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不仅仅注重食品的色香味,而且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食品添加剂是食品安全中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在食品生产过程中,食品添加剂除作为原(配)料直接添加到食品中外,也可能是随着其他原(辅)料“非有意”或“有意”带入的。为规范、准确判断这种情况,GB 2760引入了“带入原则”。
GB 2760-2014的带入原则可分为两种情况。
标准条文:
3.4.1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条文释义:
关键词语:非直接加入 原(配)料允许使用 終产品中不发挥功能作用
这是食品中常见的带入情况。当食品中发现某种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要武断判定产品不合格,应先排查其配料中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则符合带入原则,属于合格产品。
该添加剂在配料中是允许使用的,且其使用量也是符合要求的;
该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与由配料带入的量是匹配的。
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不发挥功能作用。
以下案例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带入原则。
案例1:酱卤肉中的苯甲酸。
按照GB 2760-2014规定,酱卤肉制品中不允许添加苯甲酸,但查看其配料,发现使用了酱油,而酱油中是允许使用苯甲酸的,其最大使用量为1.0g/kg。此时,如果酱卤肉中的苯甲酸含量与由酱油带入的量一致,则这种情况符合带入原则,在酱卤肉制品中检出苯甲酸是合格的。
案例2:包子(酸菜馅)中的苯甲酸
按照GB 2760-2014规定,包子(酸菜馅)中不允许添加苯甲酸,但是酱腌菜(酸菜)中允许使用,其最大使用量为1.0g/kg。因此,在包子(酸菜馅)中可以含有苯甲酸,但其在包子(酸菜馅)中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馅料带入的水平。
案例3:糕点中的植酸钠
植酸钠作为抗氧化剂可用于植物油中,最大允许使用量为0.2g/kg。根据GB 2760-2014规定,其不允许在糕点中使用。但如果糕点制作中使用了含有植酸钠的植物油作为配料,则在糕点中检出植酸钠属于正常情况,当然,其在糕点中的含量不应超过由植物油带入的水平。
常见符合3.4.1带入原则的食品品种
若在原(配)料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如抗氧化剂)的目的是为了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则不符合带入原则3.4.1。
标准条文:
3.4.2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条文释义:
关键词语:食品配料 终产品允许添加 原(配)料中不发挥功能作用 标签明确标识用于何种食品
这是一条适用于食品配料类产品的带入原则。打个比方,某食品添加剂A,根据GB 2760,其原本不允许用于产品B中,但允许用于食品C中。当产品B作为食品C的配料时,将允许在产品B中使用食品添加剂A;而A的使用量,则以由B带入C的量不超过A在C中的最大使用量为限。这就是条款3.4.2规定的带入原则。比较常见的这类食品配料有:
用于肉制品加工的复合调味料和裹粉、煎炸粉,其中加入着色剂、水分保持剂、膨松剂、酸度调节剂、甜味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在最终产品肉制品中发挥改善色泽、调整口感、增加风味以及增加出品率等工艺作用;
用于糕点加工的蛋糕预拌粉,其中加入膨松剂、乳化剂、增稠剂、水分保持剂、酸度调节剂、着色剂等,使最终产品糕点品质改良、更具弹性和松软性。
案例:根据GB 2760-2014规定,β-胡萝卜素作为着色剂可用于蛋糕中,最大使用量为1.0g/kg,但不允许用于食用植物油。由于β-胡萝卜素具有脂溶性特点,在植物油中分散均匀。为了方便蛋糕的着色,便在作为蛋糕配料的食用植物油中添加β-胡萝卜素,且β-胡萝卜素在植物油中的添加量换算到蛋糕中时不超过1.0g/kg,这种情况符合条款3.4.2规定的带入原则。同时,根据该条款规定,这种食用植物油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用于蛋糕的生产”。
常见符合3.4.2带入原则的食品品种
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执行GB 2760的规定,但在判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时应考虑带入原则,结合食品终产品以及配料表中各成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综合判定。
(1)如果某种食品终产品及其配料中均不允许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但却在这种食品中发现了这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这既违反了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也不符合带入原则。
(2)如果食品终产品中不允许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却发现了这种食品添加剂的存在,应考虑是否是因为该食品的某种配料允许使用这种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带入原则3.4.1。
(3)如果某食品配料类产品中不允许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却发现了这种食品添加剂的存在,或者食品配料中某种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符合GB 2760的规定,应结合该配料的标签标示(用于某特定食品终产品)来判断其是否符合带入原则3.4.2。
参考资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实施指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编著)
供稿:服务平台
编辑:服务平台潘舒敏、李嘉仪、林晓婷
校对:食品所易蓉、服务平台曹文泽、陈诗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