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公司向A收管理费、收利息、收特许费——A是支付方,这一部分直接适用中国的规则。
服务费和管理费,标准是"受益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明确:企业向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什么叫非受益性?重复提供的服务、为股东利益服务的活动、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服务、收了钱但没实际提供的服务,都算。境外关联方收管理费是被调整的重灾区,税务机关最常问的一句话是:"你到底从它那儿得到了什么服务?"给管理层三个自问:这项服务真的需要吗?实际得到了什么?找外面的公司买,愿意付这个价吗?三个问题答得顺,费用就站得住。凭证上光有一张发票远远不够,要能拿出服务清单、工时记录和工作成果。第六篇《人在哪里,税务安排就要跟到哪里》讲的派员支持和代垫工资结算,本质也是关联劳务的定价问题,口径是一致的。
借款利息,卡在债资比上。境外关联方借钱给境内企业,利息税前扣除有比例限制——按财税〔2008〕121号,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超过标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能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法定情形的除外)。凭证:借款合同、利率的确定依据、付息记录。
特许费,看贡献匹配。按6号公告的无形资产规则,境外公司只是挂名持有商标或专利,没做研发、没做推广维护,却收走大额特许费——这种"只有法律所有权、没有实际贡献"的收费,是被调整的重点对象。凭证:许可协议、费率的市场参照、使用记录。
另外提醒一句:境内企业向境外支付服务费、利息、特许费,还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扣缴问题,支付前要把这笔账算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