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方面,影石创新在首次公开募股(IPO)中涉及集合资管计划,应分三个环节处理。
在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运营环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其中,资管产品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明确,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0号公告出台后,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可适用简易计税的范围限于契约制资管产品。从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资料来看,两款产品均为契约制资管产品,其管理人在运营该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按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在管理人服务环节,管理人会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服务费。根据财税〔2017〕56号文件规定,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后,当管理人计提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服务费时,管理人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非保本的资管产品,在投资者持有及分配环节,根据9号公告规定,投资者转让持有的资管计划份额,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案例中,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主要为自然人,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10号公告延续了这一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