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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团队辩护的特大冻品走私案获两人不予移送审查起诉、两人轻判的显著辩护效果

成功辩护||团队辩护的特大冻品走私案获两人不予移送审查起诉、两人轻判的显著辩护效果 私职刑辩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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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量过万吨、案值逾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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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9日,由团队陆晖、毛聂、周经伦、王先友、戴凯、尹旺华等六位律师承办辩护的P某团伙特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冻品)案获得判决。

该案办理时长横跨2019至2021三个年度,涉案地域多达全国南北共7个省份,侦检机关指控涉案走私冻品重量高达10992.39吨,案值逾5亿人民币,共抓获包括货主团伙、海上运输团伙、陆路运输团伙等犯罪嫌疑人近二十人,其中十四人被移送起诉。


私职刑辩团队承办货主团伙辩护,共涉及犯罪嫌疑人四人。

其中,两人经侦查后决定不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予以释放;两人被移送起诉,且分列《起诉书》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由陆晖、毛聂律师承办辩护的第一被告人宣判刑期为4年6个月,由周经伦、王先友律师承办辩护的第二被告人宣判刑期为2年6个月,均实现了宣判刑期较法定刑期降档宣判的显著效果。




全案辩护取得巨大成功,成果斐然,私职刑辩团队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肯定,均表示不上诉。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同案链接:私职刑辩团队召开冻品走私辩护专题研讨会

本文编辑:周经伦

内首个专注于走私罪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提供专业的走私与职务犯罪理论与实务研究、企业与个人刑事风险防范顾问、犯罪预防及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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