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商标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要对商标进行注册。这种原则在实际中也会存在一种现象,那就是会有其他人抢先注册了商标。那么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注册后还能继续使用吗?会构成侵权吗?
案例:
A公司于2020年3月申请注册了商标XXX,使用商品为家具。后发现B公司与其注册商标高度相似,且使用商品相同。在交涉中得知,B公司已于2019年1月开始使用此商标但是尚未注册,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停止使用吗?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也就是说,成立是否构成商标在先使用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存在在先商标使用情形,且在先使用商标与商标注册人商标具有相同或者相类似;
二、在先使用的商标经过持续性的使用,且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市场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三、在先商标使用人应当出于善意。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商标在先使用权,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仍会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同时判令赔偿商标权人的损失。

商标在先使用权是对抗商标侵权认定的一种方式,但是商标在先使用的认定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条件才能认定为享有在先使用权。另外,在先使用人在商标注册后不可以随意扩大商标使用的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商标的图样,但是使商标更加有区别性的除外。
来源:金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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