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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
使用食品安全标准GB 29921与GB 31607 对致病菌指标判定时的注意事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07-2021)已于3月7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散装即食食品制定致病菌限量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013年,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该标准仅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并于2021年重新修订,更名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与GB 31607-2021同时发布、实施。
对于散装食品,由于此前国家未制定致病菌限量标准,长期以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均苦于无法可依,也使散装食品存在卫生安全隐患。为满足实际需要,一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继出台,如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DBS 44/006-2016),但在这些标准的使用中,仍有适用区域的局限,在执法上显得底气不足。GB 31607-2021的实施,解决了标准缺失问题,使我国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更趋完善。
01
标准的适用范围
上述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何正确使用,关键在于清晰了解和界定标准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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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要求 |
GB 29921-2021 |
GB 31607-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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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预包装食品 |
散装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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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范围 |
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 包装饮用水; 饮用天然矿泉水; |
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 餐饮服务中的食品; 未经加工或处理的初级农产品; |
可见,上述标准两者之间不存在交叉重合的情形,包装形式决定了其适用范围。但值得注意的是,餐饮食品、罐头食品、包装饮用水和部分初级农产品等,也不适用上述标准,应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标标准或产品明示标准进行判定。
02
预包装食品与散装即食食品的定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即产品具有“预先包装”及“明确定量”(质量或体积)的外在特征。
依据GB 31607-2021条款2.1,散装即食食品是指提供给消费者可直接食用的非预包装食品(含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包括热处理散装即食食品、部分或未经热处理的散装即食食品、其他散装即食食品3大类。需要注意的是,“可即食”是该类食品的重要属性,同时区别于现制现售的即食餐饮食品。
(一)热处理散装即食食品
该类食品需经彻底加热处理(≥70℃,≥1min),如酱卤肉(酱鸭、酱肘子等)、熏烧烤肉(烧鸡、烧鸭、叫花鸡等)、面包、饼干、中式糕点、馒头、包子等。
(二)部分或未经热处理的散装即食食品
该类食品是指含有未经彻底热处理或含生鲜组分的产品,如凉拌菜、即食生鱼片、含生鲜果蔬的糕点、水果茶等。
(三)其他散装即食食品
该类食品是指经腌制、干制或发酵后的散装食品及对上述类别除外的产品进行兜底,如腌鱼、醋(糖)渍熟鱼、发酵酒、即食发酵豆制品、酸菜等。
03
有包装无定量食品归属问题
依据GB 31607-2021条款2.1的定义规定,散装即食食品包含“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以下简称“非定量包装食品”)。此类食品在市面上比较常见,货架上一般以“计量称重”“散装称重”“散装销售”“称重计量”等字眼进行标示。值得注意的是,这类食品虽归入“散装即食食品”的分类范畴,但依据GB 31607-2021条款4.1规定:“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按照GB29921 相应食品类别执行”,其致病菌限量应按GB 29921-2021中相应食品类别的限量执行。
供稿 · 技术中心服务平台
编辑 · 技术中心服务平台 林晓婷、廖荣军、叶雯仪、食品所 易蓉
校对 · 技术中心服务平台 曹文泽、陈诗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