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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缉私体制或将大调整

中国缉私体制或将大调整 私职刑辩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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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次缉私体制改革,缉私局人权事权财权划归公安部管理,从宏观上当然更合理。但在微观上,还是要解决行政执法回归海关的问题。从海关角度,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等,行政处罚是这些

海关缉私队伍成立于1998年,一开始叫做走私犯罪侦查局,后来改名为缉私局。2003年海关内部职能调整,部分行政执法职能划归缉私局行使。之所以是“部分”,指的是因为海关调查局机构撤销,以前由海关调查局立案调查处理的案件连人带权统一转移给缉私局,以前由法规处立案调查处理的侵权案件仍由法规部门处理。另外,从理论上讲,稽查部门当时仍然有权对违反《稽查条例》的行为,比如不依法保存账册等,进行调查处理。


缉私部门拥有行政执法权是个大事件。权力增大,人员增多,责任也相应增加了。由于行政执法是个比较独立的执法体系,涉及到方方面面,有理论上的问题也有实践中的困扰,既要面对企业的质疑,也要准备随时可能而来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也导致了各海关缉私系统出现了一些精通行政执法的专家,无论是纯理论方面的诸如信赖保护原则,还是纯海关技术的类似归类总规则等等,都有着比较深的研究。水平高了,海关的收入就相形见绌了,所以从2003年至今十五六年间,海关流失了不少此类人才,大部分去了律所,少部分去了外企。由于这种背景的人才稀缺,这些人绝大部分混的风生水起。榜样在前,让仍在圈内的师弟师妹们百爪挠心。


如今海关缉私又要改革,据说方案已经制订,公布在即。以下猜想一二,大家别当真,权做看了个不好笑的笑话吧。

猜想一:行政执法权重回海关,人员统一划拨。

行政

执法


缉私局行使行政执法权历史不长,且当初本来就是海关内部暂时的调整。这种行政案件在内部程序上与其它行政行为有些微不同,比如做笔录,第一句自我介绍不会是“我们是某某海关缉私局民警”,而是“我们是某某海关关员”,很多人不注意这个区别,其实这是有原因的。缉私警察代表海关调查行政案件,其身份不是警察而是关员。又如处罚决定书的公章,是海关的公章,而不是缉私局的局章。再如海关内部的审批、检查,这块都是重点内容。重大的案件,缉私局办理完毕甚至召开了局审理委员会以后形成的决定仍然不会生效,还要最终由海关的审理委员会决定。


这次缉私体制改革,缉私局人权事权财权划归公安部管理,从宏观上当然更合理。但在微观上,还是要解决行政执法回归海关的问题。从海关角度,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等,行政处罚是这些行为的总保障。没有处罚权的威慑,行为行为就失去了力量。并且从程序上讲,各种行政行为由先到后走下来,程序比较顺畅,办理比较经济高效。


职权回归海关,人员呢?现在整个海关包括缉私局人员一直呈冻结状态,估计也是为了将来的人事调整做铺垫。比较大的可能是:原则上缉私局从事行政执法的同志整体划归海关,适当征求个人意见。


同时,海关组建执法局,把原缉私行政执法、法规侵权执法以及稽查部门的少量职权拿过来,统一执法权。


如果组建新机构有困难,可能会把这块职能暂时放到稽查部门。同时扩大现场部门两简案件的办理范围,尽量减轻稽查压力。


没有了行政执法权的缉私局变成了一个纯粹的刑事执法部门。

猜想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查处权划归缉私局

查处

骗税

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于《刑法》第204条,指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出口退税罪一直由地方公安的经侦部门立案侦查。但海关在一定程度上也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给予行政处理。主要依据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最后一项:进出口商品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给予相应处罚。海关在做出处罚后,把案件有关情况通报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对多退的税款做出处理。同时也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部门。


这类案件在办理上一直有点别扭:经侦部门有权查,但依赖于海关前期的处理和后期的认定。海关部门接触大量疑似不正常的申报,但如何依法认定申报价格过高?这块一直是个难题。有的违法手法申报稍微简单:数量上多报少出或者劣质品冒充优质品,但面对海关缉私部门的行政调查,没有任何企业会主动承认是故意的,理由通常都是“发错货”、“库管粗心”,有的甚至找出往来邮件、短信、合同等证明,行政调查手段少,法律限制严,搜查、拘留、监听什么的都不行,所以现有证据通常只能认定申报不实。移交经侦?标准是什么?只要有案子就移交?那《处罚条例》规定这一条还有什么意义?这个罪名起刑点一般是50万,绝大部分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件达不到这个标准。


职能转到缉私,案子办起来也许会顺畅许多。就像走私行为与走私犯罪一样,海关办理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行政案件,缉私局办理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案件。依托海关的通关系统、风险分析系统、情报系统等,大量的不法行为将无所遁形。


职能转过来,经侦的相关民警也会调整过来。由于这类案件多发,过来的民警数量应该不少,甚至也许会多于原缉私民警。


人大多都有点惰性,习惯了就不喜欢改变,这次缉私改革也是如此。缉私警察都很坚强,改革的战鼓声声中,工作依然一丝不苟,兢兢业业,这是职业本能造就的,但其内心未必没有一丝波澜,甚至是……恐慌,这也正常。什么时候第二只鞋子落了地,大家自然会自我调整,适应环境,重新去习惯,并且习惯这种习惯。

——本文转自“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


编辑:毛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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