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案件办理基本情况
二、走私案件主要特点与反走私总体形势
1.走私案件大幅增长,走私规模持续扩大
2.走私普通货物罪占比最高,违禁品走私犯罪也不容忽视
3.走私对象相对集中,行业性、系列性走私问题比较突出
4.非设关地走私形势严峻,反走私综合治理更具挑战性
5.民营企业走私多发,且以实业型企业、低报价格走私为主
6.多部门分工配合,反走私多元执法机制正逐步形成
三、检察机关主要工作
1.精准打击各类走私犯罪,切实维护国门安全海洋安全
2.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政策,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3.加强综合调研,推进走私犯罪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4.强化法律监督,积极促进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四、风险提示与对策建议
1.完善执法监管方式,积极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2.全链条强化监管惩治力度,形成反走私综合治理合力
3.提高外贸企业走私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4.个人出入境、海外购物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五、近五年宁波走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千和集团走私国际船舶自用保税燃料油案
案例2:范某甲等人低报价格走私木材案
案例3:张某走私成品油案
案例4:方某某等人走私柴油、白糖案
案例5:黄某某等人走私白糖、冻品案
案例6:姜某某、杨某某等人走私木炭案
案例7:吴某某等人走私盐湿牛皮案
案例8:李某某等人走私电子烟弹案
案例9:浙江某制冷剂公司等走私制冷剂案
案例10:克某某走私毒品案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持续推进,我国对外贸易取得长足发展。宁波作为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城市,港航经济、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在对外贸易交往中,各类走私违法犯罪也乘虚而入,严重扰乱外贸秩序,威胁贸易安全、海洋安全。近年来,宁波检察机关立足国家发展大局,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严打击非设关地走私犯罪,妥善处理民营企业低报价格类走私案件,审慎把握新型外贸业务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强化法律监督,突出走私犯罪调查研究,致力于反走私综合治理,努力做强、做优走私犯罪检察业务,积极为国家对外贸易、宁波港航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2015年至2019年间,共受理审查逮捕走私案件155件414人,逮捕338人、不捕72人。共受理审查起诉走私案件229件898人,其中自然人792人、单位106家,外籍人员26人。共提起公诉走私案件142件680人,其中自然人617人、单位63家;不起诉87人,其中自然人60人、单位27家。

图1:近五年走私案件办理总体情况
2015年至2019年间,共收到走私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158件607人,其中自然人543人、单位64家。对自然人免予刑事处罚5人,单处罚金或驱逐出境等附加刑的4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361人,超过三年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137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36人(包括1人死缓)。其中缓刑284人,占比52.3%;实刑250人,占比46%。

图2:近五年走私案件判刑基本情况
近五年来,宁波走私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走私规模持续扩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与上一个五年相比,近五年来走私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10年至2014年间,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35件325人。2015年至2019年间,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29件898人。五年间受案件数、人数分别增长70%和1.7倍。
二是从近五年来的变化看,呈现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受理审查逮捕案件从2015年10件30人,上升至2019年59件150人,五年间受案件数、人数分别增长4.9倍、4倍。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从2015年17件65人,上升至2019年80件309人,五年间受案件数、人数分别增长3.7倍和3.75倍。

图3:近五年走私案件数量变化趋势
三是团伙走私特征突出,走私规模持续扩大。从涉案人数看,单件超过5人的案件2015年和2016年各3件,而2018年和2019年各18件,其中2019年单件超过10人的案件6件。从涉案偷逃税款看,单件超过1000万元的案件2015年为4件,2019年17件。从每个年度涉案税款总额看,2015年3.2亿元,2016年1.3亿元,2017年1.9亿元,2018年5.8亿元,2019年8.4亿元。可见,近两年来走私规模扩大最为明显,反走私形势更加严峻。

图4:近五年走私规模变化趋势
2.走私普通货物罪占比最高,违禁品走私犯罪也不容忽视
从走私罪名看,主要集中在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废物罪,近五年来共受理审查起诉该三类案件218件885人,案件数量占比95%。其中,走私普通货物罪164件656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31件133人,走私废物罪17件72人,而同一起案件同时涉及上述两个或三个走私罪名的案件6件24人,这也反映出不同货物混合走私成为新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走私普通货物罪占比最高,当前涉税型走私仍然是重点,但毒品、弹药和珍贵动物制品等违禁品走私也不容忽视。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中,走私毒品罪7件7人,包括大麻、冰毒、摇头丸等常见毒品,其中一起案件涉案冰毒5公斤;走私弹药罪2件2人,均为气枪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2件4人,分别为穿山甲鳞片和象牙制品。另外,还受理审查逮捕一起查扣668千克可卡因的特大型毒品走私案,这反映出毒品走私形势更加严峻。

图5:近五年走私案件罪名分布图
3.走私对象相对集中,行业性、系列性走私问题比较突出
走私对象分布比较广泛,既有各类日常生活消费品,也有不少生产资料。但从多发、常见案件看,走私对象也相对集中。受理审查起诉案件中,走私成品油案77件401人,件数占比34%;走私食品类案53件193人,件数占比23%,主要包括冻品、白糖、水果、酒、海产品等;走私废金属、废塑料、废布等废物类案件23件89人。其余比较常见多发的案件为走私木炭、木材、电子烟弹、牛皮、汽车及其配件等。

图6:近五年各类货物、物品走私分布情况
与相对集中的走私对象相关联,行业性、系列性走私问题比较突出。例如,借用许可证走私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系列案、行邮渠道走私电子烟弹系列案、伪报品名走私木炭系列案、伪报原产地走私盐湿牛皮系列案以及低报价格走私木材、废钢等系列案。这些行业性、系列性走私有几个共同特点:一是同一行业内不同走私团伙之间常常有一定交叉性、明显地域性。例如,走私电子烟弹系列案,同一货主委托不同转运团伙,各个转运团伙则通过邮寄渠道从南方同一省会城市走私入境,再转发至全国各地。二是同一行业内,不同团伙长期利用监管漏洞走私,作案手法高度相似。例如,走私木炭系列案中,走私团伙普遍在金华等地海关以小商品报关后通过宁波口岸转关出口,走私分子利用转关期间监管盲区,偷梁换柱走私木炭。三是行业性走私有一定的长期性、阶段性。例如,利用许可证走私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废布案,海关缉私部门曾经在2013年和2017年两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案发时不少团伙走私时间往往已经持续两三年,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4.非设关地走私形势严峻,反走私综合治理更具挑战性
走私方式多元化,其中非设关地走私案件最多,共108件537人,案件数量占比47%。紧随其后的是低报价格走私共59件163人,又以单位走私为主。排名第三的是行邮渠道走私共20件31人,主要集中在毒品、电子烟弹、奢侈品、枪弹等。近五年来,上述三类案件呈现不同变化趋势。低报价格走私案件占比逐年降低,从2015年占比52.9%下降至2019年13.9%;非设关地走私案件占比持续攀升,从2015年23.5%上升到2019年59.4%,目前已经超过半数;而行邮渠道走私案件占比略有波动。

图7:近五年不同方式走私案件变化趋势
随着非设关地走私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此类走私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典型特征:一是走私对象比较集中。主要是成品油、冻品、白糖三类大宗商品,其中又以成品油走私最多,近两年来冻品、白糖走私逐渐增多,多种货物混合走私也时有发生。二是涉案人数众多,犯罪金额普遍很高。非设关地走私案件共108件537人,平均人数5人/件,而实际超过10人/件的案件共16件。与之相比,其它类型走私案件共121件361人,平均人数为3人/件,实际超过10人/件的案件仅4件。其中,涉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非设关地走私案件35件,占三分之一。三是走私团伙化、专业化程度高。非设关地走私逐步形成产、供、销比较完整的产业链,不同人员分工明确、职责相对固定。从实际案件看,各个环节都有大批人员被查处,但直接实施海上运输的走私人员被查处的比例最高,实际货主、幕后人员查处难度大,而通关走私中绝大部分货主得到处理。
5.民营企业走私多发,且以实业型企业、低报价格走私为主
与其它经济犯罪相比,走私案件中单位犯罪比例一直很高。近五年来,共受理单位犯罪案件77件涉及106家企业,案件数量占比三分之一,其中105家系民营企业。另外还有大量虽然没有按单位犯罪处理,但也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直接关联。总体而言,民营企业走私问题较为突出。在106家企业中,从地域分布看,宁波本地企业24家,外地企业72家,分别占比32%、68%,这反映出企业走私的辐射面更广,不仅仅限于宁波本地企业。从企业经营方式看,从事非货运代理的企业96家,从事货运代理的企业仅10家,分别占比90%、10%,这反映出与外贸业务有关的实业型企业走私风险更高。
从案由分布看,走私普通货物案最多,共计82家企业,占比77.3%,其余为走私废物案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这反映出企业走私仍然以偷逃税款类走私为主,而非涉税型走私主要集中在牛皮、木炭、废布和废塑料案件。从走私方式看,大多数单位犯罪为通关走私案件,共计94家,占比88%;通关走私中,又以低报价格类案件为主,共计67家企业,占比63.2%。企业低报价格类走私案件持续高发,反映出企业在进出口货物中涉及价格要素的申报时走私风险最高,应当引起重视。

表8:企业走私分布情况
海关缉私部门仍然是打击走私犯罪主力军,但海警、地方公安(边防)在打击非设关地走私中的作用显著增强。在108件非设关地走私案件中,由缉私部门、海警直接侦办的案件分别为94件、14件。其中,海警直接侦办的14件走私案件都是2019年移送审查起诉,此前海关缉私部门是司法实践中走私案件唯一侦查部门。从案发原因看,51起有实物查扣的走私案件中,直接由海警、公安边防执法查处而案发的案件分别为38件、7件。这体现了当前打击非设关地走私多元化执法机制正逐步形成。总体而言,三家单位分工配合、互相协作,有力地打击了非设关地走私,但案件办理中反映出的管辖分工、程序衔接等问题仍然需要在法律层面和执行层面进一步完善。此外,地方口岸与打私综合部门也加强协调,完善涉案工具、涉案冻品等财物处置机制,有力推动了反走私尤其是非设关地走私的综合治理。
1.精准打击各类走私犯罪,切实维护国门安全海洋安全
近五年来,宁波检察机关办理了全省超过三分之一的走私案件,其中大量案件案值高,涉及面广,波及人员众多,不少案件类型新颖,甚至国内首发。检察机关注重分析论证,对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化法律监督,不断破解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难题,切实维护国门安全海洋安全。
始终保持反走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重大型、团伙型走私犯罪,重点打击非设关地走私成品油、冻品、白糖等违法犯罪,从重从快打击洋垃圾、濒危物种及其制品、武器弹药、毒品、重点涉税商品等重点领域走私犯罪。近五年来,积极参与“国门利剑” 、“国门雷霆”、“蓝天”、“春雷”等系列专项行动,先后办理海关总署、中国海警局等部门督办的系列大要案45件,占所有案件的五分之一。例如,千和集团走私国际航行船舶自用保税燃料油案,涉及全国七个主要港口的七家千和子公司,涉税额2.5亿余元;万吨级外籍供油母船“吉斯·春天”油轮走私成品油案,涉案人员33人,走私成品油19.5万余吨,涉税额4亿余元;郑某、李某等多个团伙10余人走私电子烟弹系列案,其中涉税额最大的两起案件分别为1.5亿元、7000万余元;姜某某等20余人走私木炭系列案,其中最大一起案件走私木炭1万余吨,等等。
2.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政策,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政策,客观分析低报价格类、借用许可证类等走私案件案发原因、社会危害性,妥善处理情节较轻的走私犯罪、民营企业走私案件。对于涉民营企业案件,注重在开展企业生产经营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依法审慎处理,及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处缓刑的建议判处缓刑。例如,在范某某等5人4家企业走私木材案中,范某某通过4家企业进口木材,期间低报价格进口榉木板材,案发后其中3人被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除范某某本人需要对全案负责、情节特别严重外,其余4人分别担任各家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每家企业偷逃税额不是特别严重,该4人对企业拓展业务、继续运营至关重要,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对其中被逮捕的2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遂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督促其退赃。提起公诉后,结合上述情节,再考虑到本案偷逃的都是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与偷逃关税相比危害性相对较小,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上述4人判处缓刑,相关意见被法院采纳。
严格把握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对72人不予逮捕,不捕率17.5%。对犯罪情节轻微、确实认罪悔罪的60名自然人、27家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企业绝大部分为从事实业经营的民营企业,在所有单位走私案件中对涉案企业不起诉率25.4%,有效助力企业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12人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2019年以来,对121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退赃,有效挽回国家损失,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3.加强综合调研,推进走私犯罪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组建专业化走私案件办案团队,构建走私案件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不断提升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成立走私犯罪专业研究小组,加强与缉私部门、高校等单位之间业务交流研讨,共同推进业务能力建设。加强走私案件调研总结,申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多个走私犯罪研究课题立项,在《经济刑法》《检察日报》《浙江检察》等刊物发表多篇走私犯罪调研文章。结合走私犯罪等案件办案实务,出版电子数据专著1部。办案团队业务骨干多次应邀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缉私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讲授走私犯罪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其中《海上走私司法实务疑难问题探讨》获得2019年度浙江省检察教育精品课程,并且入选2019年度长三角地区四地检察教育精品课程库。
加强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海关缉私局沟通协调,完善联席会议机制建设,共同出台《关于办理走私案件的联席会议纪要》,推进执法统一性建设。联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出台《关于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若干意见》,扎实推进走私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先后在宁波海关缉私局、宁波海警局、宁波舟山港集团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积极推进检、警、企各方协作机制建设。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政策,出台《关于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暂行规定》,规范走私案件不起诉执法标准。
针对走私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4份、纠正违法通知书3份,均得到相应回复。认真审查证据,立案监督1起非设关地走私案件。依法追捕(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24名。追诉8名犯罪嫌疑人,其中1名非设关地走私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1起案件追诉1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4起非设关地走私案件追诉犯罪事实,提高量刑档次。积极追缴赃款赃物,其中犯罪嫌疑人所有的一艘运输船舶案发后被当事人违法变卖,监督追回变卖款。加强监督,纠正以罚代刑的不当做法。例如,在办理吴某等人走私成品油案中发现,案发前吴某曾经因为无合法手续非法运输成品油被有关部门当场查获,当时已经查实系走私犯罪的情况下未引起重视,其仅仅被行政处罚,未移交刑事处理,后因再次走私而案发;在办理孙某等人走私成品油案中发现,孙某曾两次因无合法手续非法运输成品油被有关部门当场查获,在已经移交刑事立案后,有关部门仍然就同一事实对涉案人员行政处罚。对于上述不当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依法予以纠正。
多次参与中央、省、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反走私综合治理调研座谈会,积极献计献策,提交相关调研成果和对策建议,不少内容被省级乃至中央有关部门出台的打击成品油走私规范性文件采纳,为反走私综合治理贡献宁波检察力量,获得上级机关肯定。
走私犯罪政策性强,不少案件的发生固然与企业、个人法律意识淡薄有关,但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不到位、执法方式一刀切、出台措施考虑欠周延等因素,也容易诱发走私犯罪或者使得轻微走私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尤其在低报价格走私、邮寄渠道走私、借用许可证走私等案件中更为明显。例如,跨境行邮渠道中,有多个监管部门的情形下,走私分子仍然得以通过大批量反复邮寄的方式大肆走私电子烟弹、化妆品、酒等货物,一个团伙的偷逃税额甚至在一两个月内就高达数千万元,需要引起重视。
不同部门对同一行业的监管认识并不一致、不同部门之间的衔接不足等问题更值得重视。例如,针对进口可作原料的废布、废塑料行业,海关和环保部门在不同环节都有一定监管职责。海关侧重于从进出口环节监管许可证使用行为,但单纯进出口环节很难发现是否存在借用许可证的情况;而环保部门更侧重于支持、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于是否存在借用许可证进口的情形容易忽视。因此,实践中常常在某一县市、某一行业内普遍性、长期性存在借用许可证进口可做原料的废布、废塑料的情形,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及时得到纠正,既容易助长此类违法行为不当扩大化,也会弱化行为人对走私犯罪的违法性认识程度。一旦查处,都是系列性、行业性普遍问题。因此,完善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衔接,尤其是在国家垂直监管与地方监管之间争取共识,提高公众对相关行为的可预期性,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2.全链条强化监管惩治力度,形成反走私综合治理合力
非设关地走私持续高发,2019年度已经超过半数案件为非设关地走私。走私货物主要集中在成品油、白糖、冻品三大类,且多数走私货物已经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大。例如,近五年来,受理走私冻品案19件1万余吨,其中实际查获冻品6000余吨;2019年度受理案件中走私成品油数量20万余吨,其中实际查扣成品油仅1.7万余吨。非设关地走私除了大肆偷逃国家应缴税款、扰乱市场秩序外,还存在许多其它安全隐患。例如,走私成品油中,不法分子往往通过改装船舶、改装油罐车运输,存在很大安全隐患;走私冻品中,多数冷冻运输条件难以得到全程保障,有些甚至是散货运输,对食品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案发后对查扣冻品的处置难度大、成本高,其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
走私团伙利用船舶出海运输上述大宗货物,非法靠泊非设关地码头走私入境,其中象山港和三门湾沿岸、杭州湾南岸、甬江出海口附近以及从大榭岛至北仑郭巨一带沿海地区长期成为走私船舶靠泊地、走私团伙据点,需要加强监管。此外,船舶、油库、陆上运输等环节也需要强化监管,从源头切断非设关地走私各类条件。由于非设关地走私社会危害性大,实际查处概率较低,对于参与走私各个链条的违法行为人,需要综合刑事打击和行政处罚多方面手段,提升社会治理效果;对于走私冻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货物或者多次参与非设关地走私的违法行为人,要进一步加大刑事制裁力度。
3.提高外贸企业走私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近五年来,走私犯罪中单位走私占比高达三分之一,且大多数为从事实业经营的企业,其中又以低报价格类案件为主。这说明与外贸代理企业相比,实业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尤其是如实申报价格的意识更加淡薄,需要提高风险意识。
有些企业误以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进出口环节就不会涉及走私。但如果明知他人走私仍然提供帮助,企业也可能构成走私犯罪。例如,在某公司走私制冷剂案中,该公司明知境外印度买家没有出口制冷剂许可证,为降低风险双方约定由买方向其采购后自行出口,该公司误以为自己只是国内贸易而没有走私风险,或者误以为只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但其明知对方用于出口,积极提供货源、协助伪装货物等,客观上参与到走私犯罪中。该企业原来正准备上市,此前已经曾因走私制冷剂被行政处罚过,此次再次走私,企业上市受到较大影响。
随着对外交往不断扩大,社会民众通过跨境电商、海淘、代购甚至直接出境采购等方式从境外购物的情形越来越常见。此类购物模式下有几方面可能涉及走私的风险需要特别引起重视:一是不得以销售为目的通过随身行李或邮寄货物进出境,而只能限于合理自用范围;二是个人携带物品可能超过限量时应当如实申报,跨境邮寄物品时也应当如实填写邮寄信息;三是不得携带或邮寄违禁物品进出境。违反上述情形的,很可能面临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例如,在刘某某走私案中,其在国内发布销售广告后,借着国外圣诞节促销之际,从法国采购大量服饰、箱包携带入境时未如实申报而被查获,案发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再如,在李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中,勾结邮局工作人员,利用大量虚假收货信息从日本批量邮寄电子烟弹进境销售,上述人员均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7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先后在宁波、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厦门、深圳设立七家以“千和”命名的系列船务公司(均另案处理),从事对应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污水接收业务,其中被告人王某乙负责被告单位宁波千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朱某某、王某甲以千和集团(国内未注册)名义,通过任免主要管理人员、确立统一业务流程、财务制度等方式,控制、指挥、管理上述七家千和系列船务公司。在集团公司的指挥管理下,各地千和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从国际航行船舶接收油污水的便利,直接收购船舶自用的保税燃料油,未依法缴纳进口环节应缴税款,走私入境后在境内销售。期间,上海某公司所属国际航行船舶的轮机长李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向千和公司业务员、操作员非法销售其船舶自用的保税燃料油。截止2015年4月,各地千和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燃料油合计12.2万立方米、2.75万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2.49亿元。其中,宁波千和公司偷逃应缴税额2500万余元。李某某等多名轮机长偷逃应缴税额10多万元至30多万元不等。检察机关对李某某等轮机长不起诉,对宁波千和公司以及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单位和个人提起公诉。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宁波千和公司、被告人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宁波千和公司罚金4500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十一年。
根据相关规定及其行业惯例,国际航行船舶自用的燃料油系保税燃料油,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然而,行业内长期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接收国际航行船舶油污水的便利,勾结船舶轮机长等船上人员,擅自低价收购船舶自用保税燃料油,直接在境内销售牟利。本案就是典型一例。朱某某、王某甲在全国七大港口城市成立千和系列船务公司,其作案持续时间之长、涉及范围之广、涉案数额之大前所未有。根据刑法第154条、第153条规定,无论是销售燃料油的轮机长,还是收购船上保税燃料油的买家,其行为都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就收购方千和公司而言,其长期从不同国际航行船舶直接收购保税燃料油在境内销售,主观恶性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提起公诉予以严惩。就国际船舶轮机长而言,涉案轮机长人数众多,但单人涉案金额普遍不高,如何妥善处理对于保障国际航运平稳运行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对涉案金额不高的轮机长依法不起诉,将其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鉴于上海某公司涉案轮机长较多,对其制发检察建议,要求进一步规范对船舶自用燃料油的管理,该公司也作出相应的整改回复。通过本案办理,既惩治严重违法犯罪,也促进行业整治规范,有力地保障港航经济健康发展。
2013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范某甲伙同其亲属即被告人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范某戊等人,分别通过在深圳、东莞、宁波、青岛成立的5家公司(其中1家公司案发时已注销)从国外进口木材。为牟取非法利益,范某甲决定低报价格进口榉木板材,并参考同期其他公司顺利进口榉木板材的申报价格,作为上述5家公司的报关价格,其余4人负责各个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期间,范某甲通过5家公司走私进口榉木板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170万余元。其中,范某甲负责日常管理的深圳公司偷逃应缴税额318万余元,范某乙负责的东莞公司偷逃应缴税额242万余元,范某丙、范某丁负责的青岛两家公司偷逃应缴税额360万余元,范某戊负责的宁波公司偷逃应缴税额257万余元。
法院认定,上述4家公司和5名被告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单位相应罚金,判处被告人范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范某乙、范某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范某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范某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营企业低报价格走私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三人被逮捕在案。经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对事实均没有异议,但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鉴于本案是一起涉及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涉税案件,检察机关更为谨慎,通过证据审查、讯问、走访、向侦查机关了解等方式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发现:一是涉案企业长期从事木材进口业务,经营范围较广,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涉案的走私榉木板材只是其中一部分,继续羁押使得企业面临倒闭风险;二是涉案榉木板材为零关税,偷逃税款都是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而这部分税款在后续国内销售环节得到弥补的可能性较大,行为人参考同行价格申报进口在行业内有一定普遍性,其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三是本案除范某甲本人需要对全案负责且情节特别严重外,其余4人分别只对各个企业的走私行为负责,每家企业偷逃税额不是特别严重,该4人对于维系企业日常运营、拓展公司业务至关重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又能继续退赃。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对范某乙、范某丙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遂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审。提起公诉后,结合上述情形,以及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等情节,当庭建议对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范某戊4人判处缓刑,法院也采纳相关意见,更好地保障民营企业生产经营。
2016年1月以来,张某伙同刘某、丁某等人雇佣他人多次将“广某9”船驶往境外海域,非法过驳燃料油后直接走私入境销售牟利。走私过程中,张某参与租赁“广某9”船、租用码头、雇佣部分船员等,刘某负责联系上下家、收付油款等,丁某负责走私燃料油过磅称重等。截止同年6月案发前,张某等人以上述方式走私燃料油43航次共计1.36万余吨,偷逃应缴税额3000万余元。
检察机关在办理刘某走私案时,追诉走私主犯张某,以张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万元。
检察机关在办理刘某走私成品油案时,发现张某有参与走私的嫌疑,且可能系走私团伙重要合伙人。虽然张某本人否认参与走私,但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多方面补强论证,运用纵向印证法成功予以追诉。本案有相关证据指向张某参与成品油走私各个环节,即合伙人刘某指认张某系股东之一且占股50%、刘某个人又有记载,收购方黄某陈述其曾与张某商量收购油的价格,船员倪某指认其受张某雇佣到“广某9”船上,码头出租方王某指向张某曾参与商谈租赁码头,船东蒋某及其提供的合同证实由张某租赁涉案的“广某9”船等。孤立地看,张某参与每一环节的证据较为单一,缺少不同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的横向印证性较差。然而,如果着眼于整体视角从纵向分析,成品油走私的出资入股、船舶租用、船员雇佣、码头租赁、境内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有证据分别指向张某参与其中,且证据间能够前后衔接、环环相扣,在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的情况下,从整体来看这种证据的证明力较高,已经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足以认定张某系成品油走私主要合伙人。一审宣判后,张某也未上诉。通过追诉走私成品油的主犯,体现检察机关从严打击非设关地走私的决心。
被告人方某某系“盛某78”船实际承租人、使用人,被告人李某某受雇担任该船船长,被告人华某某系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红旗闸码头管理人员。2017年11月中下旬,方某某、华某某受人委托,指挥李某某等人多次驾驶“盛某78”船,从红旗闸码头出发,开行三四海里左右,至七姐八妹列岛附近海域,从一艘大船上接驳无合法手续的燃料油、白糖,返航至红旗闸码头直接卸驳。其三人以上述方式非法接驳燃料油3航次500余吨,偷逃应缴税额104万余元;非法接驳白糖3航次1270余吨,偷逃应缴税额441万余元。其中该船最后一次非法运输白糖在红旗闸码头卸驳时,被边防派出所查获白糖570吨,白糖外包装上印有“泰国生产”“白砂糖”等字样。
法院认定,上述三名被告人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同时又在审查起诉阶段追加犯罪事实、提升量刑档次的非设关地走私案。涉案船舶在领海以内从大船上大批量非法装载成品油、白糖,而成品油、白糖正是当前海上走私犯罪最为常见的货物,本案中白糖外包装上又印有“泰国生产”等字样,涉案货物过驳时没有合法手续,在无相反证据证明上述货物来源于境内的情形下,可以综合推定货物从境外运输至涉案海域后过驳给“盛某78”船。而该船从大船上非法过驳成品油、白糖后运输靠岸,只是整个海上走私运输的其中一个环节,并与其它环节前后互相衔接共同完成海上走私。因此,方某某、华某某、李某某构成海上走私普通货物罪共犯。
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只认定最后一次被当场查获的白糖走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余2次白糖走私和3次成品油走私主要事实清楚,应予追诉。其中,尽管走私的3航次成品油没有查获实物,货物种类、成交价格也无法确定,但可以参考另一起成品油走私案件中同期执法部门在同一海域查获的成品油认定货物种类。因为从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特点看,同期同一海域走私的成品油基本来源于同一批游弋于公海上的供油母船,不同走私团伙走私的成品油在货物种类上比较相近,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借鉴作为核税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案没有查获成品油的,可以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认定走私成品油的种类和数量,核定应缴税额。”本案走私成品油数额的认定思路正是上述规则的具体体现。
2018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购买“广某8”船,后雇佣人员多次驾驶该船到境外海域非法过驳白糖、冻品等货物走私入境。同年7月27日,黄某某第5次组织人员驾驶该船走私210吨肉类冻品入境时被查获。同年10月29日,黄某某主动投案,因身体原因于11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又先后3次为苏某海上绕关走私白糖、肉类冻品提供卸货服务。2019年1月3日,“CHANGQING”船从韩国走私白糖到浙江海域时,黄某某再次组织人员,将该船引航至其联系的宁海县强蛟镇磨盘山码头卸货时被警方查获,缴获白糖1185吨,偷逃应缴税额322万余元。
法院认定,黄某某不构成自首,且系主犯,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400万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430万元。
在非设关地走私冻品中,由于不是从国家指定肉类进口口岸入境,且无任何有效的合法入境证明,属于未经检验检疫非法入境的动物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检验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严禁在中国市场流通销售。结合浙江省相关会议纪要,对此类行为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更有利于强化打击非设关地走私冻品违法犯罪,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本案走私冻品案发后,黄某某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在因该节犯罪被取保候审尚未审判前,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主观恶性大,证明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不服从司法机关管教,不符合自首应当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悔罪的立法本意,对该行为不以自首认定。黄某某虽然并非涉案货物货主,但在共同犯罪中,其系组织者之一,且多次反复组织货物运输、卸货,积极参与走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此外,本案黄某某先后9次参与非设关地走私,其中两次被现场查获,对于另外几次走私的具体货物、数量虽然难以查明,但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杨某某为非法牟利,经商议后采用中途换货、伪报品名等方式,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个人和单位走私出口原木木炭至韩国、日本。姜某某、杨某某事先购买垃圾桶、储蓄罐等物品作为“道具货”,姜某某负责承揽出口木炭业务,杨某某找人以垃圾桶、储蓄罐等为品名报关出口,联系被告人晏某某安排集装箱卡车。杨某某让装卸工先将垃圾桶、储蓄罐等“道具货”装入集装箱至海关施封,等集装箱卡车返回后设法摘除海关铅封,让装卸工卸下集装箱内的“道具货”后装上木炭,之后还原海关铅封,集装箱卡车再前往宁波口岸转关出口。姜某某、杨某某以上述方式走私出口木炭11840吨。其中7个集装箱约计140吨木炭在通关现场被海关查获,约60吨木炭在拟换装入3个集装箱出口时被海关查获。李某某通过姜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向韩国走私出口木炭35个集装箱约700吨。
法院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晏某某等人均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50万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50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1万元;判处晏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国家禁止出口原木烧制的木炭,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有重要战略意义。本案是一起特大型走私出口木炭案。姜某某曾因走私木炭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内,又伙同杨某某等人利用出口货物转关的监管盲区,采用置换货物的方式大肆走私出口木炭,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在共同走私中,李某某等人作为货主,系走私货物最大获利者;姜某某、杨某某虽然并非货主,但共同组成走私木炭的职业犯罪团伙;晏某某通过其管理的运输车队长期为姜某某走私团伙运输、置换货物等走私关键环节提供便利,上述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走私木炭予以从严打击,体现司法机关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的决心。
2015年1月以来,在被告人吴某某的管理下,被告单位卓远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家禁止从疫区进口盐湿牛皮的情况下,采用伪报原产地、装货港等方式走私进口从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缅甸等疫区采购的盐湿牛皮;或者接受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委托,采用同样方式走私进口来自疫区的盐湿牛皮。截至2017年6月,卓远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盐湿牛皮1.4万余吨,其中自营进口盐湿牛皮1.1万余吨。周某某通过卓远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盐湿牛皮50吨。案发后,吴某某主动到宁波海关缉私局投案,又劝说并陪同周某某主动投案。
法院认定,被告单位卓远公司、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情节严重,且均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吴某某又有立功表现;判处卓远公司罚金300万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本案是近年来宁波检察机关办理的犯罪数额最大的走私盐湿牛皮案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25吨以上的,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且系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单位卓远公司、被告人吴某某走私盐湿牛皮多达1.4万余吨,走私数量特别巨大,危害后果非常严重。吴某某曾因犯虚假诉讼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刑,虽然不属于累犯,但均系故意犯罪,且本次犯罪后果非常严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予以追捕。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理,但走私数量特别巨大,又有故意犯罪前科,不宜减轻处罚。而被告人周某某虽然也属于情节严重,但其犯罪数额远远低于吴某某,且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又能主动退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2017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日本大量购买“万宝路”牌电子烟弹,并委托被告人曾某等人在境内接收转运,曾某又找到快递人员即被告人周某某、熊某等人合作。合作过程中,曾某将周、熊二人编造的大量虚假收货信息提供给李某某,境外卖家按照上述信息将李某某购买的电子烟弹通过EMS国际快件从广州邮寄入境,由周某某利用其在邮局工作的便利接收上述货物,再通过国内物流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在境内销售牟利,其中部分货物销售至宁波市。
截止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走私电子烟弹11.3万余条,偷逃应缴税额7080万余元;被告人曾某等其余三人参与走私电子烟,偷逃应缴税额2100万余元至5700万余元不等。对该部分犯罪,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等四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此外,李某某还大量网购“百乐门”等其它品牌电子烟弹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合计100万余元。对该部分犯罪,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认定,李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7000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7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070万元。曾某、周某某、熊某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本案是一起新型走私犯罪案件。近年来,涉电子烟弹犯罪时有发生,而本案系国内首起以走私罪予以打击的涉电子烟弹案件,而且走私持续时间较长,涉案数额特别巨大。随着对外交往不断扩大、电子商务持续发展,境内居民海淘、代购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其中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本案就是典型一例。行为人将电子烟弹从国外进口到国内进行销售,涉案电子烟弹属于海关法意义上的“货物”,理应按照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照章纳税。但是,行为人却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通过批量发送国际邮包,按照个人自用“物品”的方式邮寄入境,不仅伪报贸易方式,而且伪报品名、价值,明显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明知他人逃避海关监管,仍为其邮寄电子烟弹提供便利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无烟草专卖资质,走私烟草制品进行销售的,同时还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和非法经营罪择一重罪处罚;但销售的电子烟弹无法查实是否其走私入境或者是否直接向走私人收购的,则依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形,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2015年11月,印度商人SID通过网络与被告单位浙江某制冷剂公司商谈采购制冷剂(ODS)出口至印度。洽谈过程中,该公司获悉对方没有出口制冷剂所需的许可证,经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邱某决定,仍然向SID销售制冷剂,但由外商自行委托他人办理出口手续。SID遂找到被告人滕某某帮忙出口,双方决定以网格线名义伪报出口上述制冷剂。滕某某受托与浙江某制冷剂公司业务员吴某具体交接。由该公司提供制冷剂货源,并按滕某某的要求以制冷剂的规格、网格线的字样定制外包装,将货物发送至滕某某所在的杭州某公司,由滕某某负责安排货物装箱,其中少量网格线被放置于集装箱靠门一侧,以掩盖制冷剂。SID则以网格线名义通过印度货代公司委托宁波某公司负责办理订舱、拖车、报关等具体事宜,从宁波口岸出口制冷剂2票共38吨,其中1票在北仑口岸被查获。
法院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浙江某制冷剂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吴某罚金2万元。
在禁限类货物走私中,有些货物国内正常交易是合法的,只是被禁止或限制出口,例如原木木炭(绝对禁止出口)、制冷剂(限制出口)等。针对上述货物,买卖双方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直接影响卖方是否属于走私、是否构成犯罪。本案中,表面上浙江某制冷剂公司没有直接参与出口申报和通关环节的运输,在销售给SID货物后,由SID自行委托他人申报出口。然而,从主观上看,浙江某制冷剂公司长期从事制冷剂出口业务,明知出口制冷剂需要许可证,亦明知本案买家是无相应许可证的印度客商;从客观上看,浙江某制冷剂公司以其关联的离岸公司与印度客商签订买卖协议、收取货款,帮忙定制网格线外包装用于伪装出口。可见,综合主观与客观两方面,浙江某制冷剂公司与外商SID之间本质上属于国际贸易。结合本案走私货物数量,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而双方约定,由外商自行找货代公司迂回运输、自行委托报关公司申报通关,无非是为降低走私风险、逃避打击而伪装成国内贸易的一种手段,浙江某制冷剂公司不直接负责出口手续并不影响对其走私性质的认定。
被告人克某某(尼日利亚籍)自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在宁波某学院进修汉语。期间,克某某为接收从刚果民主共和国寄给其的国际快递包裹,提供该校东校区作为收件地址,并预留其尾号为2774的手机号码作为收件电话。后克某某将查询快递单号提供给余某某并多次指使其查询该国际快递包裹的物流信息。
2017年7月18日,杭州海关对上述入境申报品名为“COMPLEMENTS”的快递包裹进行查验,发现包裹内藏匿可疑植物干叶12盒,毛重6.363千克,疑似毒品大麻叶,遂将案件移交给宁波海关缉私局办理。宁波海关缉私局于同月2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实施控制下交付。同日,被告人克某某接到快递包裹收件通知,先后让余某某等人代收,但遭拒,又指使“HEAVEN”至快递点领取该包裹。“HEAVEN”在接收该快递包裹时被侦查人员查扣。同日,侦查人员在克某某暂住的宁波某学院留学生公寓6号楼330室查获疑似大麻叶10袋。经鉴定,被查获的可疑植物干叶(净重5456.1克)、疑似大麻叶(净重9.793 9克)均检出大麻成份。同月27日,克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三元里附近一民房内被抓获。
法院认定,被告人克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驱逐出境。
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大麻的管制程度不一,但多数国家仍然将大麻列入毒品范畴,我国同样如此。根据刑法规定,邮寄大麻入境的,构成走私毒品罪。近年来,通过国际快递渠道走私大麻等毒品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本案就是典型一例。尽管行为人辩解受他人委托接收邮件、不知道邮件内有大麻等,但在案证据显示其本人就是涉案包裹所有人,采用快递单上未预留收件人姓名、使用食品外包装伪装等方式邮寄,又以明显违背合法货物惯常交接的方式收取包裹,显然在逃避检查监管,具有走私毒品的犯罪主观故意。虽然走私大麻量刑的标准较高,但根据刑法规定,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院最终以走私毒品罪对克某某定罪处罚。
来源:宁波市检察院官网
本文编辑:毛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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