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 职 刑 辩
专业团队
简介
“私职刑辩”是“瑞霆走私罪与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倾力组建、国内首个专注于走私罪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的专业团队,致力于提供专业的走私罪与职务犯罪理论与实务研究、企业与个人犯罪预防及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发布单位:瑞霆走私罪与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
发布地点:中国 深圳
发布时间: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瑞霆走私罪与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简称“辩护研究中心”)拥 有本报告内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版面设计、编排等)的版权和/或其他相关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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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大数据分析,充分挖掘利用裁判文书资源,实现裁判尺度统一,维护法制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治理。
全民目击之下,裁判者在法律文书上体现的不只是字里行间的专业,更是彻头彻尾的廉洁。
——吕红兵(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裁判文书是法官的脸面,将其放在网上供亿万人审视、监督,对承办法官处理案件的公正性、文书的说理性、逻辑性等提出更高要求。众目睽睽之下,岂敢草率了事。裁判文书上网倒逼法官提升裁判文书和案件质量。
——李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
专家顾问:
吴大华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杨春福 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满运龙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实务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徐 伟 对外经贸大学海关管理系主任、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访问学者
杨照东 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负责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执笔团队:
王先友 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瑞霆走私罪与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前深圳海关缉私警察
陆 晖 管理学学士、法学硕士,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瑞霆走私罪与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前深圳海关关员
戴 凯 法学硕士,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瑞霆走私罪与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前深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
丁杰平 法学学士,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前深圳市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
杨瑷华 管理学硕士、法学博士,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强灵 法学硕士,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刘锦巍 法学硕士,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走私罪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犯罪。
我国反走私监管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渠道、重点商品走私的打击,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
自1998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尤其是我国专司打私职能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成立以来,我国反走私体制、机制得到有效优化,反走私成效得到极大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随着科技手段的发展、犯罪组织管理的严密,近年来走私犯罪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呈现出隐秘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特点,致使执法、司法实践中发现、查处、遏制、制裁走私犯罪的难度不断加大。
在过去的研究文献中,走私罪研究一般都是沿着两个视角展开:
一是法理的角度,在犯罪论法理基础上,研究走私的犯罪构成;
二是监管的角度,站在打击走私犯罪的立场,分析走私犯罪的特点并提出监管的改进意见。而从律师辩护人角度对走私罪进行研究的成果少之又少。
走私罪具有异于其他刑事犯罪的鲜明特点,专业化程度高、境内境外关联密切、团伙性特点突出,一般普通民众对走私罪的了解、关注比较少,甚至对走私罪的社会危害性还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
在学术界,走私罪也不是刑法学者研究关注的重点,尚未成为个罪研究的“热点”、“重点”。
律师,特别是走私罪专业辩护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有责任、有能力对该类重要犯罪行为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一方面提高走私罪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另一方面也期望给监管部门、司法部门提供新的思路和借鉴,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基于上述考虑,在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成立15周年和“瑞霆走私罪与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揭牌成立之际,我们团队选取该课题,把深圳地区作为研究的地域范围,对走私犯罪进行系统性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期有益于理论探究与实践完善。
在写作过程中,本团队的专家顾问给予了大力支持,包括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大华,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春福,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实务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满运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海关管理系主任、澳大利亚悉尼大学、阿德莱德大学访问学者徐伟,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负责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杨照东。
专家顾问在百忙中对本报告提出诸多宝贵的意见建议,在此谨向各位表达衷心的感谢!
由于时间有限,错误在所难免,望批评指正!

走私犯罪对我国国家税收制度、贸易管制制度、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带来巨大的直接冲击,历来是我国重点打击的重要犯罪行为。
本团队在搜索、整理法院判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分析典型案件,从实务角度分析走私犯罪在案发、侦查、审理及辩护四个方面的特点,以解决实际复杂问题的可操作性为目标,以期为实际问题提供解决思路和方案。
本报告以法院公开的判决书为素材,设计、整理、统计、分析相关指标,寻找因果性和关联性,以解决问题为归宿,进而提出实务操作的依据。本报告采取的研究方法有:
(1)比较研究法,通过比较走私罪下不同的罪名,分析不同罪名在实务中的操作特点,冀从中找出借鉴之处;
(2)案例分析法,在公开的判决书中精选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分析,特别是在法院审理、辩护工作中有借鉴意义的方面,总结分析同类案件的规律及特性;
(3)逻辑分析法,运用逻辑学原理,阐释在走私罪认定中的难点和辩护中的辩点,理清各环节之间的逻辑层次及关系;
(4)定量与定性分析法,从统计指标中寻找结论的相关性,在相关问题上提炼总结符合实务操作的规律。
本报告第三至第九部分为报告正文,包括:
第三部分说明研究的范围,对基础数据呈现的特点进行整体综述;
第四部分总结深圳地区走私罪的基本特点;
第五部分对具体走私罪名进行分析;
第六部分总结评析十大典型案例;
第七部分对走私罪判决书公开情况及质量进行评价;
第八部分深圳地区走私罪判决书报告研究结论;
第九部分相关建议;
最后,第十部分为附录,
包括:附录一为侦查部门2016年深圳地区走私罪侦查的案件统计表,
附录二为公诉人参与支持2016年深圳地区走私罪公诉的案件统计表,
附录三为审判员参与2016年深圳地区走私罪审判的案件统计表,
附录四为常见律师辩护意见,
附录五为案件基本情况表。
本报告全文共28826字,17个图表。

我国现行刑法有两章涉及“走私”犯罪,分别是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走私罪,包括10个具体罪名,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具体包括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二者相加共12个罪名。
图1:罪名分布
(图1:罪名总揽)
本报告的基础数据为已公开的2016年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走私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数据库选择包括中国裁判文书网、OpenLaw、聚法案例、无讼案件、威科先行和元典智库。
综合上述六个数据库,经过整理,剔除重复案例、校正文书名称与实际内容不符案例,共搜集到已公开的走私罪判决书240份。
检索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15日,设定案号“(2016)粤03”为检索条件。
最后,我们根据各个数据库的检索结果,相互对照,得出最终的判决书样本共240份,涉及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等6个罪名,另外走私假币罪等6个罪名检索结果为0。
其中,走私武器、弹药罪44份,走私贵重金属罪13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08份,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8份,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份、走私毒品罪66份。无任何一个数据库数据与实际公开判决书情况完全相符。
第二节 数据采集说明
从检索信息来看,部分判决书存在数据缺失,比如103个被告人未记载性别,139个被告人未记载户籍所在地,48个被告人未记载拘留或逮捕时间,142个被告人未记载提起公诉时间,12个单位被告、132个个人被告未记载公诉人,故本报告中涉及判决书的信息,部分指标的样本总数会少于判决书总数。
比如,在统计“被告人性别”指标时,明确记载性别的自然人被告为174个,即该指标的有效样本数为174个,其中“男”为129个,“女”为45个。
凡本报告中以判决书信息为基础的统计指标,如无特别说明,均采用该统计口径。
本报告从240份判决书中,综合法理和实务的研究范式,共采集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强制措施及刑期、辩护人7大类、9个分类、40个指标、19096条数据,采用SPSS统计工具,对各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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