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度深圳地区走私罪基本特点(二)
深圳地区走私罪的特殊形态
一、“水客”走私
深圳紧靠香港,人员往来深港两地便利,因此深圳地区的走私犯罪有一类特殊的形式——“水客”走私。
统计显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39份判决书中,水客走私有116件,占83.45%,比2016年度上升20.18%。从走私对象来看,“水客”案件走私对象集中在电子产品、化妆品、食品、日用品、烟酒、药品等六大类,其中,走私电子产品43件,走私化妆品41件,走私食品17件,走私日用品16件,走私烟酒16件,走私药品14件。
统计显示,从走私对象上来看,电子产品和化妆品仍然是主要的走私对象。与2016年度比较,案件数量分别上升23件、19件。

注:1、“水客”是指受走私团伙雇用,以赚取“带工费”为目的,频繁往来于粤港、粤澳之间,通过旅检等渠道,把涉税货物或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化整为零,携带、运输进出境的人员。
2、由于部分案件中,行为人实施走私行为往往涉及到多类物品,此次统计出的涉案物品主要针对偷逃税款数额认定有较大影响的物品;
日用品主要包括奶粉、尿不湿等;
电子产品主要包括手机、显示器、CPU、电脑主板等。
二、“三次入刑”案件
在“水客”案件中,“三次入刑”是一类特殊的形态,即在一年内因走私行为受到监管部门两次行政处罚,第三次被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行为达到行政处罚标准,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据统计,“三次入刑”案件共有116件,占整体案件总量54.21%,比去年增加94.02%,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的83.45%,比去年增加34.51%,占水客类案件98.31%,比去年增加10.05%。因为“水客”走私、“三次入刑”走私案件在深圳地区常发、多发,在深圳地区走私罪案件中占比最高、在全国海关走私犯罪案件中占比最高,所以我们将“三次入刑”案件称之为深圳地区走私罪的特殊形态。
从统计数据上看,“三次入刑”案件数量多,一方面表明刑法修改后对于打击“蚂蚁搬家”走私犯罪收到较好效果,另一方面也表明该类案件极大地消耗了监管资源、司法资源。
三、成因分析
“水客”走私和“三次入刑”案件,被告人均是通过陆路旅检口岸出入境,采用人身绑藏、行李藏匿、汽车夹藏等方式,不向海关申报携带货物物品,以将货物物品运输入(出)境。从形成原因上看,有以下几个因素:
1.深港两地之间的市场差异。主要体现在市场价格、税赋差异,导致大量商品在两地之间有较大价格差,虽然“水客”本人赚取的是少量跑腿带货的带工费,但背后的货主赚取了境内外的价格差及逃税利益,可观的利润是该类案件的主要诱因。
2.深港两地之间的监管差异。典型案例为枪支(仿真枪)、毒品(止咳水)类案件,这两类物品在香港均为合法公开销售的产品,但大陆的法律法规把香港的仿真枪定义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把止咳水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目录,定义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水客走私上述物品即分别涉嫌构成走私枪支罪和走私毒品罪。
作者: 王先友、陆晖、戴自梁
编辑:毛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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