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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17年度深圳地区走私罪判决书研究报告(六)

原创||2017年度深圳地区走私罪判决书研究报告(六) 私职刑辩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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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深圳地区走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分析(一)

2017年深圳地区走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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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黄某、张某走私毒品罪

案件情况

2015年10月黄某、张某在深圳市罗湖区某房屋内,被查获海洛因561.5克,黄某体内藏匿海洛英83.8克,张某体内藏匿海洛英55.8克,另有麦某经由皇岗口岸出境时被查获夹藏海洛因362.8克(另案处理),经查该毒品系由黄某联系麦某携带出境。张某、黄某自愿认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判决黄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张某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0000元。

评析

本案系走私毒品的典型案件。在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部分毒品在出境时被查获,部分毒品在被告人住所被查获,辩护律师提出因个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将毒品运往境外,系犯罪未遂。法院对个人通过旅检渠道走私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进行评析,即走私对象是否被携带进入海关监管区域是既遂与未遂的界线。故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其住所被查获毒品,认定为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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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陈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案件情况

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雇请、组织黄某等18名“水客”,于2012年4月以人身夹藏方式,携带手机1700台企图入境,被海关现场查获,共涉税43万余元。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评析

本案为“水客”组织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件。在“水客”走私案件中,组织者处于“水客”的上级,是走私的关键人物,在犯罪中起到组织、指控、操控的作用,本案被告人即为典型的“水客”组织者。本案被告最后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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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深圳市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蔡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罪

案件情况

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数码公司、被告人蔡某、张某甲、朱某、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利用加工贸易合同手册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保税货物进口,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评析

本案为后续走私的典型案件。涉及被告人数多,环节多,而且涉及加工贸易,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和辩护具有典型意义。
第一,关于单位犯罪认定主犯的情形。本案中,深圳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具有主动四处揽货、组织包税进口、制作虚假报关单据等犯罪行为,且从走私行为中获取利益,认定为主犯,依法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单位高管人员在走私犯罪中的地位。单位被认定犯走私罪时,单位的高管人员是否构成本罪、发挥何作用,应该结合是否直接参与、组织走私,明知、放任公司或公司其他人员实施走私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主犯或从犯。在本案中,深圳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高管张某作为公司负责人,虽然知晓公司其他人员实施走私行为,但其主观犯意不明确且未具体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认定为从犯。
第三,涉税金额的认定及辩护点。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其中有一笔涉税46.6万元的货物,辩护律师认为依据不足,法院认定涉案货物是何种货物、是否已经走私入境证据不足,故对该项指控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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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何某、陈某、曹某、黎某走私武器、弹药罪

案件情况

被告人何某、陈某、曹某、黎某以人身夹藏的方式,将枪支、弹药携带入境,入境后还通过互联网进行贩卖,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何某、陈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被告人曹某、黎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

评析

本案为通关环节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典型案件。涉案枪支、弹药均来源自香港,而由于大陆、香港对枪支管制的法律差异,导致在香港公开合法销售的“仿真枪”、“玩具枪”,在大陆被定义为刑法上的“枪支”,行为人携带该类“仿真枪”、“玩具枪”入境即涉嫌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本案被告明知大陆关于枪支管制的法律,仍组织走私入境,且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如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是,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该类枪支的社会危害性有别于军事上所称枪支,如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会导致刑罚过重,最后法院分别判决四名被告人四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分别判处罚金10000元至100000元不等,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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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古某走私贵重金属罪

案件情况

被告人古某将2条黄金(共重2000克)藏匿于鞋底,未向海关申报,企图携带出境,被现场查获,其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

评析

本案为人身夹藏方式走私的典型案件。古某在侦查阶段供述涉案黄金为自己所有,但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称系收取少许报酬后帮助他人携带黄金出境,在庭审阶段亦作如是供述。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古某为水客,受他人雇请携带黄金出境,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判决古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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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毛聂


内首个专注于走私罪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提供专业的走私与职务犯罪理论与实务研究、企业与个人刑事风险防范顾问、犯罪预防及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王先友律师简介:

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职律师;瑞霆走私罪与职务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前海关缉私警察。

执业领域:

走私罪与职务犯罪刑事辩护、进出口企业及其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顾问、重特大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复议、诉讼代理等。

联系方式:

邮箱wang_xian_you@163.com

电话:1382873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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