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关法治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
11月28日,黄埔海关召开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工作推进会暨公职律师培训。展播基层法治纪录片,讲解复议诉讼化解争议典型案例,现场访谈公职律师和业务专家,展演危化品执法研讨实景,分享“枫桥经验”示范点经验,特邀广东省司法厅、省律协代表到场点评。黄埔海关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柳陲出席会议,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黄埔海关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柳陲
柳陲同志出席会议,“第一时间”传达全国海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现场推进会精神,对关区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提出要求:一是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二是凝聚法治合力,以高质量制度供给助力高水平依法治理;三是构建大普法格局,提升普法实效,为前端化解争议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四是加强向地方专业力量学习,不断提升依法治理水平。
Part 01
行政诉讼典
型案例研讨
广铁中院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千海茂公司行政处罚复议诉讼案
缉私局首席公职律师肖慧鹏深入阐释违法主体认定、违法行为构成、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介绍最终化解案件争议的实战经验。该案在依法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有力维护国境生物安全,树立大国守信践诺的良好国际形象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公职律师现场访谈
主持人
法规处公职律师
杨鑫鑫
就办案和复议诉讼过程中争议较大的罪与非罪、证明标准、责任主体判定等问题,现场访谈三位公职律师。
缉私局首席公职律师
肖慧鹏
主讲人
“本案未构成走私犯罪的关键在于:一是走私标的不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物种,不是走私珍稀植物的犯罪对象;二是走私标的是《公约》附录Ⅲ物种,在管制强度上存在差异,此外没有违反我国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禁止性规定。”
与谈人
法规处公职律师
王果
“在当事人不配合提供货主方资料的情况下,合议庭采信海关的证据,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成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采用的是优势证据证明标准。”
新港海关公职律师
陈光
与谈人
“本案原告负有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这是确定其作为责任主体的主要考量因素。原告向海关提交的提单,其启运国不实;向海关提交的进口许可证也不适用,因此构成了申报不实的行为。”
Part 02
执法研讨
实景展示
5位公职律师分饰不同角色,模拟案件审理委员会实景,就一起进口危化品未申报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现场辩论和表决,展示了海关执法坚持过罚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思路。
辩论聚焦“能不能罚”“应当罚谁”两个主要焦点,辨明法律疑难,前端化解争议。例如,如果查发商品在《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可以直接检索,且有客观证据佐证的,应当认定为危化品。同时,结合具体案情,明确了在申报环节,收货人和实际消费使用单位应根据过错程度,共同承担对法检商品不予申报的责任;在后续使用环节,则应由消费使用单位承担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法检商品的责任。
稽查处公职律师
林健生
角色:案审会主任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角色:审核岗
稽查处公职律师
苏毅
“对进口货物如实申报是海关法、商检法明确规定的‘收货人’法定义务,是行政法上的义务,属于公法范畴。当事人不能通过民事合同约定,来转移或免除行政法上的义务。”
太平海关首席公职律师
孙福海
角色:调查岗
“报关单在法律意义上是海关依据当事人的申报出具的法律文书,而法律文书具有既定效力,本案当事人如不能反证申报错误,那么海关可以凭其报关申报的品名对货物进行属性认定。”
角色:法规岗
萝岗海关公职律师
罗尉
“一般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有特别规定,否则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被推定为具有主观过错。但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不构成违法行为。”
东莞海关公职律师
李洋
角色:监控岗
“特殊情况下,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应当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如果企业明知不属合同执行者而填报为境内收发货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现场观众萝岗海关公职律师吉亮阐明观点“进口法检商品的实际收货人、名义收货人,都有义务向海关申请法定检验,并负有未经检验不得擅自销售、使用的义务”。专业分析赢得现场热烈掌声。
Part 03
职业打假行政复议
化解争议案例交流
新港海关首席公职律师张硕从一起实际案件入手,解析法律依据适用、复议诉讼主体资格等职业打假案件常见的争议问题,并介绍新港海关化解争议“1+4”机制。
该案在维护食品等产品进出口监管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并为规范同类案件处理、反哺外贸合规提供了基层样本。
公职律师与业务专家现场访谈
新港海关首席公职律师
张硕
主讲人
“针对公共利益投诉举报作出的答复行为对投诉举报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投诉举报人不具备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定复议条件。”
“调查核实作为处理投诉举报的关键环节,不能止步于简单的检索与查询,应尽可能穷尽可行的核查手段,从程序上保证履职的合法性。”
法规处公职律师黄宇
与谈人
食安处业务专家
续敏
与谈人
“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性评估,否则不得进口。”
Part 04
“枫桥经验”分享
沙田海关“暖企纾困零距离”工作室获评
全国海关首批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示范点
沙田海关首席公职律师张玲介绍:工作室纵向建立执法一线、工作站、隶属关梯次化解模式;横向与地方沟通联系,引入行业组织、协会、港口等多元协调,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并为“东莞—香港国际空港中心”等改革项目提供法治保障,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护航高水平开放。
Part 05
嘉宾点评
广东省律协公职律师工委会主任
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 王飙尘
王飙尘同志代表广东省律协点评:推进会形式很新颖,同时也是一场高水平、高规格的培训,展现了海关法治既为企业保驾护航、又为群众解忧纾困的实际做法,确实做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法规处
编辑:袁炜 杨鑫鑫 于蓉 张梦廓 杨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