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8月3日至8月14日
是第18个“8.8”海关法治宣传日活动时间
今年的主题是:
持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更好保障人民合法利益
今年我18岁啦!
今年5月28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开启了中国法治新时代
今年我出生啦!
借着“8.8”海关法治宣传日活动的机会
就让小编带着大家了解一下
我们海关作为《民法典》规定的机关法人
在以民事主体身份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
会经常涉及到的代理权行使问题
小法小法,你最近有没有吃那个冒充“老干妈”工作人员骗腾讯签合作协议谋利的瓜啊?
哎呦,那个瓜已经老掉牙了啦!不过我倒是可以顺便跟你说道说道这个瓜涉及到的《民法典》中关于代理权的规定。特别是我们海关作为机关法人也是要重点关注的哦!
哇!这个张三真过分,竟然乱签合同!那张三以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这个就要区分是岗位调离前还是调离后的行为了。
调离岗位前
重点· 职务代理
在调离岗位前,张三作为机关干部,在单位长期从事对外签订合同的工作,其在合同签订相关岗位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合同,系职位代理行为,无需机关单位的特别授权,其行为对该机关单位发生效力。
可是如果单位只授权张三签订10万元以内的合同,结果张三签了20万的合同呢?也有效吗?
这也同样要看情况的。如果供应商在无从知晓张三权限范围的情况下,按照常规流程和张某签订了超出10万元标的金额的合同,则该合同对单位仍然发生效力。
重点· 职权范围的限制
该机关单位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张三职权范围的限制,如对张某可签订合同的金额、类型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相关法条原文
啊?这也有效啊!那张三调离工作岗位之后签订的合同呢?不会也有效吧?
哈哈,被你猜中了一半。
调离岗位后
重点· 表见代理VS无权代理
虽然张三调离合同签订相关岗位后,其对外签订合同的代理权已经终止,无权再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是其代理行为对单位是否发生效力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境进行分析哦!
情境一
即对张某签订合同的行为予以承认,并明确告知了合同相对人
情境二
即与张三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在尽到合理审慎义务的前提下,仍然不知晓或者无从知晓张三岗位变动(即代理权已经终止)以及公章真伪的情况,并按照以往的采购程序与张三签订合同,则供应商明显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其有理由相信张三拥有代理权
情境三
即供应商明知张三已调动岗位无权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已知晓其所在单位公章存在被伪造、变造事宜,仍然故意或未尽合理谨慎审查义务,继续与张三签订合同,那么,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就不符合主观“善意”的条件
相关法条原文
原来是这样啊,那张三伪造机关单位印章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吧?
没错!《民法典》甚至《刑法》都给张三安排得明明白白的!
法律后果
情境一
情境二
注意!
相关法条原文
嗯嗯,这样我就放心了!看来,我们海关作为民事主体,真的是要严格规范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民事活动啊!
是的,要如何严格规范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民事活动呢?简而言之,方式有以下三种......
案件启示
启示
严格对公章、空白单证的管理,避免公章被私刻、伪造;
严格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如发生岗位调整,可及时将人员变动情况告知长期合作的供应商;
启示
作为甲方时,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做好尽职调查,如对当事方的营业执照、法人签字及证明文件等进行认真审查。
通过这次的学习
相信大家都对《民法典》中的代理权
相关知识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作为一名海关工作人员
学法懂法用法是我们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
希望大家都能够学好用好民法典
让我们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
“走”得更稳,更好!
供稿:法规处、穗东海关
编辑: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