工作的认识也不到位,想的是,这么大量的案件都是类型案件,和之前从事的现场查验事务性工作相比,也没有太大的区别和技术含量,也就是日复一日的流水作业:
但是,办理这宗案件的过程特别是收到申请人的感谢信深深震撼了我的心。
让我对《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的立法目的有了完全不同的认识。
让我第一次体会到,公平、正义、诚信、公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这些“法治理念”(1999年“依法治国”才刚刚写入宪法,当时主要还是讲“法制观念”的,乃“刀制”而非“水治”)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鲜活的、而不是冷冰冰硬生生的。
同时也让我相信,通过复议法的制度设计以及法律赋予复议工作人员的调查、审理职权,秉承一颗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初心,运好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即便在平凡的复议岗位,我们也是能做出一些既属于日常工作又高于日常工作的业绩,收获几分小小的成就感的!
可以说,正是办理这宗复议案件、正是这封朴实无华的感谢信(更是一封励志信)在我的心中种下了一颗小小的“法治种子”,让我真正树立了对法律的信仰和“法治初心”,初步坚定了立足法治岗位、献身海关事业的决心。
从那时起,我在法规处一干就是15个年头。
☑ 经历了复议案件由一年最高900宗的高位逐步下降到十位数的回落;
☑ 全程参与开发了海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管理系统;
☑参加了2003年首届海关法律知识竞赛;
☑ 承办了多起海关系统“首宗”的行政诉讼案件;
☑ 审核了数以亿计的海关民事合同;
☑研发了一批又一批类型民事合同模板;
☑ 参与了海关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组建起黄埔海关最早的公职律师团队;
☑分管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严厉打击进出口侵权行为;
特别是同海关法规战线许多领导、专家、骨干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二〇一六年
2016年,我离开海关法规系统交流到纪检监察岗位工作,但15年法规岗位的锻炼和积淀,特别是审理行政复议、应对行政诉讼的历练,让我能够很快地适应新的工作岗位,毕竟行政复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审查标准和纪检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24字基本要求是一脉相通的。
反过来,现在从事的纪检工作也让我从另一个角度深刻了对行政复议、对法治工作的理解和感悟。为此,我格外珍惜和感激这15年的法规工作经历。
二〇一九年
“回首向来萧瑟处,归去,也无风雨也无晴。”值此《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20周年之际,回想我的复议往事和法治初心,有感记之,借以励之。
供稿:法规处
编辑:梦圆长安新媒体工作室 吴钰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