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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0日,由私职刑辩团队王先友、谢燕洪、刘锦巍、张海芬、毛聂等五位律师承办辩护的R公司走私进口芯片案获得减轻处罚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深圳R公司作为境内货主,委托某走私通关团伙从境外走私进口芯片入境。经海关计核,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290471.12元。
私职刑辩团队接受委托,担任涉案货主单位及单位两位主要负责人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在900余万元,依法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根据在案事实与证据,辩护团队认为指控5-10月存在走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从指控金额中剔除,涉案公司偷逃税额当在500万以下。据此,团队律师经过与当事人多次沟通,详细阅卷,反复研讨及与公诉机关充分沟通,确定了拒绝认罪认罚、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以“打量”为核心的罪轻辩护思路。
辩护团队申请检察机关向通关团伙负责人(在押,已判决)调取证据、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均获得批准;辩护团队多次向台湾芯片原厂、香港代理商,云南、四川贴片加工企业等调取证据,以图详尽证明5-10月指控走私事实不存在。尽管法院仅采纳涉案货主单位及其两位主要负责人为从犯等辩护意见,未采纳5-10月不存在走私事实的辩护意见,未能实现“疑罪从无”的辩护目标,但是“疑罪从轻”的辩护效果还是得到较好体现:单位被判处罚金三百万元,单位两位主要负责人分别被判处3年8个月和3年2个月有期徒刑。实现了宣判罚金、刑期较法定刑期降档且降档后大幅度从轻的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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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Z女士、X先生走私电子烟油案(双双获缓刑判决)
●P某团伙特大走私冻品案(两人不予起诉、两人轻判)
●姜某等三人走私化妆品、奢侈品案(全案获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决定)
●王某走私家具案(获缓刑判决)
●郭某等走私普通货物、废物案(获走私普通货物罪无罪、走私废物罪减轻处罚判决)
编辑:毛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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