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引起了媒体关注,《中国新闻周刊》和红星新闻等媒体分别发布了微信公众号新闻稿,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笔者也就该案判决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的采访,就相关专业问题发表了看法。
本案主犯田红,1966年出生于辽宁营口,1987年6月代表营口市射击队在全国六运会射击预赛中,以标准步枪60发卧射598环的成绩,平世界纪录。
退役后,她成为国家级教练。2008年,任广东省黄村体育训练中心(广东省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男子步枪队教练,后任气步枪运动队教练。据《中国新闻周刊》周群峰记者介绍,在其教练生涯中,田红培养了多位奥运会冠军、世界冠军、亚洲冠军、全国冠军。
(“营口发布”发布田红相关消息)
据百度百科介绍,田红的丈夫付钧退休前也是国家级教练,与田红同在广东省黄村体育训练中心担任射击教练,曾培养易思玲、李佩璟等奥运冠军。
据企业信息报告显示,2014年8月,也就是田红还在担任广东省黄村体育训练中心教练期间,田红注册成立了广州匹林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与零售、体育器材装备安装服务、体育运动咨询服务等,由田红担任法定代表人及经理。2014年11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子付义涵。2018年3月,企业名称变更为广州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报告显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几经变更,但主体经营范围仍然与体育用品、器材、服务、装备等有关,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其子付义涵。
2023年12月8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缉私分局在对某服装厂涉嫌走私武器弹药案侦查中,发现广州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伪报品名走私进口枪支零部件并在境内销售,于是对其立案侦查。同年12月21日,缉私警察在广州将田红、付义涵当场抓获。2024年2月26日,将为匹林公司提供通关服务的广州楚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广州楚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成琨传唤到案并拘留。

(田红母子照片)
2025年11月28日,田红等人被认定犯走私武器罪,被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付义涵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文成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被告单位广州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犯走私武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法院认定,2015年至2023年,田红、付义涵在经营被告单位匹林公司过程中,明知我国枪支管理规定及该公司不具备运动枪支零部件进口、销售资质的情况下,自德国、瑞士等地采购范围堡、莫里尼、安舒兹等品牌的运动枪支零部件,通过旅客藏匿方式从香港经深圳走私入境,或者委托被告人文成琨以楚运国际公司、楚运报关公司的名义伪报品名和用途走私入境。经统计并鉴定,共走私入境枪支散件2446件(其中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散件273件,其余均为以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散件),其中通过文成琨伪报入境枪支散件1543件(均系以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散件)。经查,上述枪支散件走私入境后均销售给国内射击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及部分体育器材中标企业,没有流入社会。
一位功勋卓著的国家级射击教练,缘何走上了走私武器犯罪的道路呢?
付钧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中称,田红开公司并采购国外气枪配件销售给国内一些射击队、体校等,与孙霞(化名)密切相关。孙霞以前是河北射击队的运动员,退役后嫁到德国,成为Anschutz(“安舒兹”)枪厂的中国销售代表。大约在2013年,田红出国时碰到孙霞。后来,孙霞建议田红在国内成立公司,由孙霞协助引进安舒兹等世界知名射击项目品牌产品,孙霞从中提成5%。
匹林公司成立后,最初以销售射击专用服装、手套为主营业务。国内一些射击教练听说田红有这个门路,就联系她购买国外的气枪配件。田红告知孙霞采购气枪配件的需求,孙霞联系好后,田红再通知这些教练,后者出国比赛时将配件自行带回国。因这些教练不能报销国外的采购费用,回国后便通过田红的公司走账,再在单位报销,账目一般也以射击专用服装、手套的名义来做。田红从中收20%的报酬,其中包括关税和给孙霞的报酬。从匹林公司购买过这些配件的单位,全国共有200家左右,涉及多个省份的射击运动管理中心以及体校等,这些配件包括气瓶、瞄准具、撞针等。
这些射击运动管理中心和体校,不能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到枪支配件吗?
据了解,全国射击类竞技单位射击器材的采购、调拨以及其他竞技比赛项目的器材采购均由华兴荣耀(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系国家体育总局装备中心下属的全资子公司)集中采购。装备中心或华兴公司都会在每年4-6月发出通知,组织全国射击类竞技单位采购器材,由各省体育局或射击运动管理中心统计各省、市射击竞技类相关单位的采购需求,汇总后上报到华兴公司采购平台,由华兴公司将汇总后的采购需求上报到国家体育总局,再上报公安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华兴公司向国外生产厂家订货。华兴公司收货入库后再制作提供通知单,各省根据提货通知单去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证后提货。
经询问专业人员了解到,射击队的枪都是外国品牌,每个品牌的枪只能用自己品牌的零配件。通过华兴公司采购零配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每年只有一次集中采购,如果申报采购需求时未申报或者申报数量不够,当年就没有零配件可用;二是有些零配件不在华兴公司的采购目录上,根本无法通过集中采购采购到所需的零配件。比如莫里尼气瓶,2017年左右全国停用,直到2023年华兴公司的采购目录上才开始允许订购莫里尼公司的枪支及配件。

由于华兴公司的配件种类不全,到货太慢,且无法随时补充,而匹林公司有卖这些枪支的配件,货齐且到货快,以致全国射击圈都逐步从匹林公司购买枪支配件。
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中,笔者了解相关背景资料后,从法律角度对该案判决以及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第一,关于走私运动枪支散件认定为走私武器的问题。201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取消了“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的划分标准,而是采用发射动力为标准,分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本案鉴定和判决认定,也正是以此作为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解释》规定,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第二,关于走私武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走私武器罪的量刑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七年以上至十五年以下、无期徒刑。《解释》第一条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即为“情节较轻”;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即为“情节较重”;超过情节较重数量标准的,即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本案配件数量计算得出,即涉案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的枪支72套,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9套,分别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第三,关于涉案枪支散件的种类与用途问题。一般来说,海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其核心和关键在于查实涉案货物是否属于《进口税则》及《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规定种类以及涉案货物物品的禁限与涉税情况,以及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主观故意问题,其涉案货物物品用途并非其查实重点。但是,对于涉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缉私部门除了查实上述情况外,还会查实涉案货物物品的流向。因为除了涉及我国对枪支弹药的严管政策要求外,还涉及到涉嫌走私的枪弹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还是法定加重量刑情节。据了解,本案中,缉私部门对涉案货物的具体流向及数量、种类均予以查实。
最后,关于本案的量刑轻重问题。本案涉案的三人田红、付义涵、文成琨从涉案数量上讲均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在不考虑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依法均应判处无期徒刑处罚。判决认定田红为主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付义涵和文成琨为从犯,分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和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笔者认为均属于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付义涵和文成琨仅具有从犯减轻处罚情节下,也应当只减一档即应当在七年至十五年量刑档次内确定刑罚。
红星新闻报道称,付家三代均从事射击运动,并为国家培养了众多奥运会、世界杯等射击冠军,儿子付义涵也曾随队获亚洲气枪锦标赛冠军。田红已经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无罪。《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称,匹林公司、田红、付义涵均已上诉。
笔者在为田红一家惋惜之余,不免再想谈四点看法:
第一,本案案发有其运动枪支、配件集中采购体制、机制的原因。射击竞技枪支只能使用该枪支的专属配件。目前运动枪支配件的采购配送体制决定,各省市运动队、学校不可能自由、灵活购买到其所需的配件。这种垄断性采购体制成为田红公司通过走私以满足专业队(校)需求的诱因。在某种意义上讲,如果说田红及其公司为我国射击运动专业水平的提高做出了贡献,也不为过。
第二,田红、付义涵、文成琨这个判决结果应该说已经来之不易。笔者作为专门从事走私犯罪辩护十年的律师,从专业角度讲,这个判决结果已经出乎我的意料。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在法定刑以下处罚的,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上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因此,这个案件还远不算尘埃落定。
第三,田红上诉请求无罪判决的结果不可能实现。一审中,田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这也是田红获得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先决前提。红星新闻报道称,田红告诉付义涵,报关时货物品名不得出现“枪”字,因为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很严格,担心申报为气枪使用的气瓶会被禁止进口,遂要求其以 “空气压缩用气瓶”的名义申报。加之田红、付义涵本人以及他们安排公司人员采用人“背”的方式蚂蚁搬家携带涉案货物入境,足以证明田红等走私的主观故意,何来无罪的可能呢?
第四,无巧不成书。本案的公诉人及主审法官,与我们私职刑辩团队2024年在北京四中院辩护的一宗汽车配件走私案完全相同,同他们均有过多次沟通和交流,其很多专业观点与我们存在分歧,而且研究分析他们办理的案件,我们认为他们属于下手比较重的一类司法人员。笔者从经验分析,这个判决不可能是由合议庭做出的,至少经过了北京四中院审判委员会才能决定。笔者没有看到本案判决书,不知道一审法院对田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对付义涵减两档处罚、对文成琨减两档处罚并判处缓刑的具体理由,暂无法做出全面分析。
私职刑辩团队会一直跟进此案,待判决书公布,笔者再进行详尽研究分享。
▼参考资料和相关信息来源▼
本文图片均引自《中国新闻周刊》与红星新闻
作者:王先友
编辑:吴盛杰

