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待当事人或者其家属时,经常听到这样一句话,“我们的案件被检察院退回缉私(分)局了”,紧接着,便是一连串充满焦虑的问题:
“我们的案件本来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检察院不接受案件吗?”
“是不是我们的事情变得更糟糕了,将来要判得更重了?”
“是不是检察院不接受案件,我(我们家的人)有希望啦?”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了,是不是我们家的人要待在里面更长时间了?”
其实,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一种司法常规操作,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
尤其是,对于走私案件而言,除了一些案情简单、案值较小的旅检现场查获案件或者零星水客走私案件外,走私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特别是对于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的走私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几乎是“必经之路”。
当然,有些案件也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正常来讲,通俗地说,走私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就是:缉私部门将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件中某些事实还没有查清,某些关键证据还不够扎实,有些核心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核实等等,于是将案件退回缉私部门继续侦查、补充证据。这就是“常规性退查”。
非正常来讲,走私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不一定或者说主要不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是走私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数据材料太多,缉私部门对案件还没有完全侦查终结,甚至就连偷逃税款的金额都还没有完全核算清楚。但是因为侦查期限已到,缉私部门只能先将手头已有的材料移送检察院,借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继续侦查。这本质上是一种“借时间”的程序操作,在走私案件中非常普遍。这是一种非常规退查,也就是一种“技术性退查”。
退回补充侦查,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既不是检察院想退查就退查,也不是想退查多少次就退查多少次。
退回去以后,也不是缉私部门想补充侦查多久就多久。
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且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案件退回到缉私部门以后,缉私部门的补充侦查期限只有一个月,一个月期满前必须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如果缉私部门再次移送以后,检察院觉得还是没有达到移送法院起诉的条件,还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
也就是:
退回补充侦查最多只可以进行两次。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可以第三次退回补充侦查。
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常规退回补充侦查原因以外,走私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被退查的概率远高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
一般来说,海关缉私部门办理的走私案件,除了旅检现场或者零星水客走私(不包括水客团伙案件)案情简单、案值较小的案件往往直诉以外,对于其他案件一般都会有退回补充侦查。
大多数走私案件都会被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主要有:
走私案件往往链条长、人员众、材料多、数据大、案值巨,在法定的拘留和逮捕及延长侦查期限内案件往往无法侦查终结。
走私案件往往涉及司法审计、货物物品检验、化验、鉴定、估价、计税等等,都需要其他专业机构(部门)完成,所需时间也比较长。
同案人到案时间也不一定完全一致,为了同案移送,对后到案人员的侦查往往也需要比较长的侦查时间。
走私案件链条比较长,涉及货主、通关、揽货、运输、货代、报关等等。每一个案件都可能涉及不同或者多个环节,尤其是在滚动打击下,分案立案处理的案件数量多、到案人数多,就会出现警力不足的情况,在拘留、逮捕及延长侦查法定期限内很难侦查终结。
另外,也存在检察院向侦查“借用”期限的情况。由于走私案件卷宗多、涉及的人数多、案情复杂等,检察院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内无法审查完结,于是,通过退回补充侦查来变相延长审查起诉的时间。
对于地方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而言,退回补充侦查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走私案件。也就是说,走私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更多是因为上述“技术性”或“复杂性”原因。
走私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对当事人的影响主要有:
案件时间拖长了。缉私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期限最长可以到一个半月,然后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一个月后,检察院审查期限最长又可以是一个半月,然后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又是一个月时间。理论上讲,退回补充侦查,可以为缉私部门争取到三个半月的继续侦查期限,甚至五个月。
涉案金额、数量可能变化了。走私案件最初移送的涉案偷逃税款金额,不一定就是检察院最终起诉的涉税金额。往往最终金额有可能要大于最初移送金额,因为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原来没有计核完全的偷逃税款金额最后全部计核完成了。甚至有可能出现,即使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偷逃税款金额,也不是检察院最终指控偷逃税款金额,还可能有追加起诉金额、数量的情形。
就走私案件而言,退回补充侦查本身,既不代表“事情变坏了”,也不代表“事情变好了”。在最终结果没有出来之前,好坏都无从谈起。
当然,从对当事人尤其是羁押在里面的当事人来讲,基本上不是好事,毕竟时间延长了不少。
实践当中,也有不少案件经过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最后当事人也有获得终止侦查、不起诉等结果的情况出现。尤其是一些作用小、地位低的走私参与人,因为案件复杂、偷逃税款较大、人数较多,被案件本身拖着走的情况也不少。
一个走私案件发生,当事人及其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看到案卷后,基本情况已经了解,其焦虑、恐惧往往比在侦查阶段反而小了。
尤其是对延长侦查期限、退回补充侦查不了解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在本来就处于焦虑、恐惧的情况下,因为增加了更大的不确定性,其焦虑和恐惧感更加增强。这没有必要。
我们想告诉大家的是:退回补充侦查本身,就是一个法定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环节,它本身不能决定案件的最终走向。对当事人的最后结果来讲谈不上变好或者变坏。
越是这个时候,越需要冷静。家属的焦虑我们完全理解,但不必因为程序性的一送一退而一惊一乍。专业的律师会在看到案卷后,分析退查的原因并跟进退查后的侦查进展,预判案件的走向,并准备好下一步的辩护策略。
如果你对走私案件相关问题感兴趣,私职刑辩公众号不定期会分享我们辩护中的人和事,欢迎关注我们私职刑辩公众号,了解我们的专业和成果,及相关立法动态、缉私动态、司法动态、立法走私犯罪研究动态等等。
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您缓解焦虑和恐惧有所帮助,欢迎“点个赞”“点个在看”,也可以转发给您身边需要的人。
术业有专攻,处理走私案件也是如此。
王先友律师代表性成功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