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国内 简讯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
(CCC认证)目录公告
2020年4月21日,为进一步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根据历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调整情况,在不改变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范围的基础上,对目录内部分产品种类进行归并和优化。优化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7大类103种产品。
为方便准确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重新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一并予以公布。《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45号)同时废止。
涉及儿童用品内容如下:
产品大类 |
产品种类及代码 |
十五、 儿童用品 (3种) |
81.童车类产品(2201) |
82.玩具(2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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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2207) |



◆ ◆ ◆
《儿童口罩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2020年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正式发布GB/T 38880—2020《儿童口罩技术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发布即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6岁及以上至14岁及以下儿童所佩戴的口罩,并根据性能儿童口罩不同性能要求划分为“儿童防护口罩(F)”和“儿童卫生口罩(W)”。规定了口罩的基本要求、外观质量和测试方法。其中主要性能指标有 19项,以安全为前提,以防护和舒适为目标,可将其归为安全、防护、舒适三个方面的指标项目。
-
安全性能指标
耐干摩擦色牢度、甲醛含量、pH 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可迁移性荧光增白物、环氧乙烷残留量、燃烧性能、尖端和边缘锐利性、呼吸阀盖牢度、鼻夹耐折性、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及微生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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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性能指标
防护效果、颗粒物过滤效率、细菌过滤效率、鼻夹长度
-
舒适性能指标
通气阻力、呼气阻力和吸气阻力
02 |
欧盟 简讯 |
欧盟提议修订REACH法规附录XVII及更新偶氮染色剂测试方法
2020年4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一份提议向公众咨询,将修改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修订暂未生效,咨询截止日期到2020年6月21日。
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
删除第22项(五氯苯酚)删除第67项(十溴联苯醚(decaBDE)) -
删除68项(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 -
修改第3项(被认为是危险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删除“R65”危险警语(限制的第3、5和第7点)和第6点中关于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准备的卷宗的限制; -
修改第28、29和30项(被分类为第1A类或第1B类的致癌物质、第1A类或第1B类的致基因突变的物质以及第1A类或第1B类的生殖毒性物质),新增医疗器械产品的豁免; 修改附录2(第28项 - 致癌物质:第1B类),将增加以下物质:
物质 |
CAS号 |
索引号 |
钴 |
7440-48-4 |
027-001-00-9 |
二苯并(A,I)芘 |
189-55-9 |
601-090-00-X |
二苯并[b,def]芘 |
189-64-0 |
601-091-00-5 |
邻苯二酚 |
120-80-9 |
604-016-00-4 |
乙醛 |
75-07-0 |
605-003-00-6 |
螺螨酯 |
148477-71-8 |
607-730-00-4 |
修改附录5(第30项 - 生殖毒性物质:第1A类),将增加以下物质:
物质 |
CAS号 |
索引号 |
甲基氯化汞 |
115-09-3 |
080-012-00-0 |
-
修改附录6(第30项生殖毒性物质:第1B类),将增加以下物质:
物质 |
CAS号 |
索引号 |
钴 |
7440-48-4 |
027-001-00-9 |
环氧乙烷 |
75-21-8 |
603-023-00-X |
二氨基乙醇, N-(C13-15分支和线性烷基)的衍生物 |
97925-95-6 |
603-236-00-8 |
2-苄基-2-(二甲氨基)-1-(4-吗啉代苯基)-1-丁酮 |
119313-12-1 |
606-047-00-9 |
邻苯二甲酸二异己酯 |
71850-09-4 |
607-737-00-2 |
丙环唑 |
60207-90-1 |
613-205-00-0 |
1-乙烯基咪唑 |
1072-63-5 |
613-328-00-X |
氯吡嘧磺隆 |
100784-20-1 |
613-329-00-5 |
2-甲基咪唑 |
693-98-1 |
613-330-00-0 |
二正丁基双(乙酰丙酮基)锡 |
22673-19-4 |
650-056-00-0 |
-
修订附件10(第43项偶氮着色剂-测试方法列表),将更新为下表测试标准:
现行的协调标准 |
提议将执行的协调标准 |
EN ISO 17234-1:2010 |
EN ISO 17234-1:2015 |
EN 14362-1:2012 |
EN ISO 14362-1:2017 |
EN 14362-3:2012 |
EN ISO 14362-3:2017 |
03 |
美国 简讯 |
美国CPSC修订儿童折叠椅和儿童凳安全标准
2020年4月1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项直接最终规则。通过了参考、引用最新版本的自愿性适用标准ASTM F2613-19:儿童折叠椅和凳消费品安全规范,作为修订儿童折叠椅和凳强制性标准。
若在2020年5月1日前没有收到重大负面评价,则该规则将于2020年7月6日生效。
2017年12月15日,原先标准ASTM F2613-17a被CPSC采纳为强制性标准并编入联邦法规16 CFR 1232。2019年11月,对ASTM F2613-17a做了修改,并发布了ASTM F2613-19。ASTM F2613-19主要是变更了条款5.8.2测试要求,禁止最小铰链间隙小于1/2英寸,提高安全性。
该规则不会对第三方机构关于该标准的符合性测试产生重大改变,CPSC认为现有的CPSC认可的ASTM F2613-17a测试实验室也能按ASTM F2613-19进行测试。
信息来源: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
◆ ◆ ◆
美国CPSC发布婴儿床围和垫衬拟议规则通告
2020年4月3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项关于婴儿床围/垫衬(crib bumpers/liners)的拟议规则通告,主要目的:
-
起订婴儿床围/垫衬安全标准; -
修改16 CFR 1130,将婴儿床围/垫衬定义为耐用婴幼儿产品,以符合CPSC消费者注册规则; -
修改16 CFR 1112,将婴儿床围/垫衬增加到CPSC发布要求通告(NOR list)的儿童产品安全规则清单中; -
若最终生效,将增加“16 CFR 1240-婴儿床围/垫衬安全标准”包含在16 CFR 1112;
CPSC提议参考、引用最新的自愿性标准ASTM F1917-12 婴儿床上用品及相关附件消费品安全性能规范,并对其进行修改以更好地降低相关的伤害风险。
主要内容如下:
-
增加婴儿床围/垫衬的定义; -
增加婴儿床围厚度要求以适用于所有婴儿床围和垫衬,增加婴儿床围穿过夹具的测试和要求; -
增加婴儿床围坚固度和测试方法; -
增加婴儿床围透气性要求和测试方法; -
增加关于婴儿床围附件、装饰部件的长度要求和测试方法; -
增加对可接触的vinyl 材料的最小厚度要求; -
增加装饰性附件和线缝新要求和测试方法; -
增加标签婴儿床围警告语内容、显示信息(制造商,分销商,卖家等)及位置要求,增加标签警告语永久性要求和测试方法; -
增加婴儿床围说明书要求,包括详细的安装方法和相关风险;
评议截止期为2020年6月17日。委员会建议该规则将在最终规则公布于《联邦公报》之后六个月后生效,以便给婴儿床围/垫衬制造商等时间使其产品在最终规则发布后能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信息来源: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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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州修订儿童产品中有毒化学物质申报规则
2020年4月3日,美国纽约州已将法案S7505B/A9505B 签署为法律,修订原儿童产品中使用有毒化学物质的申报规则和禁止销售含有某些化学物质的儿童产品S501B/A6296A法案。
主要管控范围:
供1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如婴童产品、玩具、汽车座椅、学习用品、个人护理产品、制造商设计或意图帮助儿童吸吮、出牙、睡眠、放松或喂养的产品、儿童珠宝、儿童床上用品、家具、摆件和服装,但不包括儿童电子设备及配件、运动设备等产品。
该法律不适用于:
-
二手商店、庭院旧货市场、互联网或用于慈善捐赠的免费销售或分销的用过的(二手的)儿童产品; -
用于加工或用于工业或制造的高度优先化学物质,包括用于工业或制造过程的化学品,但不包括在最终产品中的; -
仅作为燃烧副产物或存在于燃烧燃料中的高度优先化学物质; -
由雇佣5人或5人以下并独立拥有和经营的制造商生产的儿童产品;
主要修改内容:
-
所列化学物质
纽约州环境保护部将在其网站上公布把“关注化学物质”清单的发布时间改为2两年内(2022年3月1日),并列出以下物质被指定“高度优先化学物质”:
化学物质名称 |
CAS 号 |
三(1,3-二氯-2-丙基)磷酸酯 |
13674-87-8 |
苯 |
71-43-2 |
汞和汞化合物,包括甲基汞 |
7439-97-6 |
石棉 |
1332-21-4 |
砷和砷化合物 |
7440-38-2 |
镉(玩具涂层除外) |
7440-43-9 |
有机卤素阻燃剂(软垫床上用品或家具中) |
- |
申报规则
在关注化学物质或高度优先化学物质被列入清单后12个月内,含有该化学物质的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均应按实际定量限向环境保护部申报此种化学物质的使用情况。
-
当儿童产品不含有高度优先化学物质时,制造商须提供合规性报告,证明儿童产品中不含高度优先化学物质; -
当儿童产品含有高度优先化学物质时,制造商应以环保部规定的形式通知在州内提供销售或分销该产品的人员该化学物质的存在,并向其提供有关此化学物质毒性的信息;
儿童产品中所列化学物质的申报至少应包含下列信息:
-
儿童产品ID信息 -
儿童产品中所含的高度优先化学物质和关注化学物质 -
化学物质的预定用途
制造商也可以选择提供相应的符合性声明:
证明制造商已在此状态下通知销售该产品的人员,禁止出售该产品;
或证明高度优先化学物质仅作为微量污染物存在;
或证明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仅存在不会与儿童的皮肤或嘴巴直接接触的不可接触部件;
从2023年1月1日起,任何人不得分销、销售或提供销售含有下列高度优先化学物质的儿童产品:
三(1, 3-二氯-2-丙基)磷酸酯
苯
石棉
-
完全基于其封闭的电池或电子组件的儿童产品; -
联邦法规优先于州对儿童产品的法规管控; -
化学物质以微量污染物形式存在; -
在合理、可预见和滥用使用过程中不会与儿童的皮肤或嘴巴直接接触的儿童产品中的不可接触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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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CPSC发布修订婴儿吊袋安全标准16 CFR 1228直接最终法规
2020年4月20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公布了一项修订婴儿吊袋安全标准16 CFR 1228的直接最终法规。
若在2020年5月20日前没有收到重大负面评价,则该规则将于2020年7月6日生效。
2017年1月,CPSC 发布了针对婴儿吊袋安全标准,16 CFR1228规定纳入ASTM F2907标准。该标准参考引用了当时有效的ASTM F2907-15婴儿吊袋自愿标准,并附加了警告标签附件的要求,以保证警告标签的耐久性。
此后,ASTMF2907-15被修订为ASTM F2907-19婴儿吊袋消费品安全规范。ASTM F2907-19 在范围、测试方法、标识,使用说明等作了变更,以提高婴儿吊袋的安全性,如:
-
在第1.3节中,范围指出,尽管乘员的典型最大重量为35磅,但制造商应提供更高的重量限制; -
动态荷载试验中,第7.2.2节规定的试验重量大于35磅,或制造商建议的最大重量; -
乘员保持试验中,第7.5.1.3节规定的试验质量大于35磅,或制造商建议的最大重量;
信息来源: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
04 |
沙特 简讯 |
沙特SASO:3至5月到期的Saber PC证书延期3个月
沙特标准、计量和质量组织(SASO)发布通知称,鉴于目前疫情的原因,在了解贸易商和进口商当前困难情况下,为支持产品快速进入沙特市场而特别实行,SASO宣布以下举措:
对于在SABER注册且将在2020年3月、4月或5月到期的所有产品证书(Product Certificate),将其有效期自证书到期日起延长3个月;
对于2020年4月至7月提交的申请,工厂检查延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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