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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网报道,台湾“高院”更一审(台湾的一个司法术语,当事人在接到第二审法院判决后,败诉的一方如果不服,可以上诉到第三审法院。第三审法院如果认为上诉无理由,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判决就成为生效判决。但第三审法院如果认为上诉有理由,则会将案件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即发回更审),第一次发回,即称之为更一审——作者注)于2019年2月22日上午9点40分开庭。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这次的更一审将为定谳审(谳,音读yàn,有审判定罪的意思。定谳审即生效判决审——作者注),不得再上诉。

【案情回放】
马英九被控泄密等案遭起诉,台“高等法院”2018年5月判马英九4月徒刑。“高等法院”原判决指马英九2013年8月31日晚间10时,假借台湾地区领导人职务上的权力,在寓所将“陈荣和财产来源不明案”、“柯建铭全民电通更一审无罪判决收判行程表”、“北院102声监续字第568号译文”、柯建铭个资和检察总长黄世铭口头报告内容,口头转述给时任“行政院长”江宜桦、“总统府”副秘书长罗智强。去年5月,马英九被“高等法院”以“刑法”的“教唆泄密罪”以及“通保法”中的“公务员无故泄漏资料罪”判刑4月。

但“最高法院”今年初撤销原判决,发回“高院”更审。2019年1月,“最高法院”以四大理由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高等法院”更审。
【重审理由】
其一、“高等法院”判决事实部分仅用抽象标题笼统记载马英九泄漏的资料类别,并未将具体内容详加调查。
其二、“高院”认为江宜桦职务与侦查犯罪、立法机构自律无关,无权知悉马英九所说的内容,但“最高法院”认为江宜桦是当时的“行政院长”,对于失职的内阁阁员有权责移送监察院,但原判决未对此详加厘清和说明理由,判决理由欠备。
其三,“高院”判决依照罗智强、江宜桦证述,认定马英九案发当晚并未提到时任法务部长曾勇夫的去留、内阁阁员政治责任问题,故不采信马英九的说词。但“最高法院”认为,罗智强、江宜桦两人证述矛盾不一,“高院”未说明如何取舍矛盾陈述的理由。
最后,“高院”判决虽认为司法关说和公共利益无关,但“最高法院”认为,“高院”判决仅有结论,却未说明理由,但这涉及个人资料是否可以合法使用。
【发回重审理由分析】
从台湾“最高法院”发回重审理由看,第一条理由涉及到事实不清的问题,在中国大陆法院也属于发回重审的法定理由。其他三条理由,均与判决的说明理由有关。可见,在台湾“法院”对于判决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有充分的说明理由,仅有判决结论,没有判决理由或者判决理由表述不充分,都会成为发回重审的重要原因。
对于第二条理由,“高院”认为江宜桦无权知悉马英九所说的内容,而“最高法院”认为江宜桦有权知悉马英九所说的内容。“有权”,则马英九不构成泄密,“无权”则构成泄密。那么,“有权”与“有权”就构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当然必须在判决书中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详加厘清和说明理由”,否则就会成为发回重审的依据。
对于第三条理由,涉及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言采信问题。相互矛盾的证言,必有一为假。那么,法院在证言采信时,不能仅仅以“某某证言为证”一语带过,而必须详加说明采信其一的理由、不予采信对立证言的理由。
对于第四条理由,就是典型的“中国大陆式”判决了,只有判决结论,不讲任何理由。中国大陆判决尤其是行政诉讼判决中,也经常会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但判决从来不会对公民的私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进行说理,至于何为“公共利益”从来不加解释。这些的判决在台湾“最高法院”看来,是不可接受的,你下级法院不能说与公共利益有关就有关,说无关就无关,必须详细说明“有关”的理由或者“无关”的理由。
【律师观点】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说理是指说明作出判决的理由,即人民法院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决,事实是如何认定的、认定事实的证据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什么。制作裁判文书既应当从情理上说理,还应从法理上说理,说明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近年来,不管是学界还是法律实务界,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界对我国的判决书提出了非常尖锐的批评,认为判决书过于公式化,判决理由过于简单,很少或没有说理部分即法律论证及推理。多数法律裁判书采用的是三段式结构:阐述事实,引用法律,宣布判决结论。基本很难涉及法理上的说理部分,即法官采用何种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因此,很难给判决书的受众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
当事人或辩护律师拿到判决书,既看不到辩护人完整的辩护意见,也看不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的任何理由;既看不到事实与庭审证据的关系,也看不到证据采信与否的任何理由。一个简短的“本院认为”,也只是犯罪构成的初浅展开,让当事人或辩护律师看不到丝毫判决的理由。当当事人或家属法院问为何会这样判决时,辩护律师也只能一脸的无奈。
我们需要的是告诉受众,为何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即对适用的法律做出解释而不是简单引用,以及所依据的法律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怎样的逻辑上的联系,即法律论证。但我们大陆法院判决非常缺乏的正是这一点。
【深圳地区走私罪判决书说理实证结论】
我们“私职刑辩”团队,对2016年度深圳地区公开的所有走私罪判决书进行了非常深入的研究,撰写了《2016年度深圳地区走私罪判决书研究报告》,并在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十五周年庆典上公开发布。
研究报告认为,走私罪是专业性犯罪,不同的走私方式和走私对象,其证据表现形式、证据体系、证据规格差别较大。对于进出境海关手续、程序不了解、甚至连报关单、申报单等都未曾见过的人而言,各个证据的证明目的、用途、效力,证据体系的逻辑证明过程,对其看懂判决书就非常重要。
研究报告指出,综观所有的走私罪判决书,除极个别对单个证据有证明目的或证明事项有表述外,基本上都是证据的简单罗列,没有分析论证。对于“本院认为”部分,基本上就是“被告人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某某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某某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研究报告强调,走私罪判决书对辩护人的具体辩护意见表述语焉不详,或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哪些予以“采纳”,哪些“不予采纳”,往往是“辩护人合理部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以蔽之。到底哪些是合理意见,不清楚;到底“不予采纳”的理由是什么,不清楚;对于被告人之间对同一事实的矛盾陈述,到底采纳了谁的陈述,不清楚;庭审质证的证据,尤其是争议较大的证据,法院到底如何评价的,不清楚。
既不能让人看懂信服,也不利于判决息讼。
编辑:瑞霆丨瀚哥哥

国内首个专注于走私罪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提供专业的走私与职务犯罪理论与实务研究、企业与个人刑事风险防范顾问、犯罪预防及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