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性贸易措施(二)
1995 年 1月 1 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的成立,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正是登上了世界贸易的舞台。WTO是多边经济体系中三个国际机构之一,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一起,构成了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目前,WTO 成员贸易占世界贸易的 90% 以上,无论从 WTO 成员的经济贸易实力与比例,还是从 WTO 的职能和协调范围而言, 它都可以被称为名副其实的“经济联合国”。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加入“经济联合国”,加入WTO 对中国的影响将是历史性的,无所不在的,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将远远超出我们的预测。特别是在 WTO 成立以来的40年,关税、配额、许可证、反倾销、反补贴等传统贸易壁垒日益弱化,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及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目的而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已经逐渐成为新型贸易壁垒。WTO为了管理和调节技术性贸易争端,专门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 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SPS协定》),把国际贸易带入了“技术性攻防”的新时代。
这两个协定对各成员的权利、义务,制定措施的合法目标、遵循规则、适用范围、争端解决等做出了充分的界定。这两类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共同特点都是以某种法律约束性工具为载体,以技术要求和监管规定为内容,以国家公权力为实施保障,对国际货物贸易产生直接影响,构成目标市场的准入门槛。
第二部分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 协定》)和中国
随着全球关税水平显著下降,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发重要,全球受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贸易量高达70%,各国意识到技术贸易措施在产业的国际发展和贸易往来中作用,各国间以技术贸易措施为武器的国际话语权竞争日趋白热化。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 协定》)
根据 《TBT 协定》文本所述,该协定用来规范各成员制定涉及贸易货物的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的行为及结果。其宗旨是为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标签标志制度等技术要求方面开展国际协调。遏制以带有歧视性的技术要求为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为世界经济全球化服务。该协定的产生对于发展国际贸易,防止利用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如认证制度)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二、《TBT 协定》的主要原则
透明度原则:及时公布现行法规;接受其他成员相关咨询;制定或修订措施时,在草案阶段向其他成员通报。
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多种措施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贸易影响相对较小的措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非歧视原则:措施应对国内外、不同世贸成员一视同仁、同等对待。
协调原则:各成员等同或等效采用相关国际标准。
等效互认原则:等效是接受效果相同的技术法规,互认是对合格评定程序及结果的互相承认。
科学依据原则:应基于科学风险评估,依据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SPS措施。
三、全球TBT发展趋势
关税壁垒下降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更加重要,2017年至2021年,通报数量逐年增加,共有139个成员(约占85%WTO成员)提交16296件TBT通报。
2017年至2021年,TBT通报数量超过100件的3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乌干达、美国、巴西、肯尼亚和坦桑尼亚位居前五位,部分最不发达国家如乌干达近年极其活跃,2007年首次通报,2021年通报数量跃居首位。
2017年至2021年,共有205件TBT新特别贸易关注被提出,2021年,共有64件TBT新特别贸易关注和131件TBT特别贸易关注被提出,是提出总数最多的一年。
四、通报理由
《TBT 协定》承认各成员有权制定必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保证其实现合法目标。这些合法目标包括: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健康或生命及保护环境等。
五、对中国企业影响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经20年,其中2019年度我国19.68%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贸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
制约产品出口及市场准入:企业产品遭受国外扣留、召回、销毁、退货等处罚,造成的大量经济损失。
增加成本,削弱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企业为适应新要求而不得不进行技术改造、更换标签及包装、新增检验、检疫、认证、处理及各种手续,新增的大量费用。
贸易争端不断,破坏贸易持续:进口国通过设置技贸壁垒将产品阻挡在该国国门之外, 企业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该国进行谈判或向国际组织申诉,为企业发展增加障碍。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下属的技贸研究中心作为直属海关首个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中心,组织及开展WTO通报评议、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与应用工作,可为国内企业传递WTO其他成员有关通报产品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等技术信息和文件,提供有关WTO/TBT信息咨询服务。
第一部分《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中国(点击查看)
第三部分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SPS 协定》)和中国(待续)
文/李政军 管海君
第三方机构如想转载IQTC微信文章,请原文转载(不得修改)。如文章内容有改动,须在发布前获得IQTC的审核批准。
若有任何对于IQTC相关服务的问询、要求及反馈,请与我们联系:020-38290479;22131002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