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我们讲了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的判断: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都可能构成中国税务居民。
但实践中,还有一类更复杂的情况:一个人不仅可能被中国认定为税务居民,也可能同时被香港、新加坡、美国、加拿大等地认定为当地税务居民。
这时候,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那我是不是可以选一个?”或者“是不是直接套用加比规则,就能不按中国居民处理?”这个理解并不准确。
误区一:有境外身份,就自动不是中国税务居民
不对。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美国绿卡或外国护照,都是境外身份或居留安排,本身不会自动改变中国税法下的居民身份判断。中国仍会按照“住所”或“183天”规则进行判断。
误区二:两边都是税务居民,我就可以自己选一边
不对。双重居民不是自由选择题。先要看两地国内法是否分别都把你纳入居民范围,再看中国与对方国家或地区之间是否有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
误区三:有信息交换,就一定有加比规则
也不对。税收信息交换、CRS或TIEA,解决的是“信息能否被交换”的问题;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才可能提供双重居民冲突下的加比规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为什么会同时成为两地税务居民
加比规则适用前
先看有没有协定或安排
加比规则怎么判断
以内地—香港为例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是支持材料,不是最终结论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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