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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残保金申报审核及缴费正式开始!

北京残保金申报审核及缴费正式开始! 财通税云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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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8月1日,北京残保金申报审核及缴费已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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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申报


2020年8月1日,北京残保金申报审核及缴费已正式开始




01

什么是残保金?


为了解决并保证残障人士的就业问题,法律如是规定: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一定的人数比例、雇佣要求招收残障人士工作。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需按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障人士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规定,北京为1.5% 。



02

不缴纳残保金将产生什么后果?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保金,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自2020年起,残保金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失信行为将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即使当期不用缴纳残保金,依然需要申报



03

残保金申报缴费


申报缴费时间:2020.08.01-09.30


应缴残保金计算方法: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滑动查看《残保金申报表》说明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04

今年残保金政策四大变化





01实行分档征收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0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03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费款所属期2019年的残保金,使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2018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倍作为上限指标。





04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


京残发(2020)11号文件中指出: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残疾人,由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可相应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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