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私职刑辩团队周经伦律师、王先友律师承办辩护的某电子烟弹走私案以委托人C某不构成犯罪、侦查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并终止侦查告终,无罪辩护取得圆满成功。
本案系绕关走私进口电子烟弹案,涉案地包括境外、广东、浙江等地,犯罪行为涉及地域广,犯罪链条冗长,案情极其复杂。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私职刑辩团队接受委托。私职刑辩团队经详尽阅卷,全面了解委托人在团伙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后,以C某的行为故意以及具体实施行为作为辩护突破口,提出C某与同案嫌疑人不具有走私犯罪共同故意、C某搬运、运输、发运行为属于中立帮助行为等辩护观点,据此向检察机关先后递交了3份法律意见书发表详尽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得到了检察机关的全面采纳,认定C某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此后,检察机关对同案其他7名同案犯悉数起诉,对C某进行分案处理。检察机关认为虽然C某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构成非法经营罪。针对新的指控,辩护人提出了C某对搬运、运输、发运货物的接收人到底是同案团伙成员、还是直接购买人均不明知,在案证据未达指控非法经营罪的证据规格、证明标准等辩护观点,先后向检察机关递交2份法律意见书,但检察机关还是坚持非法经营罪成立,向辩护人提出可以相对不诉的处理处理意见。
在案证据只有走私团伙涉嫌走私偷逃税款1696万元的证据,却没有C某具体搬运、运输、发运货物具体证据,比如哪些是发到下游直接销售商、哪些是发到由走私团伙直接接货的证据,辩护人据此提出如果要认定C某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非法经营数额是多少呢?于是,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非法经营金额证据。在侦查机关补充金额证据不能的条件下,检察机关又向辩护人提出了可以存疑不诉的处理意见。辩护人仍然坚持绝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但未获采纳。
承办检察官以存疑不诉呈报检委会讨论决定,检委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获通过,建议侦查机关撤回起诉。最终,本案完全依照既定无罪辩护策略推进,取得了侦查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并终止侦查的辩护出效果,坚持无罪辩护取得了最佳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