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新港海关 徐蓓
2002年进入海关时,我不会想到自己的工作会跟《行政复议法》有什么联系。
在政法院校学习的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应该如何寻求救济,我的概念里还是首选《行政诉讼法》。因为在普通人的心目中,“行政复议”就是去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讲价钱”,行政机关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作为相对人怎么可能成功呢?就算选择了“行政复议”,也无非是提出诉求、讲讲价钱、彼此试探、积累经验、走个过场而已。指望通过“行政复议”申诉维权,几乎不可能。
没想到,2009年7月,新港海关法规科成立,从事过人事政工、通关等工作的我,会因为“行政复议”而重新“捡起”我的法律专业。
彼时的新港海关,“行政复议案”是“老大难”工作。一年的行政复议案件,少则5、6宗,多则8、9宗,从受理、案情梳理、涉诉败诉风险分析、答辩、到最后的行政复议答复……整个过程紧张而繁琐,数量众多的复议案让新港海关的法规岗应接不暇、疲于奔命,也正因为此,成立法规科势在必行。
从事了这项工作的我才能体会到,这个“裁判员”不好当。
新港海关作为一个业务大关,一般贸易的业务量很大。自然,一般贸易中涉及的归类、征税等问题就成为了行政复议案件的大头。一个税号的区别、一个原产地的认定、一个适用税率的调整、一个商品价格的改变,背后可能涉及成百上千万的税收。如此庞大的金额差异,企业是绝对不可能轻易让步的。而面对行政复议,我们能做的,就是保证海关的征税行为完全合规、合法、合理,站得住脚、说得服人。
首先是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符合规定。最初接触的行政复议案件,我们在梳理案情、整理卷宗时,有时会发现对外的各种法律文书出现错别字、语义不清、表述错误、日期不符合逻辑等情况,也有丢失送达回证、办理相对人相关事务的人员没有企业授权书等“低级错误”,这种程序错误的情况如果到了行政诉讼的环节,那就是“如白染皂”,无法遮掩,有可能直接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效力,导致海关的败诉。
然后是适用的法律法规必须适当。在实际参与行政复议工作的过程中,曾经有发现过直接套用以往文书格式,导致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的情况发生。虽然不影响最后的行政决定,但这种错误本身也是一个令人尴尬的瑕疵,影响了行政机关严谨执法的形象。
而最让我体会深刻的,应该是“合理”了。
身处广州这个改革开发前沿阵地的大城市,我能切身体会到政府的“服务”意识在飞速提升。行政机关不再仅仅是高高在上的行政执法机构,同时也肩负着服务社会、促进发展的重任。
在处理复议案件的一开始,大家确实对行政复议的相对人存在抵触情绪,觉得他们是在“没事找事”、“刺头”、“难搞”,但随着长时间从事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与相对人沟通交流,慢慢能够体会到他们的心情。
站在企业的立场,绝大多数企业都希望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正常的盈利,能够得到行政机关的支持、帮助、理解和信任。因此,他们的配合度是很高的。而对商品的专业性认定,哪怕只是税号最后几位的细微差别,就可能导致企业成本的大幅度上升,影响到后续的企业生产、合同履行甚至企业生存。
作为海关,在税款应收尽收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听取企业的意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归类出现争议的时候,立足点不能单纯的落在“尽量多收税款”上,而应该是尽量搜集资料,找寻更充分的证据,进行更准确更专业的判定,作出让企业心服口服的行政决定。当专业意见不足以支持税额较大的认定方式时,比如在商品归类工作中,同一项下的商品归类可能会出现争议。这时就应该参考国际公认的标准和企业意见,选择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归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企业更宽松的生存空间。
是“涸泽而渔”,还是“良性可持续发展”?站在更宏观和更客观的角度上,如何选择其实显而易见。
我深切的体会到,行政复议并不是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形式主义,更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讲价钱”的筹码。
它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权益、发出声音的合法途径,更是行政机关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听取相对人合理诉求的契机。
在行政复议答复的过程中,我们通过梳理执法过程、了解执法思路、明确执法依据等一系列工作,帮助海关一线干部加强了依法行政、有法必依的执法意识。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我们的上一级直属海关黄埔海关的法规处也会下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对我们的执法程序、复议答复工作、各种文书制作上的瑕疵都进行审查和指正。我们则对照《意见书》的内容及时进行整改,查找原因,查漏补缺。
同时,通过对复议案件的总结回顾,我们找出了新港海关在执法中容易与相对人产生矛盾和分歧的“痛点”,针对这些“痛点”,我们加强了与相对人的事前宣传和事中沟通交流,保证执法公正、有据、清晰、透明。
通过这一系列的工作,我们的执法水平大大提高,执法瑕疵大大减少,行政复议案件的维持率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而随着我们执法理念的转变、执法水平的提高,相对人对我关执法的困惑和异议大大减少,甚至连续好几年没有一起复议案件。作为一个原本因为复议案件多而成立的法规科,我们也充满了成就感。随后的工作重点,也从复议应诉也转向了对外法治宣传和对内执法培训工作。
2018年4月20日,检验检疫与海关正式合并。行政复议工作又迎来了新的挑战。出入境检验检疫,一块全新的专业领域在我们面前徐徐展开。我们和复议的故事又掀开了新的篇章。与时俱进,我们一直在路上……
供稿 | 法规处
编辑 | 沙田海关 周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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