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决数量且当政绩又如何?
近日,读到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教授的一篇文章,名为《法院应当将无罪判决数量当作政绩追求吗?》,核心观点是绝不应该把无罪判决数量当作政绩,要警惕出罪的错案可能增加。
这篇文章的大背景是,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总结2020年工作回顾中讲到:“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依法宣告656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84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赞赏者有之,质疑者有之。张建伟教授针对相关文章提出了上述观点。对此,无论作为法律人,还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对张教授的观点不敢苟同,于此与张教授商榷以求指正。
一、1040名被告人被依法宣告无罪,是政绩吗?
首先,我们看看近五年全国法院一审宣告被告人无罪数据。

从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看出,2020年一审判决被告人无罪不仅人数不是近五年最多的,无罪判决比例也不是近五年最高的。最高院每年都会在报告中公布这一指标,而且表述都未改变,那就是“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依法宣告……”。今年与以往并无不同,怎么就突然提出了法院在“把无罪判决数量当作政绩”的论断了呢?
张教授称:“法院将什么作为政绩,这种政绩就会成为法官追逐的目标,发生导向作用,这就有将实践带偏的危险。”如果说,最高院报告中2020年的无罪判决数量很多、比例很高,或者有一段专门论述无罪判决情况如何如何,扯上所谓“政绩”,传递某种信号,尚可理解。与历年报告毫无二致的表述,怎么就扯上了“政绩”、“导向”呢?看看我们可怜兮兮的无罪判决比例,还能说我们的法院在“把无罪判决数量当作政绩”吗?这就好比一个差生以前还考个21分,这次只考了18分,他就是把试卷拿回来给你看,你还嫌他是在炫耀“成绩”,岂不是要把这18分也要搞没才好?其实,别人只是例行公事给你看下分数而已,没有标榜“政绩”的意思。
张教授提到“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将无罪判决作为政绩追求与奖励依据。”我想,张教授所指的可能是影响广泛的最高人民法院向贵州某法院和主审法官分别颁发集体二等功和个人二等功之事。我们姑且不讨论该奖励背后法院和法官经历的波诡云谲,逆向思维去反思,对于一个法院、法官而言做出一个无罪判决居然就能得到褒奖,是不是法院、法官敢于、勇于做出无罪判决是一无比艰难的事情?不难,何须褒奖?显然,此处的褒奖是对法院、法官敢于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勇气与坚持的褒奖,而不是对政绩与奖励追求的肯定。如果真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将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无罪判决作为政绩追求与奖励依据,那将是法治迈出的一大步,而不是应当杞人忧天的事。
二、刑事司法的评判标准,应该是什么?
张教授文称,某律师主张“无罪判决率应该作为刑事司法的唯一标准”,还称“这种主张与标准是靠不住的”。如果真有某律师这样主张,要我说不仅是“靠不住”的,简直就是胡说八道。无论哪个法系、哪个国家都不可能接受这样的刑事司法主张和评判标准。
张教授提出了“当人们评价法院的政绩时,公正的判决才是标准”。作为一个法律人、刑事辩护律师,笔者学法律二十多年,都还没有弄清、弄懂到底什么是“公正”,我相信也没有几个人弄清、弄懂了。即使有人弄懂了、弄清了,那么这个“公正”由谁来评判?
如果程序不公正,就连辩护律师在庭上的发言都要被随意打断、就连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都要被剥夺而强行指定法援律师、就连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都不载入判决书,而以一句“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了事等等,即使实体公正,这样的判决公正吗?如果所谓程序公正,让你辩护人说个够,但是你说你的,我判我的,这样的判决公正吗?
对同一个判决,不同的评价主体显然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譬如一个故意杀人案件判决,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完全有可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企图用抽象得不能再抽象的“公正”概念作为评价法院政绩的核心概念,无异于缘木求鱼。
破坏容易建设难。笔者无力提出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但是,将无罪判决率作为评价法院政绩标准或者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指标之一,应是无可争议的。
三、将无罪判决数量作为政绩容易失去对出罪错案的警惕,那么将有罪判决数量作为政绩不更容易失去对入罪错案的警惕吗?
从司法规律言,只要真正坚持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出现错案的可能性趋近于零。司法实践中,更多的错案,往往出现在证据存疑时不敢坚持“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轻”,甚至“疑罪”“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张教授提出的出罪错案与笔者所言的入罪错案哪个更应该值得警惕呢?从认识论和价值论上讲,其本质就是“宁纵勿枉”与“宁枉勿纵”或者说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哪个更值得关注。“宁纵勿枉”的危害后果是可能导致有罪的人逃脱法律追究,使得刑法打击犯罪目的落空;但是,即便作出无罪判决后,如果后续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是犯罪人,犯罪人仍然逃脱不了法律责任,仍然能够实现打击犯罪刑法目的。而“宁枉勿纵”的危害后果则不仅是导致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甚至失去生命,而且同时还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因为宣判完毕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案件此时已经结案了,不可能再对案件继续侦查。无论是从人权保护角度还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角度,“宁纵勿枉”都毫无疑问是更合理的选择。
从上述数据看,仅仅从概率论而言,入罪错案与出罪错案出现的可能性哪个更大一览无遗。仅以2020年为例,面对152.7万名被告人被判有罪来说,区区1040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而且还包含384名自诉案件被告人,就到了要惊呼“警惕出罪错案”的程度了吗?正如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言:“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无罪判决和有罪判决都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权威的生动体现,都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绝对领导、坚持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同有罪判决相比,无罪判决更值得提倡,法院将有罪判决数量作为政绩才更容易失去对入罪错案的警惕,才更容易制造冤假错案。
四、辩护律师希望法院的无罪判决越多越好?
张教授称“许多辩护律师从自身利益出发,当然希望法院判决的无罪案件越多越好”。暂且不论张教授的这个“许多”从哪得来。如果真的如此,那么辩护律师都不用动脑筋,也不需要任何辩护策略选择、辩护专业技能技巧了,以后遇到案件不用思考一律做无罪辩护便是。当然,实践中,为了让当事人及其家属心理满足,不论案件事实与证据,只要遇到案件就做无罪辩护律师也有,但是绝对是少之又少的。专业的辩护律师拿到案件肯定都是研究案件事实与证据,根据在案证据与事实提出有罪还是无罪辩护、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辩护,提出辩护策略和方向。即使辩护律师了解到客观事实当事人有罪,如果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有罪的法律事实,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这是辩护伦理的要求,也是刑事辩护的意义之所在。即使辩护律师希望自己做无罪辩护的个案能得到无罪判决,断然也不可能希望法院无罪判决越多越好。
作为法律人,辩护律师不是希望“法院判决的无罪案件越多越好”,而是希望法院依据“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作出的无罪判决越多越好。
张教授讲到,“对于公共问题而非自己办理的司法个案,律师也需要时时从被告人和被害人双重立场进行平衡思考,才会形成较为公允的公共意见”。首先,辩护律师是私权力的代表,面对的首先是司法个案,在刑事诉讼构造中处于与公权力对抗的法律地位;其次,个案往往也可能引发公共问题,自己办理的司法个案都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思考公共问题无异于叶公好龙;再次,律师无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还是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存在,都是根据个案事实与证据来思考,追求的是个案正义。
张教授在文中最后讲到,“(无罪)案件多了,也就是出罪的错案多了,也可能意味着社会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甚至成为一种灾难”。我就用沈德咏院长的话来结束商榷: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
作者:王先友
●姜某等三人走私化妆品、奢侈品案(全案获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决定)
●王某走私家具案(获缓刑判决)
文章编辑:毛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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