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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解读||女子腰藏活体龟入境被海关擒获

新闻解读||女子腰藏活体龟入境被海关擒获 私职刑辩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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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8月26日下午6点左右,澳门女子叶某经拱北口岸旅检大厅无申报通道入境。在接受海关查验期间,叶某称肚子痛,且神色异常。海关关员怀疑叶某有身藏嫌疑,于是将她带至封闭区域作进一步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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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下午6点左右,澳门女子叶某经拱北口岸旅检大厅无申报通道入境。在接受海关查验期间,叶某称肚子痛,且神色异常。海关关员怀疑叶某有身藏嫌疑,于是将她带至封闭区域作进一步查验。

查验过程中,叶某承认自己身上带了活龟,同时忙不迭地从裤袋中掏出1只生猛的活龟,其后又掀起上衣露出腹部处的黑色束腹带。让关员惊讶的是,叶某的束腹带内竟还绑藏了4只比巴掌还大的活龟。

由于叶某无法出具任何证明,海关依法暂扣涉案活龟并送相关部门鉴定。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5只活体龟均为“爬行纲龟鳖目地龟科闭壳龟属黄缘闭壳龟”,是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濒危物种,同时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 

据了解,黄缘闭壳龟别名黄金龟,主要分布在中国南部以及日本等地区,因腹甲边缘为黄色、且头尾及四肢缩入壳内时背甲与腹甲能紧密闭合而得名。目前,上述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私职刑辩解读


这是一起通过人身绑藏走私珍贵动物的典型案例。

走私珍贵动物罪的所谓“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也就是说,对于走私未列入上述名录和附录的野生动物,不能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定罪处罚。


人身绑藏走私方式图片


私职刑辩温馨提示


人身绑藏属于明显逃避海关监管行为,即在法律意义上直接推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一经查获,将作涉嫌走私处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行为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其中,“一年内”,是以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其走私对象不管是普通货物、物品,还是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的走私对象则只能是普通货物、物品,不包括其他货物、物品。也就是说,即使是“又走私”,如果走私的对象不是普通货物、物品,而是其他货物、物品,则即使是“又走私”,也不构成走私罪,不能定罪处罚。

本文编辑:毛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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